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新)

发布时间:2023-04-21 16:04:28浏览次数:87
《经济法(新)》一、税率的种类税率是指应纳税额和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或者说税率是计算每一个单位征税对象同应纳税额的比率。税率主要有以下几种:1、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比例税率的优点表现在:同一课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税收负担相同,能够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有利于公平竞争;计算简便,有利于税收的征收管理。但是,比例税率不能体现能力大者多征、能力小者少征的原则。2、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指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3、固定税率固定税率即按照征税对象的单位之间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采用百分比的形式,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三、税务登记制度的种类。(一)设立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二)变更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三)终止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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