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完善监管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3-05-26 16:05:28浏览次数:47我国证券市场完善监管的思考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的剧烈波动性和愈演愈烈的金融危机,使得证券监管正成为全球日益瞩目的焦点。文章针对中国证券市场现行监管体制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证券市场监管是为确保证券市场高效、平稳、有序的运行,通过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各种手段,对证券市场运行的各环节和各方面进行组织、规划、协调和控制的总称。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有助于克服各种证券市场缺陷,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利益,尤其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透明与效率,促进证券市场的机制运行和功能发挥,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全和效率,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一、我国证券监管存在的问题(一)、监管的指导思想定位存在问题 首先,指导思想与监管目标密不可分,指导思想的错误定位将导致监管目标落空。《证券法》规定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目标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我国的实际情况是,证券监管目标主要是为大型国有企业服务,监管指导思想的错位使得监管目标在实践中落空。其次,证券监管部门疲于应付证券市场中不断出现的经常性问题,缺乏中长期的证券市场战略规划研究,导致证券监管的不可持续发展。最后,在监管手段上,仍注重计划与审批手续,将指令性管理手段照搬于证券市场,这种违反证券市场操作的强制性管理方法成为证券市场秩序混乱的诱因。 (二)、证券市场的自律功能尚未充分发挥作用 首先,自律组织不健全,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据统计,在目前近千家
证券商、中介机构中,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团体只是少数。其次,自律组织自身管理混乱。到目前为止自律组织还未形式自上而下的统一管理体系,地方证券业协会隶属关系各异,难以协调各方面的工作。最后,证券业协会的机构负责人往往由政府的各部门负责人兼任,与《证券法》规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对自身会员的自身约束、相互监督起到对政府监管的补充作用的精神相矛盾,失去了应有的独立性,带有严重的行政色彩。 (三)、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首先,缺乏证券市场受害人的有效补偿机制。《证券法》对民事赔偿责任未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方案,而民事赔偿恰恰是使受害人获得有效补偿的重要法律手段。其次是缺乏合理的民事诉讼机制。我国法律虽然对代表人诉讼和共同诉讼作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法院与证监会对此类民事案件一般都不予受理,出现了相互“踢皮球”的现象。最后,对违法行为者处罚力度不够。证监会和交易所对那些造假的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措施往往是罚款和行政处罚,真正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多见。违法者付出的违法成本太低导致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操作的现象屡见不鲜。 二、如何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一)、从监管体制内部着手1、建立对证监会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建议中国证监会直接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接受其相应职能部门,如财经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以及专家学者等组成的非常设议事小组的定期考核与监督。此外,还可以设立证监会“执法投诉中心”,并将投诉意见及反馈信息透明化。2、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
国际证监会组织指出:保护投资者,确保公正、有效、透明的市场以及减少系统风险是证券业监管的三大目标。我国的证券监管也应以此为战略性目标,有所为有所不为。尊重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减少政府动用行政力量对市场日常运行给予过多干预,重视对市场行为的合法性规制,致力于创造与维护一个公正、有效、透明的投资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二)、发挥自律监管机构的优势。1.证券交易所最贴近市场,能够对证券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高效性,较低的监管成本。2.证券业协会是在行业与社会之间以及行业内部起到桥梁作用的自律组织。它在加强会员的道德约束与诚信建设,防范、化解风险,防止恶性竞争,维护业内秩序,提高行业规范程度和社会声誉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三)、充分发挥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督功能。证券中介机构实际上是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第一道屏障,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守夜人”,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依法加强对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加强对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要求其履行勤勉诚信的职责,明确规定其虚假陈述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所适用的严格的举证规则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是促使其发挥对证券市场监督作用的有效途径。(四)、重视证券监管的外部环境1.壮大公众投资者的监督力量。首先,加强对公众投资者证券专业知识以及正确投资理念的教育,
培养其对市场行为监督、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的主人翁意识。建议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业协会都能以专门力量将其作为一项长期性的战略规划布署。其次,还要进一步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为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纠正证券市场中各种损害其利益的行为提供便利。第三,重视群众投诉举报工作,有意识地鼓励民间维权团体的建立与运作,加强为中小投资者提供此类诉讼的法律援助工作。2.鼓励舆论的监督力量。要利用媒体传播信息迅速、广泛且影响力大的优势,鼓励其对证券市场上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主要责任人及其行为予以曝光,通过舆论降低其信誉度,为公众投资者敲响警钟。但同时也应警惕部分媒体对于证券市场行情的虚假、夸大报道,防止其误导中小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五)、强化法律监管,改善立法、司法环节。首先要结合市场发展需要而不断完善证券监管的法律制度,细化相关规则的具体操作,并注意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提高监管体系的系统性。其次,克服传统监管行为中重立法、轻执法的做法,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执法手段,严查各种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监管权威。最后,还应加强证券监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如公安、工商、司法、财政、审计等的沟通与配合,统筹部署,有效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六)、加强证券市场的法律建设,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 第一,应尽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可操作性。第二,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立法与司法保护。需要在《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利益被侵害的单个投
资者有直接诉讼的权利,各级地方人民法院不得无故拒绝受理此类案件,以避免“踢皮球”的现象发生。第三,对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法。逐步加大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其他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执法和稽查力度,以促使证券市场各主体守法、合规依法经营。(七)、扩大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在证券市场开放,高科技被广泛运用的今天,跨国证券犯罪也呈现出了数量剧增、复杂性、隐蔽性加强等特点,这无疑增加了监管机构对此类犯罪调查和惩处的难度。因此,联合打击国际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也将是今后各国证券监管机构的重要职责之一。我国应适时拓宽证券监管国际合作与协调的途径和内容,逐步建立起此项机制,以促使证券市场法制化、规范化与国际化的发展。参考文献:[1]张亦春,郑振龙.金融市场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谭玲.市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6[3]王佩瑶.试论我国监管体制及其完善.今日南国.2008(5)[4]徐冉.对完善我国证券监管的一些思考.经济与法.2010(1)[5]李香梅,朱磊.完善我国证券监管的几点思考.山东商业会计.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