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治原则

发布时间:2023-05-19 14:05:30浏览次数:23
论行政法治原则摘要:行政法治原则是现代法治精神的集中体现,是世界各国在长期的行政实践活动中总结出来的,也是我国行政法首要的基本原则。要正确运用这一原则就必须深刻了解它的内涵,并按照它的要求去做。关键词:行政法治;依法行政;行政权力;行政法治化行政法治原则是我国行政法首要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行政实践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生的结果。当“依法治国”的宪政原则成为我国治国方针后,把行政法治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就逐渐成为一种共识。但是,这项基本原则能否成为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的指导原则,发挥其指导价值,能否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适用,进一步确立和巩固其自身在行政法中的核心地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行政法治原则的整体性理解,对其内涵的深刻剖析。一、行政法治原则的法治渊源行政法治原则是法治思想在行政活动中的进一步延伸。法治思想主张严格依据法律治理国家 ,要是指依法办事、依法治国、依法管理国家。法治思想最早是由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提出与阐述的,他在《政治篇》中明确指出:“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不能实现法治”并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前者强调法律至上,后者强调法律正当。”此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被各个时代的思想家和政治理论家们所普遍接受。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也都倡导法治,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封建特权制度。法治思想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它的形成主要由生活在具体社会场合和背景下的人们通过他们的信念、制度和活动来赋予其含义。最终形成了西方特有的法治观念,它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法律至上,二是权力分立与制衡,三是法律的客观性、普遍性。我国早期法家韩非提出了以法治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的政治思想体系。法就是统治者公布的政策、法令、制度。韩非子强调治国要有法治,赏罚都要以“法”为标准。法是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任何人都不能独立于法外。韩非子说:“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也就是说,在“法”面前,不存在贵族和平民之分。现阶段,中共十五大则把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理论,以及党的十五大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的正式提出,是我党的治国理论发展历程中的一次历史性的飞跃,标志着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正确肯定了法治的重要性。对于法治的理解,一种是把它理解为实现国家秩序或社会治安的手段,另一种认为它的核心是基于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而对国家权力本身施加必要的限制。可以看出,前者是中国历史上占主导地位的政治主张,后者以权利限制权力的法治观来自社会的现代 性及其制度设计,是与西方社会的现代性及其制度设计结合在一起的。无论是西方的法治思想,还是我国法治思想,都是十分必要的。对当代来说,法治既是当代中国民主社会的治国之道,又是维持国家处于有序的社会状态的一种手段,它既包括对政府的要求: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也包括对公民的要求:人人知法,人人守法。法治的实质是人民高于政府,政府服从于人民,因为法治的“法”反映和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二、行政法治原则的内涵法治原则首先是宪法基本原则,“宪法所蕴涵的法治精神和所规制的法律原则是现代政府架构及其运作的最高规范。”自然地,法治原则也就成为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也是行政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治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及政府工作人员在政务活动中,遵守法律,遵守规章制度。如果违反了法律,超越了法律,就应当承担责任。另一方面,社会公众作为行政活动的受益对象,也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治的本质在于揭示治理国家的根本方法,是崇尚体现广大社会公众利益和意志的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第一,行政法治原则首要含义是法律至上。法律是行政法治的最高规范,政府进行行政活动的依据是法律,没有法律授权就不能行政。任何行政行为都是法律授权的行为。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服从法律,否则无效。政府的依法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在法律没有规定时,行政机关无权如公民那样自由地活动。行政行为的范围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设定,法律对行政的授权不仅具有质的特点,而且也有量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行政机关的职责是执行和实施法律,对于行政机关来说,不仅有消极的义务遵守法律,而且有积极的义务采取行动,保证法律的实施。另外,在行政活动中涉及的社会公众即行政相对人也必须以法律规定的行为为前提。第二,从社会公众的角度看,行政法治原则是要维护他们的基本权利。行政法治原则在承认法律的最高权威、要求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同时,提出了一切法律必须以保护人类固有的权利为目的,否则法律只会成为专制统治的工具,同法治的目的背道而驰。规定公民享有基本权利,是作为一切立法必须遵循的标准和政府权力行使的限制。行政法治原则在我国的市场经济社会生活中以维护和促进实现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权利为宗旨。市场经济是一种以权利为本位的权利经济。因此,政府公共行政对法治原则具体体现在:一是尊重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和要求,创造良好的市场经济发展环境条件和规范市场机制;促进市场的发展,使市场效应最大化,为市场主体实现其最大利益创造条件;二是以社会公众的需要为导向,增强对社会公众需要的回应力,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树立顾客意识和服务意识,建立健全政府各项工作制度,使政府及政府人员的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第三从政府及工作人员角度看,行政法治原则是要他们在行政活动中坚持行政职权法定和行政活动程序法定。一方面,坚持政府行为职权法定,也就是要坚持政府活动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职权范 围。首先,政府职权来自于法律规定,这反映的是民主政治的特征与要求; 其次,政府活动以法律为边界,这反映的是市场经济对有限和有效政府的发展要求。另一方面,行政活动程序法定是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不受政府和官员不正当权力行使方式的侵害。在程序方面、在权力行使的方式方面,对政府权力的行使加以限制,实现从无序行政向有序行政的转变。政府依法定程序行使自己的职权,社会公众依法定程序行使和实现自己的权利,这是行政法治的现实体现。三、行政法治原则的内在要求行政法治原则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实施中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行政法治原则在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如何能够得到正确运用,则是其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第一,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一种全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也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重点。政府及政府人员要树立对宪法和法律的敬畏与信仰,根据行政管理法、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来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提供服务,接受监督,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依法行政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不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工作。对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逐步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第二,控制行政权力。行政法治原则“构成了现代政府权力运作的外壳,规约了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深度和广度。”这不仅为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也促使政府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政府及政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以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保障行政的效率。任何权力都可能导致滥用,行政权力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大量存在,使得行政权力也存在着失控的可能。一是行政机关显见的违反法律规定,超越职权、错误适用法律、违法收集证据、违反法定程序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二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违背法律的价值、目标、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不管是何种行政权力的滥用都会造成不良的后果。行政法治所要求的并不是消除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是要求政府部门能够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就是要明确职权范围,厘清政府权力、核准授权依据、划清职权范围、明确执行主体;更要求重塑行政流程,规范权力运行的程序,解决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随意和滥用问题,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结果等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操作;强化社会监督;也进一步要求建立权力运行的长效监管机制,做到信息公开,实施绩效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和效能监察制度。第三,行政法治化。行政法治原则的实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体现在国家社会发展的每一个时期。我国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就必须走行政法治化道路,WTO 的加入是我国市场经济迈向国际化的一种必然选择,使得行政法治化的任务更加艰巨。为了提高我国政府的行政能力,在未来更具有可持 续发展能力,就要把法治行政化作为一项战略性选择,实现政府在行政方式上的根本性变革。就要树立正确的行政法治观念,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完善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制,建立一套系统化的、高效率的与我国行政活动相适应的行政救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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