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规》职业病防治法
发布时间:2025-01-07 10:01:12浏览次数:4 一、总则 (一)职业病的概念: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制定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分 10 大类 132 种 , 包括: ①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9 种; ②职业性皮肤病 9 种;③职业性眼病 3 种; ④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4 种; ⑤职业性化学中毒 60 种;⑥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7 种; ⑦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1 种;⑧职业性传染病 5 种; ⑨职业性肿瘤 11 种;⑩其他职业病 3 种。 (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PS:目录制定者:国家卫生行政+安监+劳动保障, 职业卫生标准制定者:国家卫生行政部门。 二、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立及其条件批准单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所需条件医疗机构许可证+卫生技术人员+仪器+管理制度职业病诊断应综合分析的因素诊断成立条件职业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临床表现+辅助检查诊断证明书职业病医师签字+医院盖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现场调查正常情况安监部门 10 日内 组织现场调查医院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报告疑似病人当地卫生行政和安监部门报告确诊病人当地卫生行政、安监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职业病诊断异议的处理 过程当事人有异议向当地卫健委申请→设区市以上卫健委组织鉴定→不服→省级卫健委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原则 设立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责原则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收好处,有利害关系则回避劳动者职业病诊断地点的选择原则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或常居住地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设区市卫生和司法部门 三、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拫告职业病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律责任处理机关主管部门处理意 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 限期改正,警告,可处 1 万以下 罚款
见 弄虚作假对医院 处以 2 ~ 5 万元 罚款对责任人和主管人员 行政处分 (二)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律责任——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处理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意见一般情况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 千以上 ,处以 2 ~ 10 倍 罚款;无违法所得或<5 千的,处以 5 千~ 5 万 罚款情节严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律责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①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②不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③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给予以下处理处理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意见一般情况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 千以上,处以 2 ~ 5 倍 罚款;无违法所得或<5 千的,处以 5 千~ 2 万 罚款情节严重对医院 取消职业病诊断资格责任人 行政处分(降级、撤职、开除)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法律责任违法情况收受财物处理警告、没收收受财物,罚 3 千~5 万,取消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级专家库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