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的知情权

发布时间:2023-06-14 09:06:36浏览次数:33
论消费者的知情权摘要:消费者知情权体现的是一种非平等的关系,强调给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以保护,体现了追求实质上的自由平等的现代法的精神,是现代民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本文在介绍了消费者知情权的一般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消费者行使知情权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的措施。关键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权利;理论一、 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分析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根据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有关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要求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附有关商品的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线路图的权利。消费者知情权作为消费者四大基本权利的之一,概括而言,其权利内容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充分、准确、适当信息的权利”。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的分析可以从两个层次入手[1]。第一方面,消费者知情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消费者知情权是在社会分工出现,社会出现消费者和经营者两大阵营后,由于消费活动日趋复杂,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消费信息不对称情况日益扩大的背景下出现的。消费者由于其在交易中的弱势地位,法律为保护其权利专门设立了相关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 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2] 由此可知,只有消费者在进行其生活消费时才能产生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上述的生活消费“是指人们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消耗物质产品或消耗劳动服务的行为”。它是人们为满足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消耗各种生活资料、劳务和精神产品的过程和行为。而对于其他一些情况,比如个人的生产消费、单位的生产消费、单位的生活消费等,由于都不是消费行为,因此没有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消费者知情权的主体特定性还表现为只适用于自然人,而不适用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是因为消费者知情权产生的原因是信息的不对称及交易中。一方在信息占有量上的相对弱势,而因此采用法律形式对这一不均衡现象进行弥补。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委员会在 1978年 5 月的首届年会上将消费者定义为“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或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3]虽然在特殊情况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生活消费的主体纳入消费者范畴,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但由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自然人的集合体,其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不具有弱势地位,同时也具有很强的信息占有及获得能力。二、 我国消费者知情权行使的限制分析(一)、权利行使时间的限制消费者知情权在适用时对时间有着特殊的要求。尽管“人人都是消费者”,但消费者身份并非存在于所有的时间段内。人们只有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才享有知情权,因为只有这个时候人们才具有消费者的主体资格,而其他时间段不具备知情权行使的条件。具体来讲,这个权利行使的起始时间是消费者开始以作为方式实践其消费意图或者经营者主动发出要约诱使消 费者与之进行交易的时刻。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消费者,每时每刻都有人在进行消费 ,但消费并不是在一个人身上持续发生的,换句话说,消费并不是一个人生活的全部。人们在生活中除了扮演消费者这一角色外,还会以其他形式的主体出现,.如学习、工作、交往、休息等。在这些场合下,人们就不再是消费者,这个时候,人们就不能实然地享有消费者的知情权。只有当人们以消费者身份出现,在进行交易或者接受服务时才实然地享有以及实现消费者知情权。所以 ,对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使,在时间上是有严格界限的,这个界限的划分是根据人们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而界定的。不能因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知情权,人们就不分时间、不分场合地强调自己的知情权,这是违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宗旨的,这样不仅不能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还有可能会导致权利的滥用。[4](二)、权利支配范围的限制消费者行使其知情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消极接受信息和积极行使权力。但这两种权利的行使都有其局限性。首先,对于消费者的消极权利,由于消极权利的实现需要相关主体的配合,即需要经营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由于法律对经营者该项义务的规定有具体的范围,这实际上限制了这种消极权利的可支配范围。其次,对消费者的积极权力,这种消费者主动询问的积极知情权会受到商品秘密、技术秘密、以及经营者个人隐私等权利的限制,如果消费者询问的事项涉及这些问题,经营者有权拒绝详细说明;而对于一些显而易见的消费生活常识,经营者也可以不予说明。另外消费者所享有的受法律倾斜保护的知情权,这种权利在行使时仍应以一般的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为底 线,以善意与诚信的方式来行使。这些都是消费者知情权行使时应有的边界。(三)、权利客体的限制客体也称权利的对象或权利的标的,其本质是受法律保护的经济利益。法律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是针对消费过程中特殊性经济利益或特定化的商品或服务,即特定物或者特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在消费行为中,消费者只对自己准备购买、已经购买的商品或准备接受、已经接受的服务享有了解真实情况的权利。而且对于消费者了解的情况,仅限于与其消费活动及消费课题直接相关的方面。消费者不能以知情权为由主张获得消费客体以外的信息。三、 完善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的措施通过上节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涉及到多种社会关系,加上现实中其他因素的影响,致使到目前我国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仍然薄弱,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现象屡屡发生。针对这种现状,笔者试提出以下举措,希望能对加强我国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有所助益。在立法上要重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做得比较好的国家经验的借鉴,尤其在商品的内容标志和广告宣传及服务的规范等方面,缩小与他们的差距,使我国的有关于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法律法规逐步趋向完善。将知情权被作为一项基本民事权利,在即将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确定下来,以保障作为社会活动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有关组织的人身、财产及精神益免受来自各方面的威胁。四、 总结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各项权利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它能否充分的实现,会对整个消费活动 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赋予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以知情权是非常必要的。我国法律对消费者知情权有系统的规定,但是仍然有许多地方尚待完善,特别在社会不断发展、新的消费形式不断出现的情况下,现有的法律制度显得有些僵化。消费者在行使知情权的时候收到限制,需要制度上更加完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参考文献:〔1〕张严方:《消费者保护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12 年版。。.〔2〕谢次昌:《消费者保护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年版。〔3〕李昌麒、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4〕王习根陈众光:《论知情权》,法制与社会发展出版社 2012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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