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3-06-19 10:06:36浏览次数:61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2008 年 5 月,某公司在人才市场招聘一名营销部门经理,在该公司的招聘条件中,明确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市场营销本科学历。男青年刘某持某大学颁发市场营销专业本科文凭前来应聘 ,在招聘中,公司根据刘某提供的有关毕业证书和相关从业经历,决定聘用刘某。公司与被聘用的刘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某月薪 3000 元、劳动合同期限为 3 年。劳动合同签订后,刘某正式开始进入公司工作,但是,在工作中,公司发现刘某的能力与学识都捉襟见肘,与其学历明显不符。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其文凭纯系伪造,遂以“劳动合同无效”为由将刘某解雇。刘某不服,提出:或者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给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要求:根据上述情况,结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在本案中,公司与刘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如果公司与刘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对于刘某已经付出的劳动,公司是否应当向刘某支付劳动报酬?为什么?(3)如果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刘某?为什么?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7 年 6 月 29 日通过,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法律。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劳动合同一经解除,劳动法律关系即行消灭。(一)在本案中,公司与刘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案例中某公司在人才市场招聘一名营销部门经理的招聘条件中,明确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市场营销本科学历。而刘某明知招聘条件的情况下,伪造文凭参与应聘。并被聘用且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发现其证书系伪造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第十八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二)对于刘某已经付出的劳动,公司应当向刘某支付劳动报酬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因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某月薪 3000 元。故公司应按照实际工作日期向刘某支付劳动报酬。(三)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刘某刘某正式进入工作后,公司发现刘某的能力与学识都捉襟见肘,与其学历明显不符。公司经 过调查,发现刘某文凭纯系伪造,遂以“劳动合同无效”为由将刘某解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因其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中的第一和第五项,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的情况,故用人单位无需提前 30 日通知刘某再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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