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法律监管研究
发布时间:2023-05-15 10:05:51浏览次数:70一人公司法律监管研究一、一人公司的特征关于公司特征的问题,传统公司法中,由于对公司概念的表述不尽相同,对公司的基本特征归纳有不同的学说,主要有五性说、四性说、三性说、五性说认为公司的基本特征包括法人性、联合性(社团法人或出资人的联合)、盈利性、法定性和自由性(自由选择经营方式,自由择业等)。四性说认为公司的基本特征有四,但在内容上有所不同,有认为包括法人性、社团法人性、营利性、法定性;有的认为包括法定性、营利性、集合体性(强调公司人和与资和)、法定性;台湾学者梁宇贤、黄口川等学者也采四性说,其认为公司有法人性、社颞性、营利性。依法组织登记成立性。三性说在具体内容上也有差异,有的认为应当包括法定性、营利性、和法人性;有的认为应当包括企业法人性股东有限责任性、和依公司法成立性。二、一人公司国法律监管制度的缺陷(一)一人公司责任制度即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分析有限责任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在具有刺激投资热情、分散投资风险等优点的同时,也同样具有着其自身的固有缺陷,而一人公司则进一步扩张深化了这些缺陷。其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往往以负有限责任作为屏障,从事投机、冒险的活动,公司盈利时,所得全部归股东,如果经营亏损.则风险由股东和债权人共同承担。股东在公司破产时,可以有限责任对抗债权人,甚至利用有限之名,行欺诈之实。其二,单纯的有限责任会使债权人面临道德风险。因为公司股东有权经营管理公司,而当公司破产时,这些有权经营公司而且可以避免这种情势的股东反而不用承担风险 ,
而对公司经营不善完全无辜的外部债权人却需承担风险,这种不公平责任机制所形成的对股东或公司成员道德约束软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必将助长其滥用公司管理权力进行非法活动、满足自身物质财富需求的行为发生.这无疑使公司债权人面临不公平的道德风险。其三,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出现了一些新型的侵权案件,如产品致损,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等公害严重的侵权案件。这些侵权案件的危害极大,其巨额的索赔费用即使是具有相当经济实力的公司也感到难以承受。而有限责任使受害人在公司之外再无请求对象,这显然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无辜受害者保护不利,是对社会利益的一种侵害。以上有限责任制度的固有缺陷,在一人公司的实施中则更为明显和深化。因为传统公司制度中,为了最大限度的抵销有限责任制度的以上缺陷,确立了严格的分离原则作为有限责任的前提 。即股东在承担有限责任的同时,必须将出资财产完全交给公司,由公司全权运营、支配,公司人格不再依附于公司股东人格,股东不能再任意对公司的经营加以干预。这虽不能完全解决以上所述的有限责任制度的所有缺陷,也在晟大限度上平衡了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以及社会利益。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名股东。无法实现复数股东之间相互制约机制,从而使分离原则变得毫无意义 ,出现了上面所述的种种对债权人保护薄弱,唯~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图谋法外利益的情形。(二)一人公司组织制度即治理结构的固有缺陷分析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以股东多元化为基础设立。其基本结构是股东会一董事会一监事会并立的体系,这种体系是西方政治学三权分立学说在经济领域的应用。这种强调相互制衡的公司机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优越姓,监事会做为公司的监督机关,可以对股东会与董事会进行监督与制
衡,在股东会的内部,由于股东权益的分散化与多元化,任何单个的股东,包括其中的大股东也不可擅自操纵公司。如果某个股东有操纵公司的违法行为,其他股东为了自身的切身利益会自主加以抵制。董事会的决策不仅在内部单个董事不可能擅自操纵公司,而且董事会外的股东、篮事们也会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其加以制止。而一人公司则与之完全不同。由于股权结构的一元化,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往往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传统公司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的决策、表决、监督机制在一人公司的股权结构下已无实际意义。而且如果监事也由股东推选出来的话,其监督功能也不可能得到发挥。因此,一人公司的股东如在传统公司的治理结构下,能轻丽易举的控制公司,从而有可能不受限制地进行种种不利于债权人与社会的活动.从而产生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 、公司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而与其资产结构相近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营者却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种明显的差异必然会对个人独资企业等企业组织形式构成巨大冲击 ,必然会使大量的投资者舍弃非法人的私人企业而谋求建立一人公司,这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都有可能会带来巨大的不利影响,在经济信用制度体系尚不完善的社会中尤为明显。过多过滥的~人公司出现,会使整个信用制度体系面临更为严峻的考验,经济领域可能会出现更多的法律纠纷,从而从整体增大资本运营成本,不利于整个社会济体系的稳定和发展。三、完善一人公司法律缺陷的建议(一)一人公司设立制度的规范所谓一人公司的设立是指发起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一人公司,使其取得法
律人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鉴于一人公司对唯一股东权益的保护,满足了广大投资者对有限责任的追求,其必将成为广大中小投资者所向往的企业组织形式.同时会造成大量一人公司的滥设。相对严格的一人公司设立制度正是滥设一人公司的第一道闸门,与传统公司设立制度相比,采取适当提高设立门槛,严格设立条件的规定能较好的防止一人公司一轰而上,避免出现大量虚设、资质不健全的一人公司,有利于一人公司制度整体的健康发展。此外,由于一人公司制度组织决策机制的特殊性,注重各项设立制度的规范性,对保护债权人利益有重大意义。(二)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随着各国对一人公司的逐渐承认而成为急需解决的具体课题。如何根据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对其公司治理结构加以规制?是按照现行传统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关规定进行法的解释来解决?还是修订原有法律制度相关规定或建立新的法律予以规制呢?目前各国的法律实践基本上还是采取前者,但各国理论学者有着各种各样的学术观点。采用解释原有法律规范的办法相对来说简单易行,但毕竟只是权益之计,从一人公司制度的长远发展来看,采用新的法律制度来专门规范之应是解决该问题的根本途径。现依据传统公司常设机构的类别分别加以讨论。(三)一人公司资本及其运营制度现代公司的有限责任是指公司的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总额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换句话说,即公司的自有资产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总担保,因此规范公司资产的立法是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内容。传统公司法对资产及其运营管理的立法原则已日臻完善,这些以保障债权人利益为目的的
资本制度对一人公司来说显得尤为重要,正确确立一人公司的瓷本立法原则以及规范其资本运营制度是~人公司发展的必然要求。参考文献:[1]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 版[2]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民法新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马俊驹主编:《法人制度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0 版[4]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 2012 版[5]孔祥俊:《公司法要论》,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 版[6]邓荣霖:《中小企业法律与市场经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