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3-06-07 09:06:40浏览次数:33地方税法律制度研究一、地方税体系的基本认识为健全我国的地方税系,首先要对地方税的相关概念有一个清楚认识。一般而言,地方税是指税权归地方的税收,即由地方根据宪法或者国家其他法律制定地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并在此基础上征收和使用的税收。各国对于立法权、执法权和收入使用权是否要同时归于地方,在看法和实践上各有不同。但是,我们认为,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下,由地方征收管理、收入归地方的税收都可以成为地方税。地方税系是实行分税制的国家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划分事权进而划分财权的基础上,由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地方税收制度结构及相应地方组织机构和运行保障机制构成的税收分配运行系统。具体地说 ,地方税系应包括税权体系、税制体系和税收征管体系三个部分。在这一系统中,以事权、支出范围和财权划分为主要内容的分税制是地方税系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而由税源分散、功能各异的地方税种所构成的税收制度结构是地方税系的主要内容,税收征管体系则是地方税落到实处的必要保证。二、我国地方税收的现状(一)公平、效率的有机统一税制改革可以根据随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程度划分为非根本性税制改革(税制改善)和根本性税制改革。前者的典型例子是小布什政府提出的美国“十年减税”方案,后者则为我国 1994 年税制改革和新一轮税制改革。因此,对地方税系的改革要努力做到:顺应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力求使税制能够在较长时期内保持稳定;积极贯彻有机统一的“公平效率观”,即初次分配效率优先,再次分配强调公平;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收入分配原则;要充分注意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比例关系以调动两个积极性。如今,我国的财政政策正实现由“积极”向“中性(稳健)”的转向,要重点发挥税收调节社会公平和区域发展均衡的作用,因此新一轮税制改革应强化维护社会公平、地区平衡的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二)适度集权,适度分权一方面,财税体制与经济体制是相辅相成的。分税制是适应与服务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公共财政体制,在客观上应赋予地方财政相对独立地位,以使地方性公共产品逐步达到均等化。但目前我国仍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阶段,这决定了地方税系改革过程中应注意地方分权只能是适度的。另一方面,从我国的政体出发,出于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社会主义优越性发挥方面的考虑,在改革中也应注意地方与中央的协调,维护中央财政的应有实力。历史也一再证明,适当的中央集权是保证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基石。(三)统筹安排,优化结构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推行减税政策,将直接影响中国市场对国际资本和人力资源的吸引力。因此,简化税制、降低税率的改革方向无疑是明智的。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尽管从长期看减税有利于税收增长,但不能一味笼统地强调减税,还应考虑到地方财政的承受压力,应该统筹安排,实行结构性的减税政策,即结合税制调整,逐步把一些主体税种和重要税种的微观负担(税率)适当降低,同时辅以开征一些新税种和调高一些辅助性税种的税率,但从总体上看,仍具有减税效应。同时也是更重要的,要逐步优化税制结构,即按照条件成熟程度,制定一个积极又渐进的改革步骤,对目前税制结构按照“改一立一废”的原则推进。“改”就是改革现行有关地方税制中不尽完善、合理的部分。“立”是对条件已经成熟的新地方税种要尽快通过立法,颁布实行。“废”是对那些明显不适用的,税收收入又很少的税种,要及时宣布废止。三、地方税征管模式的探索(一)以规范化管理夯实征管基础1.合理划分税收管理权限是基础。要合理划分征管范围,首先应明确合理划分税收管理权限。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建议:结合“费改税”的实施,将涉及社会收入分配公平、具有宏观调控意义、需要在全国普遍征收地方税种的立法权、解释权等归中央,税收征收权和税款支配权划归地方 ,税收减免权适度下放到地方,便于地方根据各自实际贯彻实施;对于税源普遍、税基不易产生区域间转移且有明显受益性的税种除立法权归中央外,其他权限都可下放给地方,便于各地因地制宜,灵活处理税收问题,促进本地经济发展;对税源零星分散、纳税环节不易控制征收成本大的税种,其税收管理权限可全部下放到省一级:在不违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不挤占中央财政收入的前提下,设置特定条件和程序,赋予省级政府对具有明显地域特征的税源开征新税种,出台一些加强地方税征管法规的权力。2.合理设置征管机构及人员配置是重点。在税权合理划分的基础上,应改变财政部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多头管征的现状,将地方税逐步归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对目前由其他部门征收的有地方税性质的税费,在“费改税”的过程中逐步统一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同时各级地税机关也应按照税收征管改革的统一部署,合理设置征收机构,避免机构重叠、职责不清,并通过优化人力配置,充实征收和稽查一线,确保地方税管征的到位。(二)以精细化管理提升征管水平现代管理理论认为,精细化管理就是落实管理责任,将管理责任具体化、明确化。引入到税收征管工作中,就是要做到精确、细致、深入,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岗责体系,加强协调配合,避免大而化之的粗放式管理。1.力口强税源分析预测。税源分析不仅要关注收入总量增减变化,更要注意各税种收入与相关经济指标的关系,分析宏观税负和税收弹性变化的原因,对不同地区、行业税负水平进行横向和纵向比
较,才能使税源管理更具有精确性。2.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当前的税收管理员不应是以前的“专管员”,而要成为“信息采集员、纳税辅导员、税收宣传员、纳税评估员和税收监控员”。税收管理员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税源、户源状况及动态变化,要认真加强户籍管理,注重实地检查,加强纳税户清理检查,深入开展纳税评估 ,确保税源管理各环节之间实现“零缺陷”、“无缝隙”衔接。(三)以信息化建设优化征管效率信息化建设无疑可以大大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但要注意应用才是信息化建设的关键。从整个税务系统来看,当前的软件开发缺乏整体性、全局性,一些应用软件重复开发,只注重解决眼前暂时困难,没有长远发展的眼光,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所以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 ,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从实际出发,从长远着眼,从紧迫问题着手,按“整合+发展”的思路,统筹兼顾地推进这一建设。1.有机整合现有数据资料。在明确征管权限、改进现有税制结构的前提下,应尽快实行省辖市征管数据库联网,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共享;同时,应加强与工商、银行、政府等部门的横向联网,自动形成同类纳税人横向对比数据库、同行业纳税人申报资料库、异常申报纳税人等数据库,提高信息的加工能力和利用效率,便于有效的动态控管。2.有针对性地开发新软件。应集中力量开发与本地税收环境相匹配的行业税收征管软件,以及全程业务数据的跟踪对比软件。参考文献:[1]邓子基、马潞生:《福建地方财政体制改革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3 年版。[2]邓子基:《如何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逐步 完善地方税制》,《福建论坛 · 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 年第 3 期。[3]夏子基:《对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几点看法》。《税务研究》2011 年第 3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