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 (二)

发布时间:2023-04-22 15:04:00浏览次数:114
《民事诉讼法学》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诉讼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诉讼义务的承担者。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参加诉讼的目的、作用、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和义务的不同,可以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分为以下五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还有一个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即民事诉讼主体(简称诉讼主体)。诉讼主体不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简称,而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中能够直接对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和终结产生影响者。是诉讼主体者,一定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如当事人既是诉讼主体,又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而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者,不一定是诉讼主体,诉讼主体只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 合议庭的外部关系。所谓外部关系是指合议庭与合议庭成员以外的组织及人员的关系,包括合议庭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关系。合议庭与院长、庭长及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合议庭与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组织及社会公众的关系。其中,合议庭与院长、庭长及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实质上是合议庭在人民法院审判中的责任和权利回避,在多大程度上独立的问题。其处置原则是既要加强组织领导,又要保持审判组织的相对独立性。合议庭与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组织及社会公众的关系实质上是对审判组织的社会监督问题,其处置原则是,一方面不能因为强调审判独立而封闭诉讼,使其失去民主监督;另一方面又不能因为强调社会监督影响审判独立,二者之间应当保持必要的制约与平衡。合议庭与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之间的 关系涉及诉讼模式的问题,从总体上看,应进一步强调弱化人民法院职权,强化当事人的作用。合议庭的内部关系。合议庭的内部关系是指合议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它体现合议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与工作联系。合议庭是一个审判集体,必须由 1 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院长或停止参加合议庭时,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在审判实践中,助理审判员经院长或庭长指定,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审判长的职责是主持合议庭的审判工作,指挥法庭的审判活动。书记员宣布法庭记录以后,审判长宣布开庭,即开始组织、指挥法庭的审判活动。新修改的民诉法增加了案外第三人申请撤销裁判的制度,有利于维护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益这一制度的设置是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一个较大动作,意图在于维护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因为在现实中,存在不少利用诉讼、调解等表面合法的方式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修改后民诉法规定,对于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这一制度主要借鉴了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制度。我国大陆地区的第三人申请撤销裁判制度与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不同之处在于,其一,我国的制度是与第三人制度联系在一起的,而我国的第三人制度也有自己的特点。在台湾地区,解释论上通常指受他人判决效力扩张的第三人。其二,我国的第三人申请撤销裁判制度可申请撤销的不仅包括判决,也包括裁定和调解书,而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仅指判决。在第三人撤销裁判的诉讼中,作为正当的原告,需具备两个条件,其一,系因他人之间的错误裁判而使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第三人。其二,不是因为该第三人的过错而没有参加他人之间的诉讼。因为如果该第三人本可以参加他人之间诉讼,通过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故意不参加的,裁判生效后再提起撤销裁判诉讼必然导致诉讼资源的浪费和他人讼累。第三人撤销裁判诉讼的被告应当是他人诉讼的原告和被告。这一制度的实施需要注意的是如何防止该制度被滥用,防止有人恶意提起该诉讼以达到撤销他人之间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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