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职能定位

发布时间:2023-05-22 09:05:25浏览次数:33
论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职能定位长期以来,“三农问题”一直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影响我国经济与社会全面进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关键性问题,也是党和国家做好全局工作的根本性问题。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议》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提出来,这是党中央统揽全局、着眼长远、与时俱进做出的重大决策,是一项惠及亿万农民、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举措,是我们在当前乃至长远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担负和完成的一项重要使命。乡镇政府作为上联国家、下接乡村社会的最基层政权组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如何正确定位及有效发挥其职能,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而在现实生活中,乡镇政府往往是将主要精力用于抓经济发展,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因而造成乡镇政府在其职能发挥中的“越位”、“缺位”、“错位”现象。一、新农村建设对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提出迫切要求“社会主义新农村”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反映一定时期农村社会以经济发展为基础,以社会全面进步为标志的社会状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前提是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通过优质特色、规模经营、高产高效等产业化的手段,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二是建设村镇、改善人们的居住环境。包括垃圾处理、安全用水、道路整治、绿化等。三是扩大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和谐。具体来说,所谓“新农村”包括五个方面,即新农民、新房舍、新设施、新风尚、新环境。这五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范畴。即要因地制宜地建设各具民族和地域风情的居住房,而且房屋的建设要符合“节约型社会”的要求;要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道路、广播、通讯、水电等配套设施要完善,让现代农村共享信息文明;生态环境良好、生活环境优美。二、目前乡镇政府职能定位中存在的问题乡镇政府职能“越位”,主要是指乡镇政府干了不该干的事情和管了不该管的事情,直接包揽了本来可以通过市场进行的纯粹私人产品的生产供应,以及可以由政府、企业,非政府公共组织共同参与的混合性公共物品的生产,从而使得政府与社会、市场、企业等多方面的关系处理不当。乡镇政府职能的“越位”首先表现在经济职能的越位。主要是与农民之间的关系没有处理好,没有理顺政府主导和农民主体的关系,使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没有发挥出来,而政府也越俎代庖地管了不该管的事。乡镇政府职能“缺位”,主要是指本来应当由政府生产和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政府却没有充分尽职尽责,甚至在某些公共领域出现了“真空”。主要是公共服务职能的缺位。对于乡镇政府而言其公共服务职能应该充分发挥,才能服务于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乡镇政府职能“错位”,是指政府虽然发挥了作用,但所发挥的作用却没有真正发挥到所需要的 范畴内,而是作用到不需要的范畴内,于是产生了偏差。主要是社会管理职能上的错位,表现在社会建设与社会发展或滞后于经济增长,或超越实际承受能力办一些形象工程;在乡镇与农村关系上,把村委会当做自己的行政下属或派出机构,习惯于传统的行政命令;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力量薄弱,而村民自治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作用又没得到应有发挥,在社会管理上存在有利的事争着干,没有利的事“看着办”,甚至出现与民争利的现象。三、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制约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的原因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改革的深入,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行政思想也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发生了深刻变化,但在原有体制下形成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法尤其是在涉及到政府职能转变特别是基层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些重大问题上,传统观念的影响还很深远。乡镇政府在行使其职能时,其思想就会发生“顺拐”,仍然奉行”经济主导”的错误思想,各项工作都围绕经济发展展开,根本就没有提供公共服务的意识,更没有把农民的需求当成工作的重点,甚至凌驾于农民的意愿之上,认为发展就是经济发展,建设就是经济建设。这种惯性的思维方式使许多乡镇政府盲目追求当地经的济增长速度,而造成其他方面工作的缺位。财政因素的制约也是影响乡镇政府职能有效发挥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受到税费改革的影响,乡镇政府财政收入减少,因此,其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也相应的受到了一些限制。在乡镇财政收入增加难的同时,乡镇财政支出却并没有减少,乡镇政府的财政危机必然导致其行为变异,在其职能发挥过程中越来越把自身存在作为重要目标,越来越具有自利性。不合理的考核机制也是乡镇政府职能未能充分发挥的一个原因。中央政府通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一般被各级政府以硬指标逐层下达,省到市,市到县,县到乡,各级领导的升迁也都与这些指标挂钩,把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政绩的依据。要使乡镇政府更好的提供公共服务,其动力就在于上级的考核方式,而在县级政府对乡镇政府的考核中公共服务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这就使乡镇政府更加不愿意提供公共服务,而把精力集中在与考核机制相关的政绩工程上,对是否符合农民的利益考虑甚少。乡镇机构设置复杂,功能不全,权责不清,管理混乱,影响乡镇整体功能的发挥;冗员严重,乡镇干部队伍素质不高,缺乏系统知识,难以适应新农村建设对干部队伍的素质要求,乡镇政府无法真正转变政府职能,更无法进一步做好农村工作。四、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对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的思考长期以来,乡镇政府一直在压力型行政生态环境中行使着自己的职能,所以即使其职能定位的蓝图再美好,也无法变为现实。民主不仅仅是国家政权要有人民的选举、人民的参与,同时也意味着各层级政府之间要相互尊重,要有平等的商议权、讨论权和知情权,尤其是基层政府相对于上级政府或部门而言,要具有相对的自主权、表达权和商议权等。通过扩大乡镇政府组织的自主性和完善乡镇政府对乡村居民的负责制,才能构建和谐的行政生态环境,从而促进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的实现。乡镇政 府职能转变的重点是进一步增强乡镇政府的社会职能,逐步弱化政治职能和经济职能。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将乡镇政府职能清晰表述为: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为此,乡镇政府职能应从以下方面实现转变。一是在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乡镇政府要改变过去的“要钱、要粮”及只完成上级政府交办的任务的做法,把工作的重点转向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公共产品及服务和改善民生上来。公共服务职能可以说是当今乡镇政府的核心职能,乡镇政府要把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问题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技能培训;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扶农惠农政策,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建立农村福利院、养老院等;逐步将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对象扩大到所有的村民,使人人享受到基本的医疗保健;加大对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加快农村信息化建设,推进农业生产标准化;提供生产保障,即提供水利灌溉、电力、道路运输等生产性公共产品;加强对农村文化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大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供给,加强对新农村的宣传工作,改变农村风貌等等。二是对乡村社会进行管理。理顺乡镇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体现以民为本的思想。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政策,保障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政治、经济及文化权利;依法指导和帮助非政府组织的健康发展,推进社区和乡村基层组织自治,为落实公民在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权利创造条件;加强综合治理,依法惩处各项犯罪活动,妥善处理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解决好各种利益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抓好农村思想文化建设,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倡导乡村社会的新风尚;加强基层建设,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教育的手段,实施有效管理。我国社会管理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法律政策、方法手段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适应的地方,解决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既十分紧迫又需要长期努力。总之,乡镇政府职能转变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休戚相关,如何正确定位乡镇政府职能,这不仅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发展,而且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不仅具有理论价值及现实意义,而且还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参考文献:〔1〕石磊.浅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J〕.乡镇经济,2006(6).〔2〕李建国.中国三农问题的战略思考〔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2004(5) .〔3〕王伟.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需要关注的三个问题〔J〕.中国行政管理,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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