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3-05-24 10:05:35浏览次数:22
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或不按规定使用,又由于经营者的原因,受到一些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在日常的消费生活中,消费者权益更是需要受到保护。由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保护上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权利保护范围过窄、行政保护体制失衡、维权途径难以发挥实效、举证责任和费用负担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进一步扩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将来也会进一步扩大,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要逐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部与普通百姓日常生活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该法自 1993 年 10 月颁布实施以来,在完善社会维权机制、解决消费权益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以及促进消费维权运动蓬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时理论和实践不足的影响,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如频繁见诸于报端、争论不休的“王海现象”、“砸奔事件”等等,充分暴露出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着理论上的误区和实践上的缺陷,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法律修订已是迫在眉睫。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其步伐已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1984 年 12 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 1987 年 9 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 式会员。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我国 1994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 8 章,55 条,主要是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一些根本问题的法律,在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中起统帅和总纲作用,标志着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制建设发展到了—个新阶段。我国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实的保障。(二)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存在的问题及不足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的逐步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权利保护范围过窄。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使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凭借法律的力量,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进而言之,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其中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隐私权虽然受民法保护,但是在消费关系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内容,经营者未经允许,出于营利目的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范围已是必然之举。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进一步完善的一些建议(一)消费者的概念应进一步明确《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 保护……”由此,传统理论认为: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但由于王海“知假买假”现象的出现,引发了学术界的不少争论:一是若不为生活消费而是为了其他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属不属于消费者的范畴;二是接受服务的范围如何界定。金融服务、医疗服务、律师、会计师是服务,甚至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也被视为服务,这些领域是否也称消费者,是否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是消费者是否包括单位或其他组织 。为此,还应当从立法宗旨和消费本质来把握消费者的概念。首先,消费者同经营者是相区别的一组概念。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某种商品或者服务不是为了交易,而是为了自己使用。从我国《消法》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来看,也可得出立法者是将消费者与经营者相对立的一组概念规定在《消法》中,其中经营者还指生产者、销售者两类。其次,无需分析消费者的动机与目的来作为识别“生活消费”的标准。再次,消费者就是指个人、而不应是单位或组织。但要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并不意味着就一定是直接参与交易的当事人,也不一定以该人是否支付了一定的对价为标准。(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救济途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倍(即双倍返还)。如果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的,还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如果造成残疾的,还要支付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 j 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给予 双倍赔偿: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时的五种解决途径。我国《消法》的许多条例和规定在实践中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究其原因就是存在机制上的缺陷,没有完善的配套措施,可操作性差。为此,应从以下三方面完善和改进。1.赋予工商行政机关权益纠纷行政裁决权。工商行政机关作为国家市场管理的专门机关,具备专门的知识和人员,有丰富的市场管理经验和素养。应赋予工商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权,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体系完备与消费者、经营权联系密切的优势,高效地处理权益纠纷,防止纠纷的扩大化,及时制止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2.借鉴国外的做法,在法院专门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虽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争议标的较小,发案又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说仍显繁琐,消费者往往不堪费时、费力的诉讼拖累。为此,应综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对消费者更有利,更简便快捷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同时还可以赋予消协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使其能积极为消费者的利益参与到诉讼中来;对于共同诉讼,消费者可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法院就该案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对未参加登记的消费者来说,只要是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属同一种类,就直接适用该判决和裁定。参考文献:〔1〕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杜,2002(12). 〔2〕王江云等,消费者权益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3〕李昌麒,许明月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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