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6]《婚姻继承法》答案

发布时间:2023-07-22 09:07:42浏览次数:28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类别: 网教 专业: 法律事务 课程名称【编号】: 婚姻继承法 【0326】 A 卷大作业 满分:100 分 一、大作业题目请在(一)至(五)中任选两题作答(一)甲男于 2000 年 10 月经人介绍与乙女相识。相识不久,甲男考虑到年龄问题,婚事不宜拖得太久,便向女方提出结婚;乙女得知甲男有 20 万元存款便满口答应。两人于 2001 年 3 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乙女多次向甲男索要衣物、首饰等,甲男都予以满足。两人商定于 5 月 1 日举行婚礼。4 月份,乙女又多次索要财物,为了顺利举行婚礼,甲男又给了女方 1 万元钱。婚礼那天,甲男在饭店订了酒席,并租车接女方,结果乙女又提出如不再给 1 万元,就不上车,双方闹得不欢而散,婚礼也未举行。问题:(1)关于甲男与乙女的婚姻是否成立?根据《婚姻法》有关婚姻成立的要件回答。(10 分)(2)乙女向甲男索要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为什么?(20 分)(3)如甲男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如何处理? 其依据是什么?(10 分)(4)如甲男不久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应如何处理?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10分)(二)甲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婚后,与妻子共建瓦房 12 间。1960 年生一子丙。1970 年甲死亡。甲母自甲婚后一直与甲的哥哥乙同住,直至 1974 年病故。1975 年甲妻去世。丙即与乙共同生活。甲家 12 间房被收作公房。1981 年落实私房政策时,将 12 间房发还给乙。现丙要求继承,与乙发生争议。甲夫妻与甲母均未留遗嘱。围绕这 12 间房屋,问:⑴ 甲死后,房屋应由谁来继承?作为甲的遗产应有几间房屋?各继承人应分别继承几间?其法律依据是什么?(20 分)⑵ 甲母去世后,谁有权继承她的遗产?各应得几间?遗产分割的依据是什么?(10 分)⑶ 甲妻死后,应遗有多少间房产?由谁来继承?其法律依据是什么?(10 分)⑷ 最后,谁对全部房产继承最多?有几间?其法律依据是什么?(10 分)(三)2005 年,杜勇因妻子突患心脏病,不适宜抚养孩子,故在妻子临产前,与妻子商定,待孩子出生后即送他人收养,并托妻妹经办此事。妻妹获知一对张姓夫妇因长年无子,渴望收养一个孩子。待杜勇妻子生下一个女孩后,经夫妻俩同意,第二天即把孩子交给那对夫妇,并与其签订了收养协议,办理了公证。张姓夫妇为孩子办理了登记手续,并对孩子精心抚养。40 天后,杜勇夫妇后悔,要求抱回女孩。经反复协商,张姓夫妇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双方签订了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孩子由杜勇领走。事后,张姓夫妇又后悔,想要回孩子,但杜勇夫妇拒不交还,声称收养关系已解除,对方无权要回孩子。于是,张姓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将孩子从杜勇夫妇处领回抚养。问:(1)收养成立对收养人的要求有哪些?并展开论述。(2)本案收养关系是否已解除?张姓夫妇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四)2001 年王红准备与现役军人李辉结婚。婚前,王红、李辉拿出各自积蓄分别为 8000 元与 5000 元共同购置了结婚用品。如电视机、家具、小家电、生活用品及衣物等。他们结婚时,王红父母赠送洗衣机一台;李辉父母赠送王红首饰若干,价值 3000 元,王红祖父母将自己的私房平房一间借其居住。2004 年两人因两地分居感情发生变化。王红认为李辉既不能挣钱,又不能陪伴自己,怨气很大,不愿过苦日子,就经常借债改善生活,先后装修了房屋,重新购置了家具并添置衣物等,共借款 2.5 万元,李辉对此非常不满。2005 年 3 月,王红诉讼离婚,李辉坚决不同意。问:(1)法院可否判离?为什么?(25 分)(2)如判离,财产应如何分割?债务怎么偿还?(25 分)(五)张某与陈某(女)在一次舞会上相识,并交往甚密。经过一个月的接触,俩人决定结为夫妻,并立即办理了结婚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婚后,陈某发现张某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且脾气暴躁,向张某提出批评后,张某反而变本加厉。至此,陈某提出离婚。但张某不同意,并威胁说:“你再敢提离婚,我就杀了你全家。”问:(1)简述婚姻自由原则(25 分)(2)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25 分)大作业第一题答:(1)已经成立。拿到了结婚证,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夫妻关系已经生效。(2)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男女双方自愿或基本自愿结婚,但一方却以对方给付一定的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人,为满足个人的物质愿望,把自己的婚姻建立在金钱基础上而不是爱情基础上,这种行为不仅会给对方及家庭造成生活困难,影响自己和他人的婚姻家庭生活,而且不符合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妨碍婚姻自由原则的实施,(3)不受理但可以告知当事人按离婚处理。(4)支持其诉讼请求,《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18 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第五大题- 1 - 答:(一):1.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主体,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有益的、必要的补充,是结婚自由的保障,没有离婚自由就不能真正实现结婚自由,没有离婚自由就失去了应有之意和存在的根基,离婚自由的存在可以使那些婚姻关系破裂和好无望的夫妻通过法律规定的正当途径解除婚姻关系,并使当事人有可能重新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所以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 2.婚姻自由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婚姻自由的目的在于缔结和维持高质量的婚姻,保证男女双方可以按照本人的意愿结成美满婚姻,建立幸福家庭,从而是婚姻的社会价值和家庭的社会职能得到充分发挥,巩固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3.婚姻自由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婚姻自由始终是和法律义务、社会责任联系在一起的,婚姻自由的实现,必须以遵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道德伦理要求为前提条件。法律和道德即是婚姻自由的保障,同时对婚姻又有限制和制约。我们提倡婚姻自由,同时也反对草率结婚、轻率离婚,,反对滥用婚姻自由,,特别反对以婚姻自由为借口,侵犯和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幸福的行为。 4.婚姻自由的实现程度与民族传统、社会心里、经济发展状况密切相关。(二):本案是一起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引起的离婚案。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此种情况,经调解无效后,可判决准予离婚。本案的关键在于,双方无婚姻基础,无感情基础,而且―方又有过错。综上,应视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可判决准予离婚。二、大作业要求1.看清问题,逐一回答;2.回答问题时不仅要有结论,同时要有法律依据;3.作答前请写明自己选择的题目及编号。-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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