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研究

发布时间:2023-05-17 09:05:30浏览次数:36
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研究一、食品安全治理的概述(一)食品安全治理的概念食品安全治理,是指为保障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在食用或履行特定用途时不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现实的或潜在的危害,在食品安全领域引入治理理论的观点,形成政府主体、市场主体、社会组织主体多元参与的合作化治理局面,以实现食品安全的目标。 (二)食品安全治理的依据1.治理理论的主要内容治理理论认为政府并不是国家惟一的权力中心,各种机构(包括社会的、私人的)只要得到公众的认可,就可以成为社会权力的中心。治理理论倡导权力主体的多元性和多中心性。2.公民的积极参与、政府与公民之间建立的相互信任、相互依赖与相互合作关系,是治理理论的社会基础。如果说传统的统治与管理依靠的是强有力的垂直控制和命令的话,那么治理能够从理念走向实践,则依靠的是存在于公民社会中的社会资本力量,依赖于政府、公民、企业、社会组织之间的相互信任与积极合作的态度。这些要素成为治理过程中资源分享、组织协调、有效沟通、伙伴关系形成的内在社会基础。二、我国食品安全治理存在的问题具有群体性和社会性的食品安全问题之所以在近几年密集出现,是因为我国正处在食品安全转型期这样的大环境中,即由长期食物短缺转向食物相对剩余时期、由重点解决食物供需转向主 要解决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时期;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部门的管理、生产者的能力及食品安全观念、市场中其它主体的参与力量、消费者观念都还没有跟上这个转变。我们看到的食品安全治理现状往往是,,食品生产加工、消费体系不健全,餐饮消费环节混乱,食品安全法规滞后,社会力量参与治理不足,管理部门职能交叉或管理不到位,公众食品安全意识不足等。(一)食品安全治理多元主体的失职尽管政府在食品安全治理的众多利益主体中居主导地位,但在为全社会提供安全健康的食品方面,仅依靠政府单方面的力量是不够的,有效的食品安全治理需要政府、市场、社会三方面利益主体充分有效地发挥各自的作用和彼此的共同合作。正如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所指出的那样,“如果没有所有利益相关者例如农民、产业和消费者的合作与积极参与,强制管理是无法完全实现食品安全治理目标的”。而在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的相关主体却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不健全第一,法律法规未涵盖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食品安全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是政府实施食品安全治理的合法性基础和权力来源,是食品安全治理的法治保证。从形式上看,食品安全治理的法律法规一般包括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法和针对不同食品种类或所有食品不同方面治理的专门法 ;从内容上看,一般包括不安全食品的法律界定,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权力和责任,食品安全管理的具体制度措施,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应负的法律责任等。纵观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其相关法律资源严重不足,未能涵盖“食品链”的全流程,尤其是缺乏对关键环节的具体规定。第二,食品安全问题的地方立法不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还未落实。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治理 工作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的,但目前许多地方并没有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尤其在广大农村地区,还没有适合农村现状的相关法律,形成了法律适用盲点。例如《食品安全法》只是对县级以上地方的食品安全问题做出了规定,而县级以下地方却没有提到。另外,从2004 年起,国家质检总局启动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然而就食品安全保护水平而言,我国控制食源性危害方面的标准与国际标准一致或接近的不多,大部分处于较低的保护水平。(三)食品安全信用缺失在经济领域中,信用是指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交易的一方承诺以将来偿还为条件,获得另一方资金、物资或服务的能力。食品安全信用则是在食品安全治理全过程中引入信用的概念,即“食品在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供应链中,各环节的生产者、加工者、运输者以及销售者向消费者提供不危害人体健康、不污染环境、安全的、卫生的、健康的的富有营养的食品的可靠程度”。具体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信用首先表现为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的食品是安全的;二是企业向消费者传递的食品质量信息是真实、准确、全面的,没有隐瞒或欺诈行为。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的对策(一)加强食品安全政府治理的制度保障食品安全政府治理是指政府为了保证食品的安全性要求,以治理市场失灵和社会组织失灵为己任,以法律为依据,以颁布法律、法规、规章、命令为手段,对相关的各种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的一系列监督和管理的活动。政府应该在食品安全治理中起主导作用。首先,食品安全是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关系 到人民的福祉和国家的长远发展,因此,政府在食品安全治理中要承担最重要的责任以保障安全食品的供给、监督食品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促进食品供给市场的健康发展;其次,也正是由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公共性,决定了政府在食品安全治理所涉及的多个利益主体之中,必须发挥主导性的治理作用,为解决食品安全的市场失灵现象提供一系列规范制度与解决机制;最后,也只有作为社会最高权威的政府,才能为食品安全提供必须的法律机构的保护,构建稳定的制度环境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二)建立食品安全市场主体治理的长效利益机制首先,强化食品安全消费者治理的利益驱动机制。用利益来引导消费者的行为,是利益驱动的前提,也是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治理的动力。减轻消费者在食品安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延长起诉时效,提高受治理主体对消费者的民事赔偿标准,使消费者愿意起诉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建立公益诉讼程序来解决个体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诉讼成本压力。其次,构建食品安全消费者治理的利益表达机制。食品安全消费者利益表达机制的效果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因此政府要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应以法律形式确立消费者义务,促使消费者尽快成熟并学会自我表达,从而形成有效维护食品市场秩序的强大消费者阵营;加强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教育与培训,让他们了解食品安全现状并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政策制定,拓宽消费者利益表达的渠道。(三)完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多元参与机制食品中的风险是指由于食品中的某种危害而导致的有害于人群健康的可能性和副作用的严重 性。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是指为尽可能有效地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在对有关食品安全问题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有关食品安全治理的对策与措施进行取舍的过程。基于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的复杂性和利益主体的多元性,我国应该构建一个由政府、市场、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机制。参考文献:〔1〕马英娟.政府监管机构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6).〔2〕陈瑞莲.中国公共管理理论前沿[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3).〔3〕邓楠.中国食品安全战略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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