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赔偿的范围
发布时间:2023-06-04 10:06:32浏览次数:44论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即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领域。所谓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二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损害范围.前者指国家对哪些行为予以赔偿,哪些行为可以免予赔偿或不赔.后者则指国家对哪类损害予以赔偿,对间接损害、精神损害是否赔偿. 行政赔偿范围一般在两个意义上使用:一个意义是导致行政赔偿责任的原因行为的范围,即国家对哪些事项承担赔偿责任;另一个意义是赔偿损害的范围,即国家赔偿哪些损害,不赔偿哪些损害。西方国家一般在第二个意义上使用行政赔偿范围的概念,而我们国家赔偿法使用的是第一个意义上的行政赔偿的概念,因为,这里采用第一个意义上的行政赔偿范围的概念一、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 3 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违法拘留处罚、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造成的损害,国家应予赔偿。但多数人主张,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以赔偿的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它们是具体行政行为,其次,它们的合法性已被司法机关判决否定。①那么除此之外的不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内的其他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职务行为造成损害,国家应否赔偿呢?多数人主张公民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 121
条提起赔偿诉讼。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欧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欧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机械造成公民伤害的行为 1949 年法国最高行政法院通过案例确立了一项原则,即公务员执行职务以外的本人过错,如果和公务的执行有密切联系时,可以同时成为公务过错 。1949 年另外一个案件中确立的特别风险理论也主张:公务人员使用武器本身已构成特别风险。在这种特别风险下造成的损害,一般要由国家负责赔偿②。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对于公务员执行职务期间殴打或以暴力侮辱公民的行为. 理论界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务员执行职务期间殴打或以暴力侮辱行为属于个人过错行为,公务员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 ,公务员执行职务期间殴打侮辱行为属于兼有个人过错与公务过错的合并责任行为,公务员之所以能够侵害相对人权益,是因为公务为其提供了机会,同时也表明国家疏于监督也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也应当独立承担责任或者与公务员负连带责任。当然,受害人更愿意选择实力雄厚的国家为赔偿主体。实践中,法国对个人过错乃至犯罪行为承担赔偿责任③。 于受害人人身权受到的损害,国家不可能用类似恢复原状的方式承担责任。相比之下,金钱赔偿是最切实可行的。然而,由于受害人获取金钱的能力不同,而人身权益损害与金钱之间不存在可靠的比例关系,我们很难在法律上恰如其分地确定人身权益和金钱之间的换算关系。正因为如此,国家赔偿法在规定侵害人身权的赔偿金计算标准时没有考虑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而是规定了统一的赔偿金计算标准。这以赔偿标准不包括对受害人因行政侵权而受到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更不包括惩罚性赔偿。笔者不得不承
认这是立法不足。应当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金,以唤起政府对公民基本人权的尊重二、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第 4 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是指《国家赔偿法》第 4 条前 3 款规定的行为以外的行政违法行为,例如、1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自主权造成财产权益损害; 2 行政不作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益损害等.关于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第 28 条要求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产权的损害主要有物之失去控制、物之灭失、物之功能或性能减弱等几种状态,损害状态不同,采取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也就不同。(一)罚款、罚金、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此种损害属于物之失去控制,相应的赔偿方式是返还财产,恢复财产权人 对财产的控制.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造成损失的赔偿这 3 种侵权和造成的损害后果比较复杂,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有所不同,需要区别对待:(1)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如果未造成财产损坏、灭失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2)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遭受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赔偿金的给付一般按市场价格结合被损坏物品的新旧程度进行估价予以赔偿。 (三)财产已经拍卖的赔偿拍卖是公开处置财产的一种方式,由专业拍卖机构、临时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或者人民法院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将财产出卖给竞价最高的出价者(四)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在此种情况下,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所谓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即企业、商店等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如房租、水电费、仓库保管费、职工基本工资等,不赔偿可能取得的收益或者营业利润等。 (五)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损害赔偿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包括两层涵义:(1)我国的国家赔偿对于财产权损害原则都给予救济;(2)在赔偿财产权损害方面以赔偿直接损失为原则。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现有财产直接减少或消灭,其中不包括间接损失,即不考虑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或可期待性利益。可以说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对侵犯财产权的损害赔偿的范围甚至没有达到赔偿直接损失的最低要求,更谈不上惩罚性赔偿的问题。应当加重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责任。 1.行政赔偿范围确定了受害人行政赔偿请求权的范围,法律规定行政赔偿范围即意味着界定受害
人享有和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的界限。只有法律规定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才享有相应的请求权。2.行政赔偿范围确定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范围。法律规定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范围。法律规定行政赔偿范围的一个方面的意义在于为认定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的界限。对于法律规定国家承担赔偿的行政侵权行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必须代表国家对受害人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给予行政赔偿救济,不得拒绝或推诿。3.行政赔偿范围限定了人民法院对行政赔偿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受害人的起诉;也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人民法院才能判决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责任。行政赔偿范围越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赔偿案件就越多。行政赔偿范围确定了行政机关进行司法监督的机关就越多。行政赔偿范围确定了行政机关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的程度。参考文献① 肖峋《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载于《行政程序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 1992 年版,第67、70 页。 ② 单明伟《论法国国家赔偿之原则》,载《国家赔偿法研究》1991 年,第 121 页。 ③《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第 11 卷第 4 章,第 127~131 页;第 1 章,第 12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