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9]《司法文书》西南大学答案

发布时间:2023-09-09 13:09:11浏览次数:50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类别:网教 专业: 法学 课程名称【编号】:司法文书【0409】 A 卷大 作 业 满 分 : 100 分一、大作业题目阅读材料,请在(一)至(五)中任选两题撰写法律文书: 2018 年 11 月 11 日,杨过因病入江州市碚城区人民医院神经内科进行治疗,其家人请黄蓉对其进行护理,双方口头约定每天护理费 100 元。当晚至 12 日凌晨,因杨过大小便失禁,不配合治疗,黄蓉很气愤,遂上前用泡沫垫子打杨过,用拳头击打杨过的胸部、背部、头部等部位,后被医院值班护士、周围群众以及医院保安等制止。杨过被打后出现了口鼻流血的情况,医院迅速对其进行抢救治疗。11 月 15 日,杨过因病情加重死亡。经伊甸园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黄蓉有待分类的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 ,2017 年 11 月 11 日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经夕阳红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杨过的死亡原因符合冠心病死亡;杨过生前所受伤损伤(即黄蓉对杨过的伤害行为)为其死亡的诱发因素,参与度约为 10%左右。(一)假定你为本案侦查人员,撰写一份起诉意见书。(二)假定你为本案检察官,撰写一份起诉书。(三)假定你为本案辩护律师,撰写一份辩护词。(四)假定你为本案一审法官,撰写一份判决书。(五)假定你为本案诉讼代理人,撰写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或民事起诉状,或和解协议书,或代理词,或法律意见书。说明:材料和题干未提供的信息可合理添加;每小题均为 50 分。 二、大作业要求1.须遵循司法文书格式;2.作答前请写明自己选择的题目及编号;3.字数不限,但以能实现文书目的为宜;4.字体、排版属加分项目,请遵循法定标准【如:《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 9704-2012)】或通行标准。(一)假定你为本案侦查人员,撰写一份起诉意见书。江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江公刑诉字〔2018〕第 45 号犯罪嫌疑人:黄蓉,女,XXXX 年 XX 月 XX 日生,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护工,住江州市碚城区云清路 99 号.2017 年 11 月 11 日因涉嫌殴打病人致死,2017 年 11 月 20 日被江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 年 11 月 15 日被江州市公安局碚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关押于江州市看守所。犯罪嫌疑人黄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经本局自 2017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8 年 1 月 25 日的预审和调查,现已侦查终结。- 1 -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17 年 11 月 11 日,杨过因病入江州市碚城区人民医院神经内科进行治疗,其家人请黄蓉对其进行护理,双方口头约定每天护理费 100 元。当晚至 12 日凌晨,因杨过大小便失禁,不配合治疗,黄蓉很气愤,遂上前用泡沫垫子打杨过,用拳头击打杨过的胸部、背部、头部等部位,后被医院值班护士、周围群众以及医院保安等制止。杨过被打后出现了口鼻流血的情况,医院迅速对其进行抢救治疗。11 月 15 日,杨过因病情加重死亡。经伊甸园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黄蓉有待分类的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2017 年 11 月 11 日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经夕阳红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杨过的死亡原因符合冠心病死亡;杨过生前所受伤损伤(即黄蓉对杨过的伤害行为)为其死亡的诱发因素,参与度约为 10%左右。综上犯罪嫌疑人黄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江州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2018 年 2 月 1 日附:1.本案卷宗卷页。2.犯罪嫌疑人现在处所。3.随案移交物品件。4.被害人已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二)假定你为本案检察官,撰写一份起诉书。江州市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江检刑诉〔2018〕第 126 号被告人:黄蓉,女,XXXX 年 XX 月 XX 日生,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护工,住江州市碚城区云清路 99 号.2017 年 11 月 11 日因涉嫌殴打病人致死,2017年 11 月 20 日被江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 年 11 月 15 日被江州市公安局碚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关押于江州市看守所。本案由江州市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 2018 年 2 月 1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18 年 2 月 1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 年 2 月 5 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邹航和被告人的辩护人刘伟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审查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下: 2017 年 11 月 11 日,杨过因病入江州市碚城区人民医院神经内科进行治疗,其家人请黄蓉对其进行护理,双方口头约定每天护理费 100 元。当晚至 12 日凌晨,因杨过大小便失禁,不配合治疗,黄蓉很气愤,遂上前用泡沫垫子打杨过,用拳头击打杨过的胸部、背部、头部等部位,后被医院值班护士、周围群众以及医院保安等制止。杨过被打后出现了口鼻流血的情况,医院迅速对其进行抢救治疗。11 月 15 日,杨过因病情加重死亡。经伊甸园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黄蓉有待分类的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2017 年 11 月 11 日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经夕阳红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杨过的死亡原因符合冠心病死亡;杨过生前所受伤损伤(即黄蓉对杨过的伤害行为)为其死亡的诱发因素,参与度约为 10%左右。经依法审查查明: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黄蓉 2017 年 11 月 11 日同杨过家人口头约定每天护理费用 200 元对杨过进行护理。当晚至 12 日凌晨,护工黄蓉因杨过大小便失禁,不配合治疗气愤,而用泡沫垫子打杨过,用拳头击打杨过的胸部、背部、头部等部位,被护士和周围群众及保安制止。11 月 15 日,杨过因病情加重死亡。被告人黄蓉以泄私愤为目的,用伤害他人身体的方法,导致诱发杨过冠心病死亡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江州市人民法院检察员:王庆成 刘志杰                             2018 年 4 月 30 日(院印)附:1、被告人现在处所。2、证据目录。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4、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2 -
文档格式: docx,价格: 5下载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