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参与原则

发布时间:2023-06-16 10:06:07浏览次数:45
论行政参与原则摘要:社会的进步,科学的发展,促进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传统观念页在随着改变,使得传统行政程序向现代行政程序转变,不断的展现民主化。从而更加强调了行政相对人的主体地位,要求其从过去被动的客体转化为积极的参与者,赋予行政相对人更广泛的参与权利。所以说,将行政参与原则理念逐步引入到程序实践和法律制度之中,将有助于行政法治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行政参与原则进行研究讨论。关键词:行政参与、民主行政、行政程序正文:一、行政参与原则的内涵(一)行政参与原则的含义行政参与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尽可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与行政行为的各种条件和机会,从而确保行政相对人实现行政程序权益,同时也可以使行政行为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对此,行政程序参与是指行政相对人为了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参与到行政程序过程中,就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阐述自己的主张,从而影响行政主体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行政决定的一种权利。从实践的角度看,行政主体在作出某一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行政参与的范围一般都是和其利益直接相关的当事人,这是行政参与的常态。但是我们也常常发现,在一些行政程序的参与过程中,不仅仅限于与其利益直接相关的行政相对人的参与,还涉及到与行政相对方利益不直接相关的当事人参与行政。 (二)行政参与原则的特征在行政参与原则的特征中,主要体现了权力运作的程序性、实际结果的有效性、行政相对人的自主性、行政参与程度的限制性等等。在权力运作的程序性上,任何权力的运作都需要有一定的规则,行政程序中的权利运作也不例外,同样有其运作的规则。这些规则中最能体现行政程序特征的就是参与原则。整个程序的参与人,特别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在程序运作中各自处于不同的地位,也起到不同的作用。然而,无论如何运行,行政相对人始终是处于主导地位的参与主体。其次,实际结果的有效性。行政参与的终极目的是参与的实际结果。任何行政相对人有意识的参与活动都是具有自己所想达到的目的,有的是为了改变现有的情形,有的是为了得到某种结果,或者是实现某种利益,总之,是通过参与将自己的意见变为实际内容,以达到、满足个人的各项要求。因此,学者们常常认为行政程序法的参与原则是指有效参与,即受行政权力运作结果影响的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的运作,并对行政决定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然而,在行政相对人的自主性上。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往往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较多人,如果无限制的参与,那就应当让所有受到影响的人参与到行政决策的过程中来,发表自己的意见,维护自己的利益。但行政主体还肩负着维持良好的行政秩序,保持行政权正常运行的责任,因此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对于参与采取无限制的态度。二、行政参与的原则存在的问题(一)行政程序立法不完善 我国现有法律中并没有对行政参与原则作出明确的规定,该项原则只是散见于各类法律规定之中。如我国《立法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虽然作为我国根本法的宪法也规定了公民享有参加国家各项事务管理的权力,体现了宪法对公民参与权的保障,但始终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规范,公民的行政参与权仍难保障。尽管我国在行政程序法方面有些相关规定,体现了行政参与原则,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如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确立的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包括:行政执法依据、条件、程序必须向公众公开,为相对人参与执法提供必要信息。执法行为作出前,应告知相对人作出执法行为的实施理由和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相对人有权对此进行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听取意见。然而在其他的方面还是有些不足,需要我们去极力完善的。(二)行政相对人参与意识和能力偏低 我国是个历史悠久的国家,真正的行政参与是极少见的,偶尔出现也是百姓实在被逼迫得万不得已才为之的个体行为。在今天,我国经济社会得到较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推进,但社会公众对行政参与仍缺乏了解,甚至完全不知,更谈不上直接参与了。这也反映出在现代社会之中,行政主体的权力仍被置于高高在上的位置,行政主体管理着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永远处于被动的位置。尽管法律赋予了公民广泛而有效地参与权利,但因缺乏认识,同时也不相信自己行使权力的有效性能够得到保证,自己的意见能够得到足够的尊重。行政相对人也将自己放 置于一种被动管理的地位,根本无从去培养参与意识。并且,还缺乏参与能力,有可能比缺乏参与意识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对于参与程序的不了解,违反程序参与,这都将导致行政程序秩序的混乱。(三)服务行政不健全 在行政管理的领域中,由于行政主体缺乏应有的法治意识和程序意识,使得法律制度在行政领域的运用完全是一种实用主义的为我所用,对于不利于行政主体的法律而予以回避,或是直接采用行政决定或命令等手段进行管理,完全漠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样的观念仍然在影响着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设计及运行。有权利的实现,就必然有义务的履行,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统一的 。在行政程序之中也是同样的情况。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参与权利的同时,也必然要求行政主体承担一定的义务。具体而言,在听证制度中,明确了相对人的种种听证权利,这也同时明确了行政主体听取意见的义务。但是,在很多行政程序过程中,行政主体仍然对相对人采取旧的管理模式,忽视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更谈不上服务相对人了。同时,由于我国在行政参与方面的法律制度仍不完善,使得行政主体产生一些缺陷。三、行政参与原则的建议(一)完善行政程序立法行政参与原则意味允许行政相对人自主、依法参与行政事务管理,改变行政主体垄断行政权的格局,是行政相对人应当享有的一项重要程序权利。而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 只是在分散的行政法律中,分散的规定行政相对人面临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享有知悉、陈述、申辩等权利。但是,这种分散式的程序立法,显然不利于“程序公正”原则的执行,也让行政主体在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忽视或者规避行政相对人享有的程序权利,使得行政程序权利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对此,首先明确行政参与法律原则。次明确行政参与的途径。(二)完善行政参与原则的制度 行政参与原则作为行政程序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需要尽快通过构建制度来加以确立,这种制度的完善既能有助于公众的民主参与意识形成,也有利于行政主体增强对公众参与权的重视程度。主要有听证,陈述,申辩、回避和相关救济的制度。使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行政程序法中予以明确,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才能得到真正的救济制度的保障。(三)提高行政参与意识和行政理念 我国公民缺乏较强的权利意识,法律主体意识也较为薄弱,这直接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意识。对于这样的一个情形,我们必须从培养个人权利意识入手,开展广泛地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使每个公民学法、懂法、用法,建立起法律信仰,这样才能提高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意识。而公民作为一个个体只有真正地信仰法律,尊重法律,才有可能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行政程序之中,实现程序运作的正义、公平和秩序。此外,行政机关也应充分地尊重相对人的参与权利,尊重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要让行政相对人了解到自己所享有的参与权。结论:总之,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社会呈现多样而复杂的趋势,为处理好这些社会事务, 势必将导致行政权力的扩大,只有这样,行政主体才有可能完成公共管理的职能,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行政权力的扩大,一方面有利于管理,另一方面却有可能带来权力的滥用。因此,必须以正当的法律程序来保障行政权力的公正、有序地行使。这样才能把行政参与的原则真正的运用的实处,惠之于民。参考文献:(1)应松年.当代中国行政法[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年第 2 期,第 74 页(2)湛中乐. 现代行政过程论一一法治理念、原则与制度[J].北京大学出版社,20 05 年第 3 期,第77 页(3)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年第 5 期,第 93 页(4)严安.行政程序研究[J].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年第 2 期,第 106 页(5)金国坤.行政程序法论[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 年第 1 期,第 19 页(6)应松年.行政程序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年第 7 期,第 223 页(7)王仙芳.论行政参与原则[J].湖北社会科学,2007 年第 2 期,第 2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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