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概论 形考任务3 运用公共政策分析方法,对某个实际案例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3-07-07 11:07:24浏览次数:40
案例:中国“安乐死”第一案1986 年 6 月 23 日,患者夏某因肝硬化晚期腹胀伴严重腹水,被送进陕西汉中市某医院。看着母亲痛苦不堪的惨状,患者儿子王某和妹妹觉得母亲既然痛苦得生不如死,那么就要求医生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6 月 28 日,在王某等一再的央求下,医生蒲某开了一张100 毫升的复方冬眠灵的处方,并注明是“家属要求安乐死”,王某在上面签了字,当天中午至下午,该院实习生蔡某和值班护士分两次给夏素文注射冬眠灵。同年 9 月,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蒲某和王某批准逮捕,并于 1988 年 2 月向法院提起公诉。1990 年 3 月,汉中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1 年 2 月 28 日批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请求的蒲某,王某故意杀人一案,经高法讨论认为:安乐死的定性问题有待立法解决,就本案的具体情节,不提安乐死问题,可以依照刑法第 10 条的规定,对蒲某,王某的行为不做犯罪处理。”1991 年 4月 6 日,汉中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在母夏素文病危难愈的情况下,产生并且再三要求主治医生蒲某为其母注射药物,让其无痛苦地死去,其行为显属剥夺其母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被告人蒲某在王某再三要求下 ,同其他医生先后向危重病人夏素文注射促进死亡的药物,对夏的死亡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其行为已属剥夺公民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宣告蒲某王某二人无罪。”一审后,汉中市人民检察对一审判决两名被告行为不构成犯罪提起抗诉;蒲某和王某则对一审判决认定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服提起上诉。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 1992 年 3 月 25 日二审裁定:驳回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和蒲某,王的上诉,维持汉中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另外,事隔近 18 年后,2004 年 5 月,当初要求为母亲实施“安乐死”的王某患胃癌并转移,向医院提出安乐死,被医院拒绝。2004 年 8 月 3 日,王某病逝。案例分析什么是安乐死?我们只有了解了安乐死的实质意义才有资格倡导将其合法化。“安乐死”这个概念最初来源于希腊文,意味着“快乐”无痛苦的死去。《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的观点,把安乐死解释为:“面对那些身患无法医治的绝症并具有濒临现实存在的死亡危险的病人,在经过患者同意或者患者提出申请。基于患者真实意思的表达,可以采用一些医学措施使患者提前结束自己生命,使其避免被病痛无休止的折磨,减少其难以承受的痛苦。根据以上关于安乐死实质意义上的理解,我认为安乐死的目的在于减少病人痛苦,使其有尊严的死去,这是一个非常人性化的措施。安乐死能否在中国做到合法化,首先得解决以下两个问题:其一必须先论证安乐死不是一种犯罪行为;其二便是安乐死行为的实施必须由立法来完成。1.安乐死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意杀人罪是行为人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而非法夺取了他人的生命但是安乐死的主观方面并没有违背对方的意志而非法夺取他人的生命。不仅如此,安乐死 行为的实施,是为了减轻被人在病魔面前所遭受的痛苦,因此,行为人实施安乐死行为的主观方面上并没有非法夺取他人生命的意思。因此,根据上面的论证,安乐死行为不符合犯罪的主观方面实质的构成要素,安乐死不构成任何犯罪。2.安乐死合法化符合我国的立法原则第一,安乐死的合法化符合我国民主性的立法原则。立法首先应该反映的是大多数人的共同意志和诉求,并且应该通过法律的规定来保障广大人们权力的实施。在《哈尔滨日报》上有这样一则报道,上海地区曾经对两百位老人进行了能否接受安乐死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 ,有百分之七十二的老人可以接受,与此相似的一次调查也同样在北京展开,结果也是百分之八十的受调查人不反对安乐死。第二,安乐死合法化符合我国的科学性立法原则。社会不断改革和变化,立法也应该不断逐渐变革以适应社会需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医疗技术也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也为安乐死行为的实施提供了更为适合的社会环境。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安乐死合法化符合我国的立法原则,安乐死合法化是可行的。但是,做任何事情都需要一个过程,因此我们现在就应该着手安乐死合法化的建设。三、关于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思考(一)我国安乐死的立法建议与思考安乐死如果要合法化必须经过立法这一过程,用立法规范安乐死行为用以保障公民应有的权利。笔者在此提出一些立法建议。1.明确安乐死的执行程序(1)请求程序:需要患者和家属的书面申请或有 2 名以上证明人在场的视听资料。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申请主体必须年满 18 岁,如果是未成年人,不得对其实行安乐死。(2)审查程序:应该设置相关的医院,就目前我国的医疗技术发展来看,至少应该由三级医院负责审查,关于医院的地域选择,应该是申请人的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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