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9082)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发布时间:2023-07-20 11:07:38浏览次数:44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类别: 网教 专业: 行政管理 课程名称【编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9082】 A 卷大作业 满分:100 分 一、论述题(共 2 题,每题 30 分,每题不低于 300 字)1、如何理解行政法中的“行政”的内涵?答: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指的是公行政,不包括其他组织实施的私行政。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法治行政,行政活动必须限制于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的。 行政法上的行政主要是具体事件的处理。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针对将来的活动。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一种社会塑造活动。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的活动。行政是行政主体的特定活动。行政是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活动的总称。在我国现阶段,非政府组织的哪些行政职能属于公共管理职能、因而要受行政法的规范,而哪些属于私行政范畴、受民法的调整,还处于一个摸索的阶段。在实践中,为了使正当权益受到某个组织侵犯的当事人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若该组织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很难定性为民法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或者很难以契约理论、契约规则以及其他民法规则进行调整,法院已经通过行政诉讼保证当事人获得相应的救济。例如,近年来发生的学生状告学校的行政诉讼案件。2、简述行政处罚的特征。 答:行政处罚:是指法定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破坏行政法律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惩戒行为。它有以下三大特征: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政主体行使。  2、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即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者其他权益的限制或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行政处罚体现了强烈的制裁性和惩戒性。  3、行政处罚的目的既是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使其以后不再犯。4、行政处罚的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二、案例分析(任选一题作答,40 分)1、南昌市青云谱区施尧村 149 亩耕地被村委会卖了 745 万元(5 万元/亩),可补助给村民只有 4000 元/亩。其余 600 多万元卖地款均被村委会截留。村民们搞不懂,邻村卖地每亩补助了 2 万元,而他们的耕地靠近南昌城区交通要道,却只补这么一点钱,祖祖辈辈靠地吃饭的农民以后靠什么“奔富”?村民不服,以村委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认为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不符合受理条件,对村民的起诉不予受理。请问:村委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为什么?答:就本案而言,村委会征收农民依法承包的土地,但是给与的补偿明显过低,那么,此种征收及补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是否可诉呢?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些规定,体现了一种行政权力的特征,所授予的权力内容也是管理性质的,既然村委会行使了管理职能,就是一种行政行为。因而本案中村民委员会是应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法律已经将管理土地的职权授予的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代表国家管理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而此项职权就成为了村委会的法定职责,不能抛弃,也不能逾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村委会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集体土地的管理,其征收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行事,并给村民以合理的补偿,否则,就属于违法。本案中,村民委员会所实施的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行为是一种施加于村民的公法行为或行政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村民来说并没有选择性,这种无选择性意味着村民委员会是一个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并且村民委员会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这种征收和补偿行为是一种可诉的行政行为。- 1 -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村民委员会从事的许多行为时区别于内部自治事务的公共事务,其行为已经明显具有了公权力的性质。例如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农村居民申请婚姻时,必须提供由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再如,《村民委员会》相关发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有权收缴乡统筹、村提留、收缴水电费、发放救济,村民的承包方案,村办学校、村办道路等村公益设施的经费筹集,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以及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上述公共事务的范围内的某个方面、某个阶段行使其法定职权,同国家形成一种代表关系,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要求村民委员会必须独立承担其所作出的公权力的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后果。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制约村民委员会的公权力行为,加强对村民的权利保障。本案中,村委会合村民间的法律关系具有明显的不等性,地位上的隶属性和意思表示的单方性,这些特点都具有明显的行政行为的特征,即使其不是一种标准的行政行为,也是一种明显的公权力行为。这种公权力行为的行使必须受到公法诉讼的约束,受到法院的审查。2、林某系下岗工人,为谋生利用自家临街房屋开设一个小吃店,因所做食物卫生可口,生意一直很好。1991 年 7 月该市一公司欲建一技术培训中心,遂申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以及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许可证中规定的拆迁范围是林某小吃店所在街第 30—39 号房屋。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于 12 月 17 日发布拆迁公告,要求拆迁范围内的居民于 1993 年 1 月 1 日之前履行完搬迁义务,林某所开小吃店亦在拆迁范围内。但是林某想尽量将小吃店开的时间长一点,遂以拆迁管理办公室所给的拆迁时间过短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问:该案能否被法院受理?为什么? 答:该案可以被法院受理 理由如下:(1)判断该案能否被法院受理的关键在于判断市政府拆迁公告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是抽象行政行为,则法院无法受理。 (2)在该案中,政府拆迁公告所涉及的对象是一定区域内的所有居民,涉及的事项是这些居民房屋的拆迁问题。尽管公告涉及很多人,但这些人在该范围内是特定的、可以识别的,即该特定区域内的所有人,且该公告只能适用一次,并不能反复适用,所以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而是具体行政行为。(3)目前很多政府借用通知、公告或“红头文件”等形式来发布一些行政命令,致使相对人在遭受侵害时往往被法院以不受理抽象行政行为为由拒绝受理提起的行政诉讼。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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