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6-08 09:06:20浏览次数:30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借款合同业务中存在的风险,使贷款法律追索难度加大或追索无望,从而导致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上升,影响了商业银行的正常运营。本文从借款合同、担保、诉讼的角度出发,讨论借款合同法律效力不足的成因,寻求防范风险的措施,强化对借款合同法律效力的监管,增强对风险贷款的法律追讨意识。一、商业银行使用格式借款合同的风险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后,金融业的国家垄断性虽已大大减弱,但相当的行业性和地区性垄断依然存在。再加上借款合同自身所拥有的一些法律特征,如: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是特定的,它只能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标的只能是人民币,利率是法定的;贷款人对借款人有关借款管理的要求基本相同等等。所以使得金融界广泛、普遍地使用格式借款合同也就变成了一种十分自然的事情。但格式借款合同对于贷款人来说,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风险:(一)合同文本滞后的风险金融机构所使用的格式借款合同文本常常是由各家金融机构事先印制好的。金融机构一旦采用就是一个持续、恒定的过程,一般不会轻易改变。这期间如果国家对法律做出新调整和修改,旧有的格式借款合同文本就会产生一种严重的滞后现象,使合同文本中的许多条款内容不适应新的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如果不能及时加以更换,就会使采用格式借款合同的过程布满了“陷井”。(二)不履行告知义务的风险我国合同法规定:借贷双方在缔约中,贷款人对格式贷款合同中免除或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一规定明确告诉人们,贷款人在使用格式贷款合同时,必须遵守一项法定的告知义务,即对那些“宽已严人”的免责条款必须以合理的方式向借款人进行提示和说明。这里的所谓合理方式主要指借款人以能引起借款人注意,提醒强调和吸引对方注意力的方式。通常可采取要求借款人签字、个别告知或对这些条款以更醒目字体、字号标明注意事项、填写说明书等。提醒借款人注意必须在合同签订之前作出,否则,该类条款对代替不产生约束力。由此可见,贷款人在签订格式借款合同前,如果违反合同法规定,不向借款人履行告知义务,必将给自己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三)条款含义不清的风险在处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如果借贷双方对格式借款合同的条款含义发生分歧,出现歧义,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将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贷款人一方的解释。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格式借款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格式借款合同是由借款人一方预先拟定,又未与借款人预先协商,因此,法律要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一方即借款人一方的利益。二、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的主要风险 (一)贷款保证效力不足形成的法律追索风险借款合同以不具备法定担保资格的保证人进行担保。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因此,以不具备担保资格的保证人进行的担保,一旦贷款逾期、欠息,银行将丧失对保证人实施法律追偿的资格。保证人因经济形势变化而丧失担保能力。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时,借款单位所提供的保证人应具备代为清偿能力;由于保证人自身的经营形势恶化,再加之商业银行缺乏有效的贷后检查、贷款风险评估以及贷款退出机制不健全,保证人丧失担保能力,将造成贷款风险。(二)贷款抵押效力不足形成的法律追索风险超抵押额发放贷款。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一旦贷款产生风险, 超抵押物的贷款部分将无法追偿。.土地使用权与房产在办理抵押时分离。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否则,在实施追索时将产生法律纠纷,给保全银行资产带来困难。三、银行追讨欠款的法律诉讼风险(一)起诉容易、执行难导致银行提起诉讼的原因,绝大部分是借款人久拖银行贷款本息不还,诉讼的结果十有八九需要强制执行。但实际执行起来也比较困难,表现在:一是借款人实无还款能力,更无有效资产,难以执行。这类诉讼,银行是赢了官司输了钱,损了夫人又折兵,不但收回贷款本息遥遥无期,还要支付诉讼费用及其它有关费用,实是事倍功半。二是执法部门力度不大,由于“地缘”、“人缘”、“血缘”等多种关系,无疑影响到执法的力度,使一些拖欠银行贷款的人逍遥法外。三是银行胜诉后法院判决的有效资产(如地皮、房屋)的变现值常常低于借款户应偿还贷款本息值形成(二)行政干预,执法偏向金融部门收贷收息,如果影响到本地的利益,影响到企业的税收、利润等指标,地方政府保护主义思想便作祟,认为银行是国家的,企业是地方的,银行亏损亏国家,企业亏损亏地方财政,轻则出面干预,重则要求法院不予受理,使银行难以依法经营,银行资产流失悬空,也使法院执法偏离,倾向地方。(三)起诉费用高,回款率低由于地方财力紧张,法院办案经费捉襟见肘,难以应付各方面的开支。于是,要求起诉方(银行)在支付正常费用的前提下,还要按收回贷款本息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活动费”以及相关的接待费、车油费等开支,一笔官司下来,尤其是碰到“空壳官司”,法院难以执行,银行更是得不偿失。同时,受执行的力度、借款户的还款实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诉讼的效果总不尽如人意。四、防范商业银行借贷风险的对策 (一)银行格式借款合同风险的防范对策重新拟定和启用科学规范的格式借款合同文本。首先,金融机构要强化自我约束意识,树立法治观念,切实转变市场定位,公平拟定格式借款合同。其次,金融机构为了真正体现公平、自愿的契约精神,在拟定借款合同文本时, 还应广泛公开征求社会公众,主要包括广大客户、借款人、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司法、仲裁单位的意见,以达到平等协商、完善合同样本之效果,从源头上严格控制格式借款合同条款无效及不利于金融单位解释的法律风险。另外,逐步推广使用框架借款合同文本。推广使用框架借款合同文本,是金融机构避免格式借款合同弊端与法律风险,有的放矢防范信贷风险,不断提升信贷资产质量的最有效的办法。(二)贷款担保风险的防范对策加强信贷人员法律业务和资产保伞业务的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应是每位信贷专业人员的必修课;信贷人员必须具备对企业报送的资产负债表的结构内容分析、偿还能力相对数分析水平;建立严格的责任约束和权利监督机制。应尽快依据金融法规制定出相应的、具有操作性和参照性的稽审风险责任处罚细则,真正实现信贷决策责任制,建立以审贷分离为核心的贷款决策组织体系,全面推行授信额度和贷款决策人岗位责任制,确实做到谁决策、谁负责,谁发放的贷款形成风险,谁贷后管理不善使贷款丧失法律担保效力就追究谁的责任。(三)法律诉讼风险的防范对策1.加强执法监督,改善执法环境。金融法律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部分之一,执行好金融法律法规,不仅要求金融部门自身要带头遵纪守法,依法经营,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也要求地方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金融执法的监督和指导,把金融法律的实施纳入其执法监督程序之中,应定期或不定期听取金融执法情况的综合汇报,加强检查督促,提出改进意见。2.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排除行政干预,依法办好金融。地方政府和执法部门,应树之“一盘棋”的思想,积极支持金融依法经营,帮助其创造一个宽松执法环境。司法部门不仅要加强对金融执法的指导,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也要加强对自身监督,克服利益驱动,不为情动,不为权动,不为利动,排除阻力,秉公办案,努力提高金融诉讼的质量和效果。3.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金融法律意识。随着金融法律的日臻完善。当务之急,是要加大宣传攻势。金融部门首先要带头学法守法提高执法水平。综上所述,降低贷款风险的关键是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理顺审贷发放机制,完善合约,加强诉讼力度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方法,加强信贷法律效力监督是保全银行资产的重要途径。参考文献:〔1〕施兵超、杨文泽:《金融风险管理》[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3;〔2〕姜波:“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改革与探索”[J].《金融研究》2012 年第 12 期; 〔3〕董开军:《合同法释义》[M].群众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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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贡献者: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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