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风险管理研究
发布时间:2023-06-07 10:06:46浏览次数:29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风险管理研究摘要:代建制是一种先进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极大提高了项目管理水平和整个社会的投资效率 。但是,目前代建制还属于发展的初期,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风险。本文重点分析了代建项目风险的来源,提出了代建项目风险的防范措施。关键词:代建制、风险、来源、防范一、引言近年来,中国加大了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很多工程项目开工建造,对社会经济开展起到了重要的推进效果。跟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寻觅新的政府出资项目办理模式以习惯国际化的开展迫在眉睫。作为目前中国建造工程体制变革的一个重要任务,政府出资项目办理模式变革关于完善政府出资项目办理具有重要意义。代建制作为一种先进的基础设施项目办理模式,它的发生是中国政府对出资体制进行变革的产品。政府出资项目建造危险类型繁复、构成复杂;一起政府出资项目的出资者是国家,代建单位假如不能抵挡危险,则危险丢失终究还是要由国家承当。所以,对代建制模式下政府出资项目进行危险办理是十分必要的。二、代建项目风险的来源(一)缺乏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当前的代建制的运作实施中,必要的法律法规和明确的制度规范还比较缺乏,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代建单位的定义、职责、涉及范围等不明确,在一些事项诸如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中存在着政策障碍,对最终管理成效的评价无依据,相应的奖励和处罚机制也无法建立起来。有些代建单位是可以独立履行职责的,与使用单位、投资单位处于平等地位;有些代建单位则处于后者的管辖之下,难以发挥真正的代建作用。对于如何处理此两种机构之间的关系,目前无论国家主管部门还是代建制的相关试点地方都尚未有相关的规定,仍有待进一步研究。(二) 缺乏工程保险制度带来的代建风险工程保险在工程建设中意义重大,可以规避因设计、施工、材料或使用过程中的疏忽、过失引起质量问题造成的风险。代建制项目一般都是公益性的项目,与人们群众的关系比较密切,代建公司承担的风险也比较大,如果缺乏相应的担保及保险配套措施,一旦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问题出现失误,不仅给代建公司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也会给国家和社会带来非常不好的影响。当前我国的工程保险制度还处于试点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特别是按照代理合同,代建单位要承担突破投资的赔付责任,若赔付金额太大,代理单位有可能无力承担,从而需要相应的保险制度转移赔付风险。而目前我国这方面的保险制度较少,需进一步探索。
(三)代建单位承担风险能力不足带来的代建风险主要有三方面的疑问,榜首,各地在代建制试点过程中存在未对代建单位充沛授权的表象,如没有施工承揽单位选择权和合同签订权、资金未直接由财政部门拨付代建单位等,对代建单位管理工作过多干预,给代建单位管理工作带来很大被动。第二,许多代建组织都是从本来的建造单位、工程咨询组织、建造监理公司、工程承揽公司等转型过来的,其经济实力、人员队伍素质、内部管理构造等各方面不能彻底到达代建组织应有的水平。第三,我国现在契合天资请求的代建组织的数量较少,达不到市场竞争的请求,代建单位规划偏小,实力遍及偏弱,财物最多几千万元,工程一旦呈现危险,底子无力承当补偿责任。三、代建项目风险的防范措施(一)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根据工程项目保险的特点以及风险管理的模式,可以通过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方式,促使代建制工程风险管理的社会监督机制得以形成。这样一方面可以使保险公司在在接受建设工程主体各方或共投体投保时,可以有一个参考,通过考量信息平台提供的数据,制定出较为合理的费率;另一方面这对代建项目建设主体各方也是一个促进和激励,可以促使各方在工作中更加地透明化,也有利于自身的诚信建设。(二)通过加强合同和预算管理进行风险防范合同的客观风险如法律法规、合同条件及国际惯例规定,通常体现在通用合同条款中,其风险责任是合同双方无法回避的。在合同签订前代建项目参与者必须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研读条款,分析合同文本,通过合同谈判的方式,对条款进行拾遗补缺,避免损害自身利益的条款存在 。在代建项目管理中应考虑采用工程量清单型的单价合同,即根据设计或施工图纸,按标准工程量计算方法将工程分解。在拨款时,按实际完工量的多少和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款项的支付。(三)加强对代建单位的监督加强对代建单位的监督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要保证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相对独立性。如果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单位是由代建单位进行招聘的,监理费用的付出也是由代建单位担任的,那么监理单位对代建单位的有用监督将很难展开。要使监理单位的监督效果真实发挥出来,最佳的解决办法是:将监理单位的挑选权交到项目建设单位手里,由项意图建设单位或许是项目代建单位委托人来挑选监理单位,监理费用也不能由代建单位来担任,而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付出,或许能够先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确定,后由财政部门直接进行付出。二是充分发挥项目运用单位的监督效果。充分发挥项目运用单位的监督效果,是项目能否完成其出资意图的重要环节。在项目代建过程中 ,要将使用单位的实际要求考虑进去,充分考虑使用单位对项目功能定位的要求,项目使用单位也应当行使自己手中的监督权力,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代建项目不符合合同要求,项目使用单位
可以要求代建单位更换或重新建设。参考文献[1]董淑芳.代建制模式及风险分析控制[J].特区经济,2005 年第 11 期:226-227.[2]林爱武.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措施[J].中国投资,2004 年第 7 期:117-119.[3]辛维、李永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制风险识别及其防范[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9 年第 5 期:452-455.[4]杨信.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3 年第 3 期: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