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5-01-12 09:01:22浏览次数:31 1.概述 两个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监督 实验室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日常管理,维护及控制实验室感染等 2.病原微生物的分类与管理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类别 特点高致病微生物第一类能够引起非常严重疾病及我国尚未发现或已宣布消灭的微生物第二类能够引起严重疾病或比较容易在人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第三类能致病,但一般不构成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且有药可医及预防第四类 一般不致病的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②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③具有有效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④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有设备,有人,有措施,有技术 3.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工作人员培训 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工作人员健康监测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 2 名以上 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4.法律责任 工作人员感染高致病微生物及微生物泄露要及时上报。 否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造成传播的严重后果的,依法撤职、开除,吊销(机构)有关许可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