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文的规范用语与行文规则

发布时间:2023-04-26 10:04:41浏览次数:118
行政公文的规范用语与行文规则一、公文的规范用语经济应用文要求规范性,其语言具有书面化、简约化的特点。为了更快地掌握这一特点,现列举一些常用的公文专用词语如下:  称谓用语:本(校)、你(公司)、该(处)、我(部);  经办用语:经、业经、兹经;  引述用语:前接、近接、悉;  期请用语:即请查办、希即遵照、请、拟、希;  表态用语:照办、同意、不同意、可行、不可;  征询用语:当否、是否可行、可否、是否同意;  期复用语:请批示、请批准、请回复、请指示;  综述过渡用语:为此、对此;  结尾用语:为要、为盼、为荷(荷:贺音,承受恩惠,多用于书信,表示礼貌),特此通知(通报、通告)。二、公文的行文规则根据国务院 2000 年 8 月 24 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公文有以下的行文规则: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意效用。  2、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3、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4、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5、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6、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7、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8、向下级机关或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9、“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10、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11、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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