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0285]《教育法学》答案

发布时间:2023-10-22 10:10:59浏览次数:21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类别:网教 专业:初等教育、教育学 课程名称【编号】: 教育法学【0285】 A 卷大作业 满分:100 分一、论述题(请从中任意选择两道题作答,每题 25 分,共 50 分)1.试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师聘任制的理解?本题参考答案:答:1.教师聘任制,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聘任制度,我国《教师法》第 17 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是我国教师聘任制度的法律依据。(9 分)2.教师聘任制度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8 分)(1)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行为(2)以“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3)聘任双方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4)教师聘任有着严格的程序3.我国目前的教师聘任主要有招聘、续聘、解聘、辞聘四种基本形式(8 分)2.试分析过错责任的法律依据、基本特点及应对。本题参考答案:答:1..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 2 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民法通则》第 131 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7 条第 1 款: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2.基本特点(1)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2)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3)举证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3.应对(1)严格管理,确保自身无过错;(2)举证上尽量证明基于自身能力已经尽到相应的注意、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同时注意证明受害人或其监护人本身有过错;(3)日常工作中要有证据保留意识。3.试分析学校的法定义务。本题参考答案:答:(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二.案例分析题(请从中任意选择两道题作答,每题 25 分,共 50 分)1.李某有一女李霞 14 岁, 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 2003 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请问:⑴该案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⑵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⑶违法主体是谁?⑷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本题参考答案:答案要点:(1)有违法行为。(2)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 11 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9 条、第 28 条等规定。(3)李某及个体户。(4)《义务教育法》第 15 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49 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2.丁 X 为重庆市某区实验中学初三年级学生,2003 年 4 月 12 日中午从学校教学楼跳楼坠地死亡。丁 X 是一个 15 岁的少女,和同学的关系相处融洽,在出事之前没有什么异常的表现。丁 X 自杀前,班主任汪 XX 曾在学校办公室里有一个教师和另外一个学生陆续在场的情况下,对丁 X 说“你长得又矮又丑,连坐台都没有资格”。丁 X 的父母以侮辱罪将丁 X 的班主任老师汪 XX 告上法庭。他们认为,汪 XX 在丁 X 自杀前说的这句话,侮辱了丁 X,导致丁 X 跳楼自杀。请问:(1)汪 XX 对此事是否应当负责?为什么?(2)对汪 XX 应如何处理?本题参考答案:答:在这一案例中,汪 XX 骂学生丁 X“你长得又矮又丑,连坐台都没有资格”,是严重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虽然这只是一句话,却对丁 X 的心里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以致酿成自杀的悲剧,使学生丁 X 用自杀来捍卫自己的尊严。《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 1 - 方面全面发展。” 然而, 汪 XX 作为教师,明知道这样的语言对学生心理造成的伤害,却认为对学生骂几句、打几下是很正常的,是恨铁不成钢才这样做的。《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教师必须提高法律意识,加深对《教师法》等法律的理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汪 XX 进行了撤消教师资格和予以解聘(或开除)的处理,同时,学校给予学生家长一定的经济赔偿。3. 1.王老师 2010 年研究生毕业后受聘到 XX 大学人文系任教,并签订了为期五年的聘任合同 。2012 年,学校为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制定了《教师教学质量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教师教学考核成绩为所在院系最后一名的,将会以无法胜任教育教学工作要求而被解聘(即教师考核末位淘汰制)。在 2013 年的年终考核中,因王老师承担的一门课程(该学期共计承担了三门课程)被评定为不及格而使得其在教学质量考核中名列人文系倒数第一名,学校遂根据《教师教学质量管理办法》解除了与王老师的聘任合同。王老师以在聘任合同中对此并无规定,且该规定为学校教务处单方面制定的规定,且并未通过学校教代会审议为由,将学校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定该处理决定无效。请根据相关法律知识对本案进行分析本题参考答案: 答:(1)学校的管理规定与聘任合同不一致,且与教师自身利益相关联,应该经交代会讨论通过,因此在本案中,学校管理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2)学校以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规则对教师进行解聘处理,该处理决定无效; (3)教师对该行为既可以提起劳动仲裁,也可以直接提起司法诉讼。-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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