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0322]《民法分论》大作业答案

发布时间:2023-07-16 10:07:32浏览次数:50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类别: 网 教 专业: 法 学 课程名称【编号】: 民法分论 【0322】 A 卷大作业 满分:100 分 一、问答题(共 5 题,学生任选 2 题作答,每小题 50 分,共 100 分)1、甲发现同事乙新购买的手机上有自己所作的记号,经查看正是被儿子未经自己同意拿走卖掉的那部,乙认为自己是善意取得人,应取得手机所有权,请回答善意取得的概念及构成要件。2、请回答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即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即承包方)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即承包方)的义务。   (一)承包方的权利   1.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权利。   (1)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法定权利。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16 条):①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② 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有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该条是关于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享有的权利的规定。   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方的合法权益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一个重要目的。以前,对承包方到底享有哪些权利,各地规定是不完全相同的,有的地方尚未作出规定。由于在全国没有统一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一些地方出现发包方利用自  己的优势地位,在签订承包合同时,给承包方规定过多的义务,而忽视承包方权利或者任意侵犯承包方权利的现象,最终的结果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完全实现,利益得不到保障。为了使农民的土地权益得以实现,切实保障农村的长治久安,针对这种现象,本条规定了承包方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是法定权利,即使在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 ,承包方也依法享有这些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权利的,都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16 条第 3 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是一个兜底条款。除了本条规定的第一、二项权利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其他条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对承包方的权利做了规定。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31 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 条第 5 项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优先权。农业法、渔业法、草原法、森林法等法律也对承包方的权利做了规定。 (2)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约定权利。 承包方除享有法定权利外,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各类承包合同性质和各地具体情况,还可以依法约定承包方享有的权利。依法约定的权利主要有:①《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27 条第 2 款规定:关于承包地调整问题,"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②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可以约定"承包土地的用途"。③在法定承包期限的基础上约定具体的承包期限等。2.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45 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权利,由当事人双方依法约定权利。 (二)承包方的义务1.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义务。 (1)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17 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2)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义务。承包方除承担法定义务外,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前提下,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协商,可以依法合理约定承包方承担的义务。双方依法约定义务,视具体承包项目和各地农村经济发展状况而决定,主要有:① 按承包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② 依约定建造何种农业经营附属设施等。 2.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义务。 - 1 -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45 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的规定,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义务属约定义务,由当事人双方依法约定义务。3、请回答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及成立要件。答: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人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或构成要个要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1)从客观上说,必须是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债要的行为,才能使债权人行使撤销。具体说来如下:第一,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第二,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第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者将要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债权。(2)从主观上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以债务人实施处分行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具有主观恶意。所谓主观恶意,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有害于债权人之债要还照样实施的心理状态。债权人一旦行使撤销权,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就归于无效,从而发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结果。撤销权必须在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凡自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或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不论债权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撤销要消灭。-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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