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23-05-27 14:05:51浏览次数:23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法律思考伴随着中国经济的改革开放,我国律师行业不断发展,同时我们也看到其在制度与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有的律师为了争夺有限的案源,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排挤同行。有的律师利用各式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做一些虚假夸大的宣传混淆视听,误导当事人,严重损害了律师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也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还有的中国律师事务所聘用没有中国律师资格的外国律师,用中国律师名义揽客户,由外国律师实际操作。这些有损市场竞争机制现象警示我们:经济发展需要的是律师业的公平竞争,如果听任“唯利是图”的行为和思想泛滥,我们的社会就会成为一个物欲横流、道德水平低下的社会。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失败的。我们应努力营造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律师公平竞争的执业氛围,能够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律师公平竞争机制相互有机结合,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聊而对于律师行业的正当竞争又是非常必要的,正当竞争不仅是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实现我国法治目标的需要,更是经济与政治全球化的需要。一、不正当竞争的存在原因竞争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缺少的要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性质和发展规律决定着竞争的手段和方式.律师行业作为弪济体制中不可或缺的成分之一,它的内在本质决定着竞争存在于律师行业之内。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真正意义上交换和流通,没有冲突和纠纷。一切问髓都是预先安排的,企业或生产者没有自己的独立身份、独立意识和独立经营权益。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这种体制下的法律或规则也不可能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因为这里的法律或规则实际上是长官意志的体现,其目的和作用是把权威与服从关系固定化.在计划型社会中,社会主体几乎没有独
立的法律服务需求,行政命令将它扼杀了.律师及其执业机构行使的仅仅是国家职能.并没有参与刊市场竞争中去。其经费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并列人国寨事业预算,因而也就不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时期,使律师及其执业机构的法律角色逐步由国家职能的执行者向市场主体过渡,律师行业被逐步纳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列。律师通过自己的知识、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则通过给付金钱的方式向律师支付酬金,律师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这种双向合意的社会契约行为实质}:是一种商业行为,从这点来看,律师及其执业机构与一般的市场主体并没有什么区别,在某种意义上说律师 lI 土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只不过其提供的商品是无形的,是一种智力成果。作为受市场利益驱动的主体。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律师及其执业桃构之间的竞争便不可避免。在竞争的同时也必然伴随着不正当竞争.随《律师法》的颁布 ,律师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即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已不再是依托国家权力机器的强制职能的执行者。律师履行职责的方式是一种基于非强制性的双向选择基础法律帮助方式。因此,由以上分析可知.律师行业由不存在竞争到不正当竞争的加剧,其漾层次原因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转变导致律师法律地位的改变所致。二、禁止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性我国社会主义珐抬的目标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的贯彻.就法律服务行业而言,虽然律师不再是国家法律职能的执行者。但其仍承担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根本任务.律师根本任务的实现是我国法治目标
实现的重要环节.因此,律师在其执业过程中若实施诸如故意诋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声誉、故意在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其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不仅无法实现律师的根本任务,而且是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行为。三、针对不正当竞争及恶性循环的对策(一)规范律师行业律师行业的规范要从两方面人手,第一是从律师本身来讲,就是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时刻进行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树立正确的“三观”。能锻炼出良好的业务执行能力,通过自己的真实本领取得案源以及得到群众的口碑;第二,就是通过律协对于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进行一定的规范,对于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能力以及信用评价进行一定的考察,不仅如此,还要对于律师行业的竞争与案源获得方式进行一定的监管,减少那些“灰色联系”。(二)美化律师执业环境对于律师的执业环境,应该从相应的立法与司法监管人手,对其进行完善。首先,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对司法部门与律师的工作关系进行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同时制定相应的举报与处罚机制 ;其次,相关司法部门应当对于实践中的“灰色关系”予以监管,提供积极的举报平台。(三)树立新的司法理念目前在实践中的律师以“单打独斗”型律师为主,就是自己独立接案,独立办案,对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缴纳一定的费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于律师的要求愈来愈高,愈来愈专业,行业律师应当树立合作精神,组建优势团队,加强不同专业律师的合作,在各个律师事务所之间也可以搞
某些联合,以增强地域律师行业的业务能力。参考文献:〔1〕李大进:“律师业不能只有竞争而无传承”,《律界精英》,2013 年第 11 期。〔2〕许文泽,法务管理[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年 06 期 。〔3〕张丽红;;司法改革与法观念变革[J].理论观察,2012 年 06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