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研究
发布时间:2023-05-24 10:05:21浏览次数:29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研究摘要: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是各国立法和国际私法共同面对的难题,其冲突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各国确立管辖权的依据不同。如何在国际范围内谋求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协调,是国际私法学界面临的重要课题。因此,要研究各国确立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依据及其冲突的解决途径,更好地完善我国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 管辖权 冲突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概述(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概念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通常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资格或权限。它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应该由哪一国法院来管辖。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存在于两个层面,一是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问题。即应该由哪国法院行使管辖权来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确定该管辖权的主要依据是国内立法或有关国际条约;二是确定国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即国内哪一个地方法院和地方哪一级法院管辖的问题,确定该管辖权的主要依据是国内民事诉讼法。简言之,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首先要确定管辖案件的国家然后,该国家再依照其国内法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特征每一个主权国家都享有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是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包
括自然人和法人,进行管辖的权力。而不论该国籍人位于何处;属地管辖权是指除非有关人或物享有特权与豁免,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或事都有权进行管辖,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重要考虑依据便是国籍和领土。因此,国家主权在诉讼领域的一个具体体现就是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行使,这是各国公认的原则,构成了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础。〔1〕国际民事诉讼实践中,行驶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主体只能是一国法院。因此,该管辖权有别于仲裁管辖权。仲裁管辖权仅只能基于商事争议双方的仲裁协议来行使,况且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是具有民间性质的团体。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也有别于国际刑事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其差异性在于管辖事项上的不同,最主要的还在于刑事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具有更加严格的属地管辖限制。二、各国行使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依据国际民事诉论管辖权形式上虽表现为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但实质上也体现了各国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由于务围政治、经济、观念、法律原则不同,确定管辖权的依据也不尽相同。(一) 属人管辖原则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志确定管辖权的原则。不论当事人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问其身居国内还足国外,只要一方当事人具有本国国籍,本国法院即对案件拥有管辖杈。属人管辖原则是以国家主权为出发点的,旨在使本国的司法管辖权及于本国所有国民,以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二) 属地管辖原则
即以围家领土为标志确定管辖权的原则。只要当事人或案件与本国领土有联系,本国法院即对案件拥有管辖权。属地管辖在实践中有多种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一是以被告住所地、居所地为标志的管辖原则;二是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志的管辖原则;三足以被告财产所在地为标志的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亦是以国家主权作为出发点的,旨在位本国的司法管辖权及于本国所有领土之上。(三)专属管辖原则一国法院对某些具有特殊性质的案件有独占的、排他的管辖权,而不承认其他国家法院对这类案件的管辖权。有些案件往往与国家的政治利益、公共秩序密切相关,为了维护园家的政治利益公共秩序,各国在立法时往往将其纳入专属管辖范畴,规定此类案件自己享订独占的、无条件的管辖权。专属管辖是一种强制管辖,它是内国法适用的最后的和最有力的保障,也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四)协议管辖原则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的管辖原则。包括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明示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依据一定的法律规定。协议将案件交由一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目前,大多数国家在承认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又附有各种限制条件:一是协议选择的法院只限于第一审法院;二是协议管辖只限于财产权的请求的案件;三是在合同案件中只能选择与合同有联系的法院;四是协议管辖只限于非专属管辖的案件:五是选择管辖不得违反国内公共秩序。〔2〕默示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之间既无独立的管辖协议,合同中也没有选择法院的条款,只是在一方当事人在一国法院起
诉时,另一方当事人对该国法院行使管辖权不提出异议而无条件应诉,这就表示该当事人接受该国法院的管辖。(五)平行管辖原则有的国家主张,对于某涉外民事案 ,凡与之有联系的国家都可以行使管辖权。平行管辖原则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就同一争议向同一被告提起诉讼,称为“重复诉讼”:另一种是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在甲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对方当事人又在乙国作为原告以该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称为“对抗诉讼”。三、协调管辖权冲突的途径(一)通过国内立法来限制和避免管辖权冲突围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不仅不利于当事人之问争议的解决,而且也不利于国际交流与合作,甚至会导致国家之间全面矛盾和对立,从而影响到国际关系的稳定。因此,各国在制定和完善本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时,不仅要从本国利益出发,还应本着国际礼让的原则,将自己的管辖权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二)管辖权的国际协调由于受诸种因素的限制,各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解决管辖权冲突,有很大的局限性,有时还可能导致更为复杂的纷争。理想的追求应是通过为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国际公约确定管辖权的统一标准。〔3〕国际社会也进行了这种尝试,这些公约包括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1902年制定的《离婚及别居法律冲突与管辖权冲突公约》、1958 年制定的《国际有体动产买卖协议管辖
公约》、1961 年制定的《关于末成年人保护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公约》等。这些国际公约在一定范围内统一了有关国家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依据,在防止和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我国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完善为了扩大对外交往,在管辖权问题上应本着在国家重大利益上坚持维护国家主权,而在一般问题上奉行国际礼让的原则,应大胆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成熟做法,来完善我国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我国还应积极投入到统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为已任的国际立法活动中来,积极推进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国际协调。我们必须在完善国内立法的基础上,发展同各个国家在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领域里的友好合作。参考文献〔1〕丘国中.中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及其完善.嘉应大学学报,2002 年.〔2〕黄川.民事诉讼管辖研究制度、案例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年.〔3〕陈隆修.国际私法管辖权评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6 年.〔4〕孙南申.论国际私法中协议管辖的法律效力.政治与法律,199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