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对策

发布时间:2023-05-26 16:05:38浏览次数:27
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对策一、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缺陷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以给国有企业改革饵困为最初动因和起点,以公有制为主体作为经济环境的。这一特点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浓厚政府行政色彩。(一)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缺乏规范。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法人”的规定和解释很多,但还没有关于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作为资本市场的微观基础,上市公司的质量举足轻重。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上市公司具有独特的股权结构。到 2003 年 2 月底止,沪深两市共有上市公司 1232家,总股本 5931 亿股,其中流通股仅 2056 亿股,也就是说非流通股占了 65%以上,其中又以国家股为大。由于国家股一般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使股东权,其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并非个人出资形成的经济授权,而是一种行政授权,国有资产缺少真正意义上的人格化代表,形成产权主体虚设。在此情况下,不少上市公司决策与监管机构极不规范,董事长“一只手否定一片手”,股东大会、监事会形同虚设。政府凭借控股股东的地位对公司施加干预和控制,经理层不能站在企业家的立场上考虑和处理问题,公司的运行轨迹往往与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相悖,缺乏市场的约束和资本所有者的压力,以致一些公司上市以后迅速空壳化。比如南方航空于 2003 年 7 月 25 日上市,8 月 4 日即发布上半年预亏公告,变脸之快令人心寒。又由于我国尚无“恶意收购”机制,即使公司破产,经营管理者也无被市场“炒尤鱼”之忧,甚至仍可易地为官乃至就地提拔。(二)国有股减持缺乏法律依据。如前所述,我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占 65%以上,其中又以国有股为重。“一股独大”、“一股独占”是中国资本市场的独有现象。它影响了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 能,阻碍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并造成我国资本市场行为的非市场化。从理论上讲,减持是必然的选择。然而现实情况却是投资者谈减持色变。2001 年 6 月减持方案出台,诱使股市从 2245 点高位一路下行,最低时跌至 1311 点。期间谈减就跌,叫停即涨,而千呼万唤的法规至今未能出台,成为我国股市发展的一道难解之题。(三)对市场主体违规行为查处乏力。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需要参与各方恪守市场规则,诚信为本。然而中国的资本市场有太多的违规行为,上市公司造假、包装上市,信息披露不实;中介机构、庄家联手操纵股价;股评人士以不实之评误导投资,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东方电子、银广厦一个个案例无不渗透投资者的血泪。尽管《证券法》对各种违规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往往大打折扣,充其量以警告、少许罚款了结。即使如亿安科技罚款虽多,真正执行又有多少 ?违规收益远大于违规成本,根本起不到惩诫作用。(四)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空缺。现行《证券法》在法律责任的规定方面,存在问题较多。比较明显的是在责任承担上,以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主,少有民事责任的规定。在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中,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内容空洞、挂一漏万。从第 175 条到第 210 条仅有二条是关于民事责任的条文:第 202 条关于专业机构的民事责任、第 207 条民事责任的优先承担原则,其余都是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这种纠察式的监管体制的有效性是有限的。对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只是处罚了违法者,而对于受害的投资者却未能给予救济和保护。投资者很难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这一缺陷往往使投资者投诉无门。二、完善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探讨 要建立一个有效的资本市场,需要满足三个目标: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确保市场公平、有效、透明,减少系统性风险。要实现这些目标,法律制度的完善是至关重要的。6885 万投资人的利益维系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命脉,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障。(一)完善《公司法》,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公司法》自 1993 年颁布实施以来,国内外的形势有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我国加入了 WTO,原有的条文有许多要做相应的调整,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要求。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相关规定。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内容。按现行法律,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以后就不再是《企业法》意义上的公司,而且由于国有企业不可能仅有自然人出资人,也就不可能是《合伙企业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意义上的公司,而只能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股东大会“三会”与总经理层的职责以及相关的组织关系,均应在《公司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要积极解决政出多门的问题,要防止对企业人员的干部(官员) 化管理,要完善退市机制,加强企业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委托理财等相关制度的完善和实施细则。2.制定与实行与独立董事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为独立董事制度出台作出安排。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既是一种制度创新,也是一种制度安排,必须上升到法律的层次,不能停留在行政法规、行政条例和指导意见的低水平制度层面,要上升到法律层面。必须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首当其冲的是修改和完善《公司法》,通过增加《公司法》的专门条文,确定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定义独立董事的一些基本概念,圈定独立董事的权力范围和行政程序,消除随意性和模糊性,使独立董事成为明确的法定制度;二是在自律性准则层面上,证券交易所、一些机构投资者和中介组织对独立董事制度也应提 出相应的要求,通过修改上市规则和制定公司治理方面的准则与指引,增加行业自律性和指导性。(二)完善《证券法》,形成投资者保护机制。投资者保护是指一国法律法规及执行对投资者所提供的保护。有效的投资者保护应包括对剥夺行为和虚假报告的惩罚以及保护弱者不受强大者的欺压 。不同的法律体系为投资者提供不同的保护,研究表明,投资者保护较好的国家将会比提供较少保护的国家拥有更广阔的、市值更高的资本市场。从我国资本市场运行现状来看,正是由于虚假信息、内幕操纵,导致投资者的信心丧失,用脚投票,才导致市场欲振乏力。(三)完善相关的配套法律。《公司法》、《证券法》是我国资本市场的法律基石,但完善健康的资本市场仅有这两部法律是不够的。何况证券市场并非资本市场的全部。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必然涉及相关的法律制度,并存在相互协调和整合的问题。关于国有股减持。应当尽快完成立法,使减持有法可依。既能促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提高其运行质量,又能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还要考虑不能以牺牲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代价。要维护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一致性。若政出多门 ,朝令夕改,失信于民,必然形成资本市场的隐患。参考文献:〔1〕高建宁,我国证券监管制度的模式选择[J].经济研究参考,2010,(7).〔2〕陶虎,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变迁与改革[J].,企业经济,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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