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法律监管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3-05-27 14:05:46浏览次数:24食品流通法律监管制度研究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提高,食品安全问题却层出不穷,各国政府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根据国际及发达国家有关食品标准的先进经验,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标准体系应该完善,构建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关键词:食品问题;关注;完善;体系一、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历史变迁(一)食品安全监管萌芽期(1978-1984 年) 众所周知,中国在建国后长达三十年的时问里,一直在为国民的温饱而努力,直到 1978 年基本解决温饱问题后,中国才开始实施严格意义上的食品安全监管。1978 年,我国实行了改革开放,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发生了巨大而且深远的变化,粮食的供应基本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生产要求,紧接着人民群众对食品的卫生及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律制度顺应这种要求进行了开始逐步的健全。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出台,这部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食品安全监管进入萌芽期。[1](二)食品安全监管发展期(1984-2003 年)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菜市场发展起来。老百姓的餐桌也悄然发生了变化,品种渐渐丰富,蔬菜、瓜果、蛋、禽、肉类摆上了货架,同时把禽、蛋、奶、水果、蔬菜等包括在菜篮子工程里统筹解决,副食供应紧张的局面得到了彻底改变。市民可以尽享丰富可口的各种美食。 90年代中后期,中国主要食品总产量保持持续的增长,谷物、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等六类食物总
产量居世界第一。一些万元户和小康之家不断涌现,这个时期人们逐渐注重自身的生存和健康问题,对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概括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食品的生产过程中,要求卫生千净、品种优良、营养丰富并且口感好;在食品的加工过程中,要求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卫生标准、防腐剂和人工色素的性能慢慢为人们所了解并且排斥;食品的运输阶段,要求通风和防止腐烂变质,防止细菌的超标;在食品的销售阶段,注重包装的美感,而且关心包装会不会产生食物的二次污染等等。总之与普通的食品比较起来,这阶段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不断的越来越多的得到普罗大众的认可,食品监管进入发展期的标志性的事件就是九十年代初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的兴起。[2](三)食品安全监管成长期(2003 年至今)2003 年持续到 2004 年,安徽省阜阳市“吸引”了全国甚至全世界的目光。2004 年 4 月前,大量营养素含量全面低下的劣质婴儿奶粉通过郑州、合肥、蚌埠和阜阳批发市场流入阜阳农村销售点。劣质奶粉导致婴幼儿生长停滞,免疫力下降,进而并发多种疾病甚至死亡。阜阳市 189 例婴儿患轻度或者中度营养不良、13 例婴儿死亡。2004 年 4 月 19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批示严查劣质奶粉案,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组成的专项调查组奔赴阜阳,就劣质奶粉坑害婴儿事件进行调查。阜阳毒奶粉事件背后的黑幕随着阜阳市法院对婴儿奶粉生产及销售商的刑事一审判决逐渐大白于天下。而这一食品安全事件留给我们太多的思考:具有监管权的主体太多,没有牵头机构,出现了“七个部门管不了一篮子菜”的情况;《食品卫生法》的处罚力度过轻、危害食品安全的不法分子违法成本太低;执
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到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脱节。2004 年阜阳“大头娃娃”事件标志着中国的老百姓对食品安全监管提出新的要求,食品安全监管面对新的挑战。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相应进入成长期。[3]二、 中国食品流通安全监管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随着食品工业的迅猛发展以及人们对于生存及健康权保护意识的增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已经初具规模,从监管主体、监管标准、监管法律制度到监管的环境都有一定程度的完善和发展。[4](一)监管法律制度《食品安全法》等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确立了一系列对食品进行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建立了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确立了召回制度以及十倍赔偿制度,因为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的影响在取消了免检制度。对食品生产经营的许可制度更加具体:食品生产许可、流通许可以及餐饮服务许可。把鼓励和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规定提高至法律层次。总体而言,整个的监管制度逐渐调整到事前监督上来,通过风险分析制度改变事后监督的落后体制。然而,从法律制度实施的角度而言,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规定的不够细化,实施存在困难。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是一个系统的工程,短期内不可能全部完成,法律规定的过于笼统,法律制度不够细化的结果就是实践中工商管理人员简单告诉老百姓如何识别假冒伪劣,这就把假冒伪劣的风险转嫁给消费者自己进行承担:《食品安全法》取消食品“免检制度”,执法部门不能做到百分之百的食品检验,如何协调抽样检验与总体样本的安全,法律制度函待解决的问题;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但现实情况是,目前我国生产食品有相当一部分的小作坊小摊贩,生产
厂家都是假的或者是不固定的,召回制度很难实际操作。(二)监管主体我国现在的监管主体的制度实行的是多部门分段监管体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国务院设立,是最高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和指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卫生部被明确承担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工作,主要进行安全的评估、安全标准的制定、检验检疫机构的资质的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以及组织查处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管。一和协调工作,但是当时它只是国务院卜的一个副部级直属单位,与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在级别上实际上是平等的关系,并不能具有实质的追究责任的权力,没有办法效地支配其他部门的资源,从而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和协调工作力不从心,很多时候只是起一个牵头的作用,加之各部门之间的分工重叠和我国政府部门长期以来形成的工作方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很多时候连“牵头”的作用都起不到。一旦出现问题,就很难解决,影响政府的有效监管。三、 完善中国食品流通安全标准体系的具体措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必须符合三大功能,分别是“目标定位功能”、“预防控制功能”、“监督管理功能”,在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设立过程中,应制定全面准确、有公信力的标准体系,以实现这三个功能为目标。(一)建立法规和标准的一致性在这方面欧盟的相关经验是值得借鉴的。欧盟建立了隶属于欧盟的食品安全统一管理机构,通过
发布一系列的法规和指令,来统一覆盖食品“从农场到餐桌”整个食物链的技术标准,各成员国法规 、标准的一致性得到了保障。欧盟设立食品标准体系的重要原则是统一发布、统一实施,以达到法规和标准的一致性。(二)加大对先进食品标准的研究和借鉴日本在这点上做的就很好,日本高度重视先进的国际标准与发达国家的标准,在具体的制定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限量标准时充分研究国际标准与发达国家标准,在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实情制定符合国际标准和日本国内标准的标准体系。其实国际标准并非人们想象中那么苛刻,其往往是综合各国的标准之后,在科学的基础上制定的较为宽泛的标准。我国在制定和整理食品标准时,不论是从促进贸易的角度还是提高食品安全性的角度还是从节约时间和经济成本的角度都应足够重视国际标准 ,与国际标准接轨。四、 总结中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构建原则是“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控原则、以风险评估为基础进行标准体系构建的原则以及实时更新的原则。食品安全的监管覆盖整个食物链的全过程,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生存维护消费者的健康,最大程度的避免食品导致的危害,必须将食品标准的制定融合于食品安全监管的全过程。参考文献:〔1〕.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张涛.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系列[M] .大学出版社,2010.
〔3〕唐民皓.食品药品安全与监管政策研究报告(2008 年卷)[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4〕王伟.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法律教程[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