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探讨
发布时间:2023-06-25 10:06:44浏览次数:65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探讨一、企业所得税的概述(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和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个税种。这是一个古老的税种,在新中国税制史上也是一种复杂的税种。与其他税种相比,1994 年新税制后的企业所得税具有一些显著的特征。(二)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特征第一,纳税人是独立核算单位。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以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境内企业或者组织为纳税义务人。其中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第二,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扣除各项成本、费用、税金、损火等支出后的净所得额。它既不等于企业实现的会计利润额,也不是企业销售额或盈利额。第三,大量的税收优惠。复杂的征收活动,差异的税收管辖权,造成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种相比,有较强的复杂性。除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优惠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了大量的减免税优惠。二、企业会计核算中的税收筹划策略(一)收入的税务筹划权责发生制是企业会计核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目前税务部门将移动通信企业预收的充值费及用户预存款也纳入应税收入的范畴,要求当期缴纳营业税及所得税,这种界定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容易导致重复纳税。即使我们在纳税期间将预收账款当期减少数进行扣除申报纳税,这也相当于在执行该规定的当初预先缴纳一笔税金,占用了企业流动资金。针对这种情况,公司应积极通过集团公司向税务部门反映这一规定的不合理性,要求切实执行《通则》和《准则》及新的会计制度。销售货物收入或提供劳务收入。是企业最基本的收入来源。但是收入筹划时要注意:赊销或分期收款销售必须订有协议,协议中必须订明每次收款日期和金额,同时,注意控制风险,确保企业的收入能够安全地收回。另外。对于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可将收入推迟致下年确认,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企业资金周转的空间。此外,企业可充分利用新税法关于免税的政策规定,如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等,合理安排投资方式和时间,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二)成本、费用的税务筹划成本费用税收筹划策略,即基于税法对成本、费用的确认和计算的不同规定,通过对成本各项内容的计算、组合,使其达到一个最佳成本值,以实现最大限度地抵消利润、少缴税。运用成本、费用分摊与列支方法,并非任意夸大成本、乱摊成本,而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运用成本计算程序和核算方法等合法手段进行的财务税收筹划活动。(三)薪金支出的税收筹划改变员工红利为年终奖金,借以增加费用。员工红利与年终奖金,两者性质极为相似,均是用以奖励员工的努力与贡献。不同之处是:年终奖金属于薪资费用,而员工红利则属盈余分配。基于节税考虑,应尽量已年终奖金方式支出,可以在税前列支。应尽量以年终奖金方式支出,可以在税前列支。
(四)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总体上看,新税法构筑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体系。享受优惠的产业主要是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煤矿安全设备等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区域优惠倾向于中西部、少数民族、东北老工业基地等。能否有效利用这些优惠政策,直接影响企业税负的高低。如新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可以按实际支付工资的 lOO%加计扣除等。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投资项目。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三、企业在所得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一)缺乏税收筹划的意识对于一个企业业来说税收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而现在多数企业,却缺乏这种税收筹划意识,如 A公司高层领导和各基层领导都缺乏税收筹划意识,因为他们只注重企业的生产和销售,没有人意识到公司税收的重要性,而 A 公司只有一个税务人员承担其录入工作及税务申报清缴汇总等共组偶,一个人的工作负担很繁重,根本上没更多的时间之进行税收筹划,所以企业的税收筹划意识很淡薄。这种现象不仅仅是A 公司存在。我国很多企业税收筹划意识很淡薄,企业没有重视到税收筹划所带束的收益。(二)企业管理水平不高制约着企业纳税筹划的发展纳税筹划师应纳税义务人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对纳税地位的低位选择,要求企业管理人员不仅要熟悉相关税法、经济法知识,还要求企业对未来的经营情况有一定的预测能力,对企业的经济活动有一定的财务分析能力。但是这些对我国相当一部分会计核算不健全、会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的企业来说,只能是望洋兴叹。再加上实际经济生活中一些不法企业将隐匿实际收入、虚列成本费用开支等违法行为自诩为“纳税筹划”。使得许多企业的税务筹划走人误区。(三)确定获利年度不准确亭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该好好利用国家给予的政策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由于获利年度时间的确定不同,对企业产生不同的节税收益。四、我国企业纳税筹划的改进措施(一)纳税筹划要树立正确意识纳税筹划不仅要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且要符合税法立法的意图,这是纳税筹划区别于偷税、逃税的根本点。纳税筹划和偷税、逃税的结果都是少缴税款、减轻税负,但偷税是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实施的,不仅违反了税法的规定。更违反了立法意图,避税是抓住税法的疏漏进行的,尽管不违反税法的规定。但却违反了税法的立法意图:而纳税筹划是以税收政策为导向,不仅符合税法规定,而且符合税法立法意图。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能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要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进行。如果纳税筹划超出了这个前提就很有可能演变成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二)企业纳税筹划要结合我国的实际纳税筹划虽有一些普遍原则,但各国的税法不尽相同,因此不能照搬国外的经验。例如。许多国家允许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在一定时期内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总额虽然不会减少,但由于前期计入成本费用的折旧额较大,应税所得额较小。税款被推迟到后期缴纳,所以各年缴纳税款之和的现值会有所降低。(三)加强对纳税筹划的法律规范一方面,应从新税法上明确规范。在对企业纳税筹划的认定上往往会出现分歧,企业认为是纳税筹划,而税务机关则认定为避税,甚至是偷税,容易发生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而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因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法律依据,致使最后的判决、裁决难以使双方信服。因此必须对已经发现的有关税法的模糊、
不明确之处进行修订,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避免因对税法的随意理解而使纳税筹划偏离税法制定的初衷,给税务部门、税务代理机构、企业提供一个判断是否属于正确筹划的标准,以积极引导企业和税务代理机构的筹划行为,减少国家税款的非正常损失。另一方面,应从责任追究上加强规范。国家应通过法律责任的追究,加强对企业和税务代理中介机构行为的约束。企业通过税务代理机构进行的纳税筹划若发生了严重的违法行为,除企业收到严厉惩处外,税务代理机构受影响的不仅仅是信誉,更应该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这样才能够增强其依法筹划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尽可能为企业提供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参考文献:〔1〕傅广军等,新会计制度下的税务处理,中国物价出版社,2019(18).〔2〕张中秀,合法节税一为企业。惯省资金,中国人比人学出版社,2018(8).〔3〕葛长银、席爱华.合法节税,中国物价出版社,201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