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5-15 08:05:30浏览次数:63
内幕交易法律问题研究谈到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法律监管问题,首先能想到的第一个概念就是“内幕交易”。如果对内幕交易概念的界定不准确,那么将导致其法律监管中存在漏洞被人利用来逃脱法律的制裁。对于内幕交易这一概念我们可以理解为,拥有内幕信息的证券领域的行为主体,借助于信息优势开展的以得利或者减损为指向的交易活动。简单来说,这类交易就是内幕信息的拥有者在发行、重组等和证券价格有着紧密联系的信息还没有被正式公布的情况下,进行买卖该类证券,或是有意无意地将这类信息告知他人,引致他人实施证券交易活动。一、内幕交易的危害首先,它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内幕交易相对于一般交易具有明显的不同,集中体现为这种交易在表面来看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但是它的内在动因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些在证券市场中处于特殊职位上的人员,有可能提前接触和掌握了一定的内幕信息,按照规定他们必须遵守信息保密等义务,然而恰恰有些人员不能遵守信息保密规定,利用自己的特殊职位掌握内幕信息的便利条件,将这些市场信息进行整合,由此采取一些交易操作来实现收益,这种交易会造成其他交易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实际上,可以将证券交易看作是一类“零和游戏”,在这类游戏中赢输是相对的和相等的。也就是说,采取内幕交易的主体通过这类交易得到的收益对应的就是其他交易参与者的损失。以买卖股票为例,当你的股票账户在证券市场中买入一定数量的某支股票,在你的交易成交的同时,也一定会有另一个股票账户卖出相同数量的该支股票;当你利用提前掌握的内幕信息作出买卖获得收益的同时,也会有投资者因为信息不对称做出错误的决策而造成损失,这时你所获得的收益本应该属于原来持有该股票的所有人。在内幕交易实施过程中,拥有内幕信息并且借助于这一信息优势逐利的你,也就是内幕交易行为人,已经破坏了市场的信息平衡,违反了证券市场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公平、公开、公正”等基本原则和规范。因此,内幕交易的危害之一就是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次,它侵犯了上市公司的财产权益,还增加了上市公司的运营风险,降低了上市公司的运营效率。公司运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信息,特别是和公司运营管理与发展之间紧密关联的信息,属于公司无形财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这些信息都是公司所拥有的资源,而不应该被任何个体单独占有和运用。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在公司还没有将这些信息正式公布的情况下,利用此类信息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工作人员就等同于盗窃公司财产,非法占有了公司的部分权益。内幕交易的出现,是工作人员尤其是处于公司高层的主管人员在道德和行为等方面出现偏差后导致的结果。他们以内幕交易作为主要手段,为争取得到个人利益,而把公司权益发展放在一边不考虑 ,让公司替他们承担风险而自己却获得利益,这样有可能使公司陷入到运营性风险的困境中去。在这一过程中,不管是对公司造成实质性的还是间接的损害,实施内幕交易的行为人通常都会获取 不小的违法收益。通常情况下,内幕交易行为人的收益代价是公司发展或股东权益的损失,会造成公司各级之间的信息障碍,从而导致公司运营水平相应降低。而且一旦上市公司内部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消息暴露在公众的面前,就一定会对上市公司的名声和形象造成无可挽回的冲击 ,使得投资者降低选择该公司作为投资对象的信心,从而使得该公司难以保证融资需要,最终造成公司的权益受损、发展受阻。二、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法律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一)证券监管立法不健全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比较晚,相关的证券立法也比较滞后。迄今为止,我国以内幕交易规范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体系仅仅初步形成,与以美国为代表的先进国家相比较来看,我国在该领域形成的规定还是表现出了片面性和滞后性,需要加大建设力度,加快完善速度。(二)证券监管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方面的监管主要是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各地方证券监管局为主。但是,证监会在对内幕交易的监管中并没有充分发挥其监管职能,导致对市场中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不力。究其原因,主要是监管机构在行使其职能时没有足够的独立性。监管机构行使其监管职能不能受到来自不论是政治方面的还是经济方面的干扰,行使独立的监管职能前提条件就是要有稳定的资金作为保障,并且独立于国家行政体系之外,这样才能保证监管机构可以充分发挥其职能不受外界因素影响。而我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的部门,它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依靠中央的财政拨款,其人事管理等方面也与其他政府机关没有实质上的差异,因此证监会在行使其监管职能时会受到多方面的压力,从而丧失监管独立性。(三)监管机构对内幕交易案件的调查力度不够由于内幕信息、内幕交易形势越来越复杂,交易方式也更加多样化,操作手段更隐蔽,所以对于内幕交易进行审查判定的难度也随之加大。对于该类案件追本溯源的途径主要包括两类:一类主要是媒体报道和民众反馈;另一类则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对于异常信息的上报。通常情况下,异常信息包括的内容有以下几点,一是股票价格在很短的时间里出现了大幅变化:二是一些主体在很短的时间里,对于某一股票进行了频繁大量的操作。从客观运作实际来看,在证券领域随时都可能出现各种类型的异常交易,当有民众因为某股票价格变化异常而怀疑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一定的渠道将这种情况举报,证监会的稽查二局主要负责接收、汇集和处理这些举报。三、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一)、完善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进程之中,证券市场里内幕交易并不少见,往往涉及的资金数额 非常大,而且会关系到很多社会领域,造成严重的社会性的不良后果,但是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一件相关案件正式被处以刑事处罚,这种奇怪的状况不只是因为已经制定的惩处力度不大,更深的根源还在于当前的《刑法》没有做出应有的规范。(二)保证证券监管机构监管职能的独立性证券市场相对于其他市场更加的复杂,很容易出现市场失灵的问题,同时,证券领域还有着非常强的专业性,这些都对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监管地位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国际上那些拥有先进的证券监管经验的国家在保证证券监管机构独立性方面都有着相应的制度保障。以美国为例,证券交易委员会这一专业证券监管机构接受总统的直接管理,具有很好的监管职能独立性,所以在管理中具有充分的权威性。我国在学习和引入国际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应当积极从法律建设、监管机构的行政地位、机构设置和运行等各个环节入手,来强化制度性建设,保证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不受来自政府和社会各方的干扰,从而有效提升其行使监管职能的独立性。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需要出发,应以现有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作为主体来入手,共同构建系统的监管体系。(三)构建专门的内幕交易调查机构首先要遵循调查和处罚相互独立的原则,设立针对内幕交易的专门调查机构,加强内幕交易的调查取证工作,实时监控证券市场中的异常交易情况,一旦发现立即调查,并加快内幕交易的立案速度,增加实时监管的效率。参考文献:[1]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2]曾祥华:《行政立法的正当性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2 年版:[3]井涛:《内幕交易规制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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