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银行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5-06-08 08:06:59浏览次数:2
网 上 银 行 管 理 制 度1. 目 的1.1 为 加 强 集 团 公 司 银 行 账 户 网 络 支 付 业 务 的 管 理 , 结 合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制 度要 求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2. 适 应 范 围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管 理3 、 网 银 功 能 开 通公 司 因 开 展 业 务 需 要 开 通 银 行 账 户 网 络 查 询 、 支 付 功 能 , 由 公 司 财 务 部 提 出书 面 申 请 , 经 财 务 部 长 同 意 后 , 由 公 司 财 务 部 指 派 专 人 在 指 定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进 行办 理 , 其 余 部 门 人 员 一 律 不 得 兼 办 。4 、 网 银 相 关 密 匙 、 口 令 的 保 管4.1 、 网 银 账 户 原 则 上 一 律 要 求 同 时 具 备 登 录 口 令 、 数 字 证 书 ( 加 密 U 盘 )及 短 信 提 示 三 重 安 全 防 护 功 能 , 确 保 账 户 资 金 安 全 。4.2 登 录 口 令 由 公 司 资 金 主 管 负 责 保 管 ; 数 字 证 书 ( 加 密 U 盘 ) 由 公 司 财 务部 出 纳 员 负 责 保 管 ; 短 信 提 示 须 预 留 财 务 部 长 手 机 号 码 。4.3 、 网 银 口 令 应 定 期 进 行 变 更 。4.4 、 不 得 在 除 公 司 财 务 内 部 电 脑 以 外 其 他 任 何 电 脑 下 载 证 书 、 使 用 公 司 网银 办 理 业 务 。5 、 网 银 支 付 业 务 的 办 理 流 程5.1 财 务 部 利 用 网 银 办 理 资 金 支 付 业 务 , 一 律 须 按 公 司 资 金 审 批 程 序 规 定 ,由 经 办 人 办 妥 付 款 申 请 手 续 , 方 可 转 交 财 务 部 出 纳 员 进 行 办 理 。5.2 出 纳 员 初 步 审 核 付 款 申 请 无 误 , 插 入 数 字 证 书 , 网 上 填 制 付 款 单 据 ; 资金 主 管 输 入 登 录 密 码 进 入 系 统 , 按 照 付 款 申 请 之 内 容 逐 笔 审 核 ; 资 金 主 管 确 认 无误 后 , 由 财 务 部 长 发 出 指 令 进 行 划 款 ; 成 功 后 打 印 支 付 凭 证 。5.3 付 款 完 成 后 , 出 纳 员 在 付 款 申 请 单 上 加 盖 “ 付 讫 ” 章 , 并 与 财 务 主 管 同时 在 付 款 单 上 签 字 , 方 可 作 为 入 账 依 据 。 对 于 应 由 银 行 出 具 的 网 银 单 据 , 必 须 以开 户 银 行 出 具 并 加 盖 银 行 业 务 印 章 的 原 始 单 据 作 为 记 账 凭 证 。5.4 交 接 : 因 特 殊 原 因 请 假 的 , 必 须 书 面 授 权 并 交 接 , 同 时 报 财 务 部 长 。 未经 财 务 部 长 同 意 , 不 得 更 换 各 公 司 网 银 操 作 员 。6 、 网 银 的 日 常 管 理6.1 公 司 指 定 出 纳 员 所 使 用 计 算 机 作 为 办 理 网 银 业 务 的 专 用 机 器 , 除 处 理 日常 工 作 外 , 严 禁 使 用 该 机 器 玩 网 络 游 戏 、 登 录 不 良 网 站 , 严 禁 任 何 人 擅 自 下 载 网 络 资 源 存 储 于 本 机 。6.2 、 网 银 账 户 仅 可 办 理 供 应 商 付 款 、 员 工 薪 资 发 放 等 公 司 授 权 范 围 内 的 资金 支 付 业 务 , 严 禁 私 自 利 用 公 司 网 银 账 户 进 行 私 人 款 项 拆 借 、 挪 用 。6.3 、 专 用 计 算 机 必 须 安 装 防 火 墙 及 杀 毒 软 件 , 出 纳 员 每 周 至 少 进 行 两 次 全盘 病 毒 查 杀 。6.4 、 出 纳 员 于 每 周 供 应 商 集 中 付 款 日 或 员 工 发 薪 日 前 一 天 将 现 金 足 额 存 入相 关 银 行 账 户 , 次 日 及 时 进 行 划 拨 。7 、 违 规 责 任 及 处 罚7.1 、 未 按 本 规 定 第 一 条 之 规 定 , 私 自 将 公 司 银 行 账 户 开 通 网 络 支 付 功 能 的 ,对 直 接 经 办 人 给 予 200 元 罚 款 处 理 ; 给 公 司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除 经 济 赔 偿 外 , 对经 办 人 给 予 500 元 罚 款 处 理 , 并 根 据 金 额 大 小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7.2 、 未 按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之 规 定 合 理 、 分 开 保 管 网 银 密 码 、 数 字 证 书 及 短 信提 醒 指 定 手 机 的 , 对 财 务 负 责 人 给 予 一 次 性 罚 款 200 元 处 理 , 对 相 关 责 任 人 给 予一 次 性 100 元 处 理 ; 给 公 司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除 经 济 赔 偿 外 , 对 相 关 责 任 人 双 倍进 行 处 罚 , 并 根 据 金 额 大 小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7.3 、 未 按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要 求 办 妥 审 批 手 续 , 私 自 办 理 网 上 付 款 业 务 的 , 对出 纳 员 及 财 务 主 管 分 别 处 以 100 元 罚 款 处 理 ; 因 审 核 不 认 真 、 操 作 失 误 导 致 汇 划款 项 错 误 的 , 视 影 响 大 小 对 出 纳 员 及 财 务 主 管 分 别 处 以 200-500 元 罚 款 处 理 ; 给 公司 造 成 损 失 的 , 除 经 济 赔 偿 外 , 对 相 关 责 任 人 双 倍 进 行 处 罚 , 并 根 据 金 额 大 小 追究 法 律 责 任 。7.4 、 出 纳 员 须 严 格 执 行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之 相 关 规 定 , 严 禁 使 用 专 用 计 算 机 玩网 络 游 戏 及 下 载 、 存 储 不 明 文 件 , 违 者 每 次 罚 款 20 元 ; 如 因 此 使 计 算 机 感 染 网 络病 毒 、 造 成 网 银 账 户 安 全 隐 患 , 每 次 罚 款 50 元 ; 造 成 账 户 密 匙 被 盗 、 给 公 司 造 成损 失 的 , 落 实 责 任 后 , 按 责 任 程 度 追 究 赔 偿 责 任 , 并 酌 情 处 以 罚 款 。7.5 、 利 用 网 银 账 户 办 理 超 出 公 司 授 权 范 围 之 外 的 业 务 , 每 次 罚 款 100 元 ;挪 用 、 侵 占 等 严 重 情 形 的 , 除 全 额 索 赔 外 , 处 以 200—500 元 罚 款 并 予 以 辞 退 。8 、 本 制 度 由 公 司 财 务 部 负 责 解 释 和 修 订 。9.. 本 制 度 自     年   月     日 开 始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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