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的知情权

发布时间:2023-06-03 10:06:50浏览次数:54
论消费者的知情权摘要:在现代社会里,消费问题是关系到每个人切身利益的事情,消费者知情权作为消费者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它能否得以良好的实现,将直接影响到权利主体的真正意愿。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促进理性消费的前提。本文从消费者知情权的一般理论入手,提出了消费者知情权与商业秘密的冲突及解决方案。关键词:消费者知情权;利益;权利;理论一、 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知情权,英文名为“the right to know",又被称为了解权、知悉权、资讯权,是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1789 年的法国人权宣言 15 条首先明确了知情权的主张权内涵:“社会有权要求全体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人之一麦迪逊在 1822 年 8 月 2 日写给巴里的信中提出:“如果民主政府没有公开信息,或者说缺乏获取这种信息的途径,那么,它不是一出闹剧,就是一出悲剧,也可能兼而有之。”美国 AP 通讯社专务理事库勃在 1945 年 1 月的一次演讲中也提到知情权,库勃在演讲中针对美国政府在二战中实施新闻控制导致民众不能得到完整、准确的信息,提出用知情权取代宪法中的“新闻自由”0 1946 年联合国通过第 59 号决议宣布:“调查情报自由原为基本人权之一,且为联合国所致力于维护之一切自由之关键”。这实际上承认了属于信息自由范畴的知情权为一项基本人权1949 年联邦德国基本法第 5 条规定:“每个人都有以语言、文字和图画自由表达和传播其意见的权利,并有权从一般的允许取得情报的来源不受阻碍地进行了解’。第 17 条规定:“每个人都有由其个人或同他 人共同用书面形式向有关当局和议会提出请求和诉愿的权利”[1]。第 45 条还有关于设立“请愿委员会”的制度规定。而且,联邦德国还通过法院组织法、宪法法院法、行政法院法等系列组织法的形式来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1966 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9 条、第 18 条和第 19 条进一步明确了知情权为一项基本人权。知情权在各国宪法中一般无明确规定,而主要是通过信息公开法、隐私权法(个人秘密法)和电子信息自由法等普通法律予以确认[2]。二、 消费者知情权与商业秘密的冲突作为社会知情权的一种,消费者知情权也有其行使限度。知情权与隐私信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都有冲突的地方。当然,消费者知情权绝大部分时候涉及到的是与商业秘密的冲突。而商业秘密是一种极富竞争价值的重要财产。商业秘密保护从本质上讲是对具有竞争价值的商业信息的一种事实上的垄断。消费者必须掌握与交易有关的真实、准确、充分和适当的信息,实现其在与经营者交易过程中的实质平等,最大限度地使消费者获得更有效、更有针对性的信息,降低社会信息总成本。但在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公平的同时又可能使经营者为实现消费者的知情权而泄露其商业秘密,对经营者造成损害。消费者知情权绝大部分时候涉及到的是与商业秘密的冲突,这些冲突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一)、立法价值与理念的冲突消费者知情权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是消费交易过程中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以特殊保护,体现的是现代民商法保护弱者的价值理念。而商业秘密权则是在平等基础上保护经营者的竞争优势,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和效率。商业秘密的开发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其 所有权人有权在法定的范围内享有独占权。所有涉及商业秘密的行为必须本着诚实信用和善意的原则行事,以真正实现公正合理的竞争秩序[4]。公开理念是消费者知情权的核心,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客观上要求经营者提供全面、准确、充分和及时的信息,改善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信息弱势地位,为其正确合理的消费决策提供信息依据,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实现。经营者的商业秘密的核心是保密的理念。经营者为保有自己的竞争优势 ,在信息提供过程中势必有所保留以获得竞争优势和丰厚的经济和益。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最大范围地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仅仅提供不具有竟争优势的非商业秘密信息或公知领域的信息。(二)、利益冲突消费者权利是以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为基础的,其目的在于对消费者的弱者的地位予以补救。商业秘密保护从本质上讲是对具有竞争价值的商业信息的一种事实上的垄断,是经营者的竞争优势的体现,保护的是经营者的垄断利益。(三)、内容上的冲突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买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的信息,具体内容包括: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商业秘密是一种不为公众所知的商业信息。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应具有 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的内涵特征,既包括技术信息又包括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主要是指:生产工艺、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贸易联系、购货渠道、货源情报、产销策略、试验结果、试验记录和招标投标文件等等。很明显二者存在具体内容上的冲突。如产品的配方,一方面是消费者知情权的对象(产品的主要成分),同时也是经营者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三、 消费者知情权与商业秘密冲突的解决由于作为市场交易之核心要义的意思自治是以对交易对方真实意思与外在情形的知悉为前提的,而任何私法主体均有其自身不可泄露之商业秘密,于是,在知情权与商业秘密之间如何分界便成为确定知情权法律边界必须回答的一个重要问题。我们认为确立知情权与商业秘密的界限、处理知情权与商业秘密的冲突,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以列举的方式加以规定经营者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过时信息和误导信息,也不得遗漏重大信息。消费者有权获得充分的信息资料,保证消费者实现自由接近信息的私益。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赋予经营者强制说明义务的基础上,应该以概括列举的方式明确必须予以说明的事项同时明确排除不需要说明涉及商业秘密的事实 ,但有关社会公共利益的商业秘密经营者必须说明,在特定交易中必须说明的商业秘密,应同时规定消费者的保密义务。(二)明确商业秘密的内容在消费者知情权和经营者商业秘密的协调上商业秘密本身的保护范围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的商业 秘密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其规定的范围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保护的范围应广泛一些,力求完整一些,适度超前一些,有利于国际接轨也不至于将一些问题人为地排除在商业秘密保护之外。国际公约和世界各国对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界定及其对商业秘密含义的概括式和列举式立法值得我们借鉴。四、 总结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它是消费者进行理性消费的前提,只有这一权利得到充分实现,消费者才能顺利地满足其正常的生活需要。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参考文献:〔1〕李步云:《信息公开制度》,湖南大学出版社 2012 年版。.〔2〕应松年:《行政法新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 年版。〔3〕张义刚:《电子商务技术》,电子工业出版社 2010 年版。〔4〕王习根陈众光:《论知情权》,法制与社会发展出版社 2012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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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贡献者: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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