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解除劳动合同应发补偿金

发布时间:2025-06-10 07:06:37浏览次数:11
因病解除劳动合同应发补偿金申诉人:农民合同制工人邱某某。  被诉人:某养鸡总场。  案情  邱某于 1986 年 4 月被某养鸡总场招收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至 1996 年 10 月 31 日届满。邱某于 1997 年 3 月份因患腰椎间盘突出症,休病假超过 3 个月。按该场规定,休病假超过 3 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场方于 7 月份解除了劳动合同。8 月份场方又通知邱某上班,上班按临时工对待,不签合同。邱某上了几天班后,因病不能胜任工作,自动离岗。场方称,邱某是违纪,不能发给补偿金。邱某不服到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诉。  分析意见  邱某与养鸡总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期 10 年,即从 1986 年 3 月起,至 1996 年 10 月 31 日。邱某患病是 1996 年 3 月,被解除劳动合同时间正是劳动合同期内。按照劳部发[1994]481 号文的精神,邱某要求养鸡总场发给补偿金是合法的,仲裁委予以支持。  养鸡总场故意制造理由,不发邱某补偿金是违背劳动法的。因邱某确是因病于 1996 年 7 月份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应及时发给补偿金。但养鸡总场于 8 月份又通知邱某上班按临时工对待,又不签劳动合同。邱某因病未愈,上了几天班就自动离岗了。该场抓住邱某自动离岗问题不发给补偿金。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多次到养鸡总场找有关负责人宣讲有关劳动法规,使其充分认识到劳动法的权威性。并指明不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会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在此基础上,仲裁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协议:  1.依照国务院 1991 年第 87 号令的第十七条规定,按邱某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 1 年发给本人 1个月标准工资。邱某在本企业工作 10 年,本人标准工资 260 元,应发给邱某补偿金 2600 元整。限仲裁调解书生效之起,15 日内付清;  2.仲裁处理费 200 元,双方各付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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