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6-19 09:06:23浏览次数:11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明确加盟店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加盟店与员工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第三条 加盟店依法制定的有关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与员工签订的各种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加盟店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在职正式员工。第二章 劳动合同内容 第五条 《劳动合同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含试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劳动纪律、计划生育、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与续订、违约责任(经济补偿与赔偿)、劳动争议处理等。第三章 劳动合同期限第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加盟店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员工签订一年或两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七条 员工的试用期和试工期一、新录用员工试用期为一至三个月;试用期满经加盟店考核合格者予以转正,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二、非加盟店原因下岗时间在 30 天以上重新上岗的员工,或非加盟店原因转岗的员工,均实行一至三个月的试工期。第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的生效日期和终止时间,以公历日期为准。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第九条 凡符合加盟店用人岗位需要和当地有关政策规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将个人人事档案调入加盟店的员工,经加盟店聘用,依照本办法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第十条 《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加盟店和员工本人各执一份。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十一条 由加盟店出资培训(含境外培训和实习)的员工,培训费用一次超过 2000 元(含)以上的,或者培训费用虽在 2000 元以下,但培训时间累计占用工作时间达到或超过 22 个工作日的,应与加盟店签订《培训协议》,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重新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第十二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享受医疗期期间,应与加盟店签订《医疗期协议》。第五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三条 加盟店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第十四条 由于加盟店所属行业工作的特殊性,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加盟店需要安排员工正常出勤工作的,员工应服从加盟店的工作安排。第十五条 加盟店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或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安排员工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第十六条 加盟店实行带薪年假制度,员工在加盟店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从次年元月开始享受年假。具体办法按加盟店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第十七条 加盟店由于分立、合并需变更劳动合同时,全体员工须按新的劳动合同书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其起始期为签订日期,终止期限不短于原合同未履行期限。第十八条 加盟店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作相应变更。劳动合同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如一方不同意,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第七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第十九条 加盟店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条 员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加盟店有权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加盟店劳动纪律或其他规章制度的;三、贪污盗窃、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加盟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一条 员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加盟店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加盟店另行安排的工作,并经当地劳动鉴定部门鉴定为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加盟店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加盟店与员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二条 加盟店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 员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加盟店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部门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不含调入);五、义务服兵役期间的。第二十四条 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加盟店。未获得加盟店书面同意之前,员工应继续留岗工作,不得擅自离职,否则,加盟店将追究其相应责任。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随时与加盟店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二、加盟店采取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三、加盟店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第二十六条 员工给加盟店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八章 劳动合同终止与续订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二、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员工死亡;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各种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之一出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十八条 员工劳动合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医疗期等假期内届满,合同期限相应顺延至上述假期期满为止;员工入伍服兵役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合同期限自动顺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第二十九条 员工合同到期,加盟店和个人均未提出终止意向,但员工不履行续签手续的,加盟店将视同自动终止合同。第三十条 劳动合同期届满,双方有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加盟店人事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加盟店与员工协商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须在合同期满前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延续劳动关系;其中一方决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由加盟店人事部为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第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续签期限应根据员工当时工作岗位、工作表现及员工意愿续订劳动合同。符合以下条件的员工,加盟店将适当延长合同期限一、本年度评为加盟店优秀员工;二、其他符合延长合同期限条件的。 第三十二条 员工与加盟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须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妥善交接工作,并自合同终止(解除)之日起五日内将个人人事档案转出,逾期不办,加盟店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员工档案退转手续。第九章 经济补偿与赔偿第三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员工在加盟店的工作年限,按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部分,按一年标准计。一、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由加盟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部门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加盟店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加盟店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加盟店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第三十四条 员工违约解除劳动合同,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及经济赔偿金,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在双方签订的合同期内,乙方提出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按照劳动合同尚未履行的年限,每满一年,向甲方交纳相当于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本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违约金;未履行部分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公式:解除前 12 个月工资12合同未满年数);无固定期限合同未满时间按最多不超过十年期限计算;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赔偿责任,直至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二、对加盟店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员工,须按加盟店有关规定予以赔偿;三、由加盟店出资参加国内外各类脱产、半脱产及业余取证或资格培训的,以及外派研修、学习、考查的,解除合同时应向甲方赔付培训等项费用,具体赔偿标准如下:赔偿金=( 培训费+差旅费+手续费+培训期间工资福利) ×(约定服务期限-已服务期限) 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四、员工由加盟店出资接收的应届毕业生,须向加盟店偿付接收费等项费用,具体赔偿标准如下:加盟店支付的全额接收费用赔偿金= ×(约定服务期限-已服务期限) 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限(注:以上所指“服务期限”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第三十五条 员工在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合同,如加盟店为其支付了招接收费用,离职时应全额退还加盟店。第三十六条 员工须保守商业秘密,对违反加盟店保密规定,给加盟店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加盟店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加盟店人事部参照执行。第三十八条 如遇国家、当地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本办法将以国家、当地最新规定为准。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作为劳动合同附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劳动合同签约双方须认真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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