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
发布时间:2023-05-26 09:05:37浏览次数:24论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一、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概念(一)监管的定义经济学界对监管的认识一直没有定论,如有学者认为,“监管是一个经济全体通过各种手段试图有意识地影响另一个经济个体或者其他多个经济个体行为的活动”。“监管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经济个体自由决策所实施的强制性限制”。另外一些学者认为“监管是对某种偏离既定规则的行为实施的某种干预,而对这种干预效果的评价与人们在评价时所使用的价值体系有关”。还有一些学者认为 ,“监管是制定并实施规则的一种活动“。监管的本质是以政府命令作为一种基本的制度手段束代替市场的竞争机制,以确保获得一个更好的经济结果。政府监管部门确定由谁来提供某项产品或服务及会对这些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实施某种限制。所以,作为自由竞争市场的两个最基本的要求一自由进入和独立行动被全部或者部分地取代了,代之于由政府决定价格、质量和服务条件、以及提供服务的义务。(二)监管体制的概念监管就是由监管主体(监管者)为了实现监管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监管对象(被监管者)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的、主动的干预和管理活动,这种干预活动所采取的管理体系、管理结构及管理模式,我们就称之为监管体制。(三)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概念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概念,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是指一个国家对其证券市场运行和发展所采取的管
理体系、管理结构及管理模式的总称。二、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一)目标错位与监管体制运作的混乱发展证券市场的根本目的应该是使社会上的资金供给方与资金需求方有一个良好的联系渠道,从而确保社会对于资金配置达到最高效率的目的,由此引伸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运作目标也应该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与公正。但在我国由于证券市场发展的初衷是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即确保国有企业优先得到资源配黄,而该种配置是否有效则属于次一级的问题,由此导致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运作上的极度混乱。首先运作目标经常受到干扰,特别是在原先地方政府掌握额度资源的情况下,部分地方为了确保企业发行上市采取虚假包装,同时为了使国有企业符合上市目标,对于发行上市的监管政策与选择标准也背离了资源优化配置的目标;其次造成监管立法上的滞后,因为要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许多符合市场化运作的监管政策难以出台,比如现在对于国有企业股权的转让仍不能低于每股净资产值,转让仍需要财政部门审批。第三弱化了证券监管体制的法律执行手段。由于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同时是行政官员,企业财产是国有资产,使褥许多监管处罚措施无法实施,投资者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从而造成了极坏的市场影响。(二)市场化改革步伐较慢、行政色彩浓厚证券市场的监管,是国家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各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不同,政府宏观调控手段不同,所以,各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也不一样。中国证券市场成立 10 年来,发展速度惊人。但在市场化改革中也出现许多问题一行政色彩较浓。在中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初始阶段,证券产品的供
给力量与需求力量都受到很多非市场因素的约束,因此在此阶段有必要经常运用行政手段来加以调节 。主要表现为当证券价格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扬或下挫时。政府往往通过各种手段托市或抑市,试图将证券交易价格控制在一定的幅度之内,如当价格出现大幅上扬时,政府就宣布增加追加发行规模、提高交易费用或通过各种行政手段控制资金进入证券交易市场;而当证券交易价格下跌时,则宣布降低交易费用或者动员资金进入股市托市。(三)证监会的法律地位不清晰作为中国证券市场最高的监管机构,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的法律监管地位并不清晰,《证券法》并未明确规定证监会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方案》)等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是一个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并不是正式的行政主体,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只能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三定方案》不是行政法规,因此也就不能使中国证监会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但根据《证券法》第 210 条的规定,证监会又应当属于被授权组织。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对策(一)加快证券市场市场化改革步伐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脱胎于转轨经济体制之中,不可避免地带有部分计划经济时代的特征,这无论是在体制运作的目的、手段还是具体操作过程都隐含着这样的影子。就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运作的目的而言,原先更多是要维护国有企业的融资权利,保证国有企业的保值增值,但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知道,证券市场的基本目标应该是确保资金流向最有效率的地
方,而不仅仅是国有企业,因此,监管体制运作目标的市场化,使运作目标符合市场经济的运作特点 ,对于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改善是根本性的。只有将监管体制运作的目标转为促进资金流向最有效率的地方,才会保证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所采用的法律体系、手段是用于维护市场的公平、公币,才有利于强化执法的力度。(二)对中国证监会的职能进行重新定位改进我国证券监管模式、完善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必须对我国政府管制证券市场的主体证监会的法律性质予以正确定位,使中国证监会成为中国证券监管独立的控制委员会。第一,证监会集中统一地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行使的是典型的行政权力。从证监会拥有权力的范围上看,其所拥有的权力已远远超过了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一般的行政机关已没有什么差别。第二,目前我国证监会的所有经费均来源于市场,而不是财政拨款。同时,证监会的组成人员多为业内专家。这些做法都是为了增强证监会的独立性。因此,在重新定位证监会时既要使其拥有足够的权力以承担监管证券市场的职责,又要使其独立、公正地完成任务。(三)强化政府的监管权力,减少监督范围我国的监管机构权力很大,但更多的体现在对于细节的把握方面,由此造成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监管效果不理想。但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有利于强化监管的权力,我们的监管机构却没有,从而又造成监管事实上的弱化。因此,对于现行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而言,应该进一步强化监管机构的权力,将证券监管部门建立成具有一定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权力的“第四分支”机构。国际经验表明,拥有一定立法、司法和执法权力的监管部门比单独的司法机构或监管机构更能够有效地防止证券市场欺诈
等违规违法行为,美国的证券监督委员会就是如此。(四)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自律监管组织分为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两个层次。证券业协会应担负自律管理的主要责任,特别是在自律规则的制定、执行和履行仲裁职能方面,这样可起到协调和统一各证券交易场所的作用 。自律管理组织的规则包括准入规则、市场规则和行为规则。而惩戒职能包括谴责、罚款、停业或禁止从事证券业务,如果被惩戒者不服,可上诉到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另外,自律管理组织制定的规则和惩戒程序在生效前必须提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参考文献:〔1〕刘溶沧:《转轨中的中国财经问题》[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27).〔2〕宋国梁:《风险预警机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18).〔3〕张育军: 《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制度分析》[J],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