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刍议

发布时间:2023-06-16 10:06:29浏览次数:36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刍议一、金融监管与金融监管法律的涵义金融监管,就是对金融业的监督和管理。有学者对“金融监管”的解释是:“金融监管一词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复合词,它是指一个国家(地区)的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督管理当局依据国家法规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称谓”。如果按照主体、客体、方法这种概念方式给金融监管定义,那么可以概括为:一国金融主管机关以经济金融体系稳定、有效运行为目标,依据法律和其他规范,对金融体系中的金融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的检查、稽核、组织和协调。实施金融监管的主体主要是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金融监管主体是作为社会共利益的代表,运用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去监管整个金融体系的特殊机构。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体系是金融监管的对象,监管范围是整个金融业的金融活动。金融监管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监管不仅包括中央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体系的监管,还包括金融机构内部的稽核、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而狭义的金融监管仅指金融主管机构的监管,本文中指的是狭义上的金融监管。二、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对一个国家来说,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关系到千家万户和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金融机构在经营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收益风险,市场风险,还有汇率风险 ,利率风险等其他风险,一旦金融机构发生危机,将直接损害众多馈权人的利益,对整个经济与社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后果是十分严重的。正是由于金融业的高风险性,金融监管才应运而生。有 效的金融监管要通过制度来保证。踟使其公开化、透明化,从而具有效率,正因为法具有使国家权利的运用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的价值,使得金融监管体制离不开法律的作用。回顾从 1978 年以来的金融法制建设过程,中国在四个领域已经初步形成了金融法律体系:(一)金融监管的目标设置不够明确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宏观调控措施和国家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同时又要保护存款人利益,化解和防范各种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和金融市场的平等竞争,达到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的目的。这实际上是将货币政策目标和金融监管目标来等同看待,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而强化了货币政策目标,从而制约了我国金融监管的执行力度。(二)缺乏足够的独立性一方面宏观经济政策必须稳健且可持续,公共金融基础设施得到完善,市场得到有效的约束,银行问题能高效率解决的程序,系统性保护机制能适当提供等是促进银行有效监管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另一方面如果银行监管体系有效,则参与银行监管的各个机构的责任和目标都非常明确,在操作上享有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作为我国国务院下属机构的银监会,很多情况下都服从了政府或财政部的指令,不管是在业务操作、制定和执行政策,还足在履行职责时都表现如此。在实际监管中,地方政府基本上都制约了银监会分支机构,若遇到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与地方政府利益相冲突时,监管机构常被地方政府施加压力,使得监管作用弱化了很多。(三)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监管措施不力 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很多部门的职责没有严格界定,部门问不协调,在实际操作的时候,监管环节因监管过程脱节,多头和分散等原因,常出现很多漏洞。另外,监管的措施也不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金融监管对行政管理的依赖性很强,基本金融法律没有实施细则,很难做到仃法可依和违法必究。2.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缺乏自我监管能力,社会监督机构没有充分地监督和检查金融机构。3.金融监管内容中几乎没有风险监管,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日常营运监管不够,作用有限。4.监管行为具有很强的随意性,没有统一的金融机构枪杏和评级等的具体量化标准。(四)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和金融业的规模集中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制度,首行使得银行被限制了参与证券业务,一些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不能立足市场,对证券机构的运作和策略有很大的影响,证券市场出现了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 。其次,对银行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有不利影响,阻碍了银行业朝“全能银行”的方向发展,严格限制了证券和保险行业,缺乏融资和投资渠道,业务品种单一,证券和保险行业竞争力减弱,同行业间出现恶性竞争。三、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一)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原则所谓金融监管的立法原则,是指能够充分、全面地反映金融监管关系的客观要求,并能指导金融监管立法的基本准则。它体现了金融监管立法的本质和价值取向,是金融监管立法的灵魂和基本精神之所在,对金融监管活动具有普遍意义上的指导和统率作用。从法理学角度看,构成被 确认的法律原则,必须真实、全面、集中地反映出某一类社会关系的客观要求,并能够科学地抽象出以某一类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基本精神和共同本质。纵观世界各国关于金融监管的立法实践,我们可以看出,尽管各国政治、经济体制与法律传统不同,其金融监管立法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但其宗旨却基本相同,即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以及维持金融秩序的安全与稳定。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规定金融监管的目的为维护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由此可见 ,中国金融监管立法的目的可归纳为三方面:1.维护金融体制的安全与稳定;2.促进金融业开展平等竞争;3.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二)对我国金融监管的主体建设要不断完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是目前我国金融业法定的监管主体,它们的自身建设要加强监管 1.为防止地方政府和其它部门的干预,现有的权责制度一定要改进,监管主体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执法权。2.监管专业水平的提高,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要加强。3.金融同业工会的建立,可以补充监管主体,对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起到了弥补作用。法定监管主体的充实和监管的完善,对滥用法定监管的主体权力有很好的制约和防范作用。(三)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针对当前我国金融业的现状和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笔者就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提出以下四点建议:第一,加紧研究制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法规。我国的金融管理机关近几年颁布了一系列的管理规章,删为综合经营的发展给予了立法上的肯定。我国就综合经营选择了金融控股公司的 组织模式。第二,金融衍生产品法律的规制.金融衍生产品是指“从基础性金融工具派生出来的,其价格取决于基础性金融工具价格的创新性金融合约,这种合约对交易双方在将来的某个时候对某一既定资产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约束”。衍生证券属于“零和游戏”,遵循‘有输必有赢,输赢必相等”的“会计准则”,它本身历包含的风险远高于其他金融工具,但人们正是利用以毒攻毒的原理创造并运用衍生证券这一特殊“保险工具”的。第三,完善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综合化经营已成为发展的大趋势,而且随着金融全面开放时代的到来,国外金融机构一般都为综合化经营,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挑战。“我国目前为适应综合经营实行的是“一行三会”监管体制。这种体制在设计之初,众多学者就预料到了可能出现的矛盾,几年来的实践证明了这些矛盾是明显的”。参考文献〔1〕高德步.产权与增长:论法律制度的效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8).〔2〕袁庆明.新制度经济学.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1(22).〔3〕钱弘道.法律的经济分析.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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