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招投标研究
发布时间:2023-08-31 20:08:26浏览次数:471.引言工程量清单计价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有利于提高国内建设各方主体参与国际化竞争的能力,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的发展。在国内,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我国加入WTO 后与国际接轨的要求,我国 1999 年 8 月 30 日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并且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已于2003 年 7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施行。但是由于我国实行《招标投标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年限较短,招投标制度及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导致我国在推广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投标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去思考、去探讨。本文结合笔者参加市政污水项目招投标的感受,提出了我国现阶段招投标方式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标、投标方式和评标办法的特点,提出了监督及改进措施。 2.我国当前招投标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1 我国现阶段的招投标现状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制度起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目的是引起施工企业的竞争,以便择优录取。但是过去使用的定额计价模式是一种滞后于现代经济发展的招投标模式,在调节承发包双方利益和反映市场价格等方面存在许多不适宜的地方,同时还派生出权力寻租和滋生腐败等问题,使得招投标的根本目的没有达到。为了改善这种情况,我国 1999 年 8 月 30 日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并且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在全国推广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但是,由于长期以来1
各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分,最后总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这种评标方法一直是建设工程领域采用较多的方法。4.2 综合评标法的评标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统一的基础或者统一的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4.3 综合评标方法的缺陷 综合评标方法的缺陷主要有专家评委评估的主观性有余、客观性不足;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结合不够,定标中定性因素太多,定量因素太少;评标过程时间短,一般 2-3 小时,多则半天。我参与过的“梁滩河土主镇污水处理厂”和“荣昌县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招标,投标企业超过了 8 家,每家的投标书正本至少有 1000 页,而评标时间却没超过 6 个小时。这么短的时间,专家评委不仅要熟悉招标文件的规定,还要找出 8 家投标企业所有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中报价不合理的内容进行分析、打分。特别是投标单位报的施工措施费五花八门,高低相差相当大,评委对施工单位措施费心中无数,对投标最终报价是否低于成本难以做出有力的评判。所以为了解决专家评委主观因素的作用,我认为推广计算机评标体系势在必行。5.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投标报价5.1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投标程序及准备工作5.1.1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投标程序10报名投标投标计算制定确定招标招标获得办理
5.1.2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投标的准备工作 每个承包公司在投标前的准备工作虽然不是完全一样,但是却一定有相同的地方。以我司为例,我司派人每天浏览“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每当在网站上了解的适合我司的工程项目,就将该招标网页下载下来,然后召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讨论是否参与该次投标。如果公司会议决定参与投标,就会成立投标专案小组(5 人),派遣小组成员按时到指定招标公司购买标书。取得招标文件后,按照商务标和技术标分成两部分,工程部负责制作技术标书,市场部负责制作商务标书。两方人员仔细认真地研究各自负责招标文件,充分了解其内容和要求,按公司规定在两天内将应注意的重点事项挑出来拟订投标检查要点一览表,并发现应提请招标单位予以澄清的疑点汇总到专案小组组长处列表,一并提交给招标单位。研究招标文件的着重点,通常放在以下几方面: (1)熟悉投标单位须知,明确了解在投标过程中,投标单位应在什么时间做什么事和不允许做什么事,目的在于提高效率,避免造成废标,徒劳无功。我司拟订投标检查要点一览表,将特别应注意的投标书的数量、投标截止日期、投标保证金金额及提交方式、投标形式等事项一一列在表中,在投标前每天进行确认,可以牢牢把握投标书的制作进度。 (2)熟悉并详细研究设计图纸和技术说明书,弄清工程的技术细节和具体要求,为制定施工方案和报价有确切的依据。为此,要详细了解设计规定的各部位做法和对材料品种规格的要求;各图纸之间的关系等,发现不清楚或相互矛盾之处,要提请招标单位解释或订正。11
(3)研究合同主要条款,明确中标后应承担的义务、责任及应享受的权利,重点是承包方式,开竣工时间及工期奖惩,材料供应及价款结算办法,预付款的支付和工程款结算办法,工程变更及停工、窝工损失处理办法等。根据这些因素制订施工方案的安排,并反映到我司投标价格中,以利于减少风险。2、调查投标环境。投标环境是投标工程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这是工程施工的制约因素,必然影响工程成本,是投标报价时必须考虑的,所以要在报价前了解清楚。除了通过招标书了解施工现场条件、自然条件外,我司还在招标规定的现场踏勘时间内,派遣工程部专人到施工现场了解情况是否与招标书一致。在时间允许的条件下,还需要到施工当地了解建材供应条件、运输条件及价格。我司作为总承包商,按照招标书中设备要求,广发询价函给符合要求的设备厂家,督促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价和寄来资质文件,招标小组成员每天汇总价格资料和资质资料,在投标前选取最优设备组合方案。3、确定投标策略。企业参加投标竞争,目的在于得到对自己最有利的施工合同,从而获得尽可能多的盈利。为此,必须研究投标策略,以指导其投标全过程的活动。4、制定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是投标报价的一个前提条件,也是招标单位评标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施工方案主要应考虑施工方法、主要机械设备、施工进度、现场工人数目的平衡以及安全措施等,要求在技术和工期两方面对招标单位有吸引力,同时又有助于降低施工成本。5.2 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投标报价策略 投标决策是投标人经营策略决策的组成部分,指导投标全过程。影响投标决策的因素十分复杂,加之投标策略与投标人的经济利益紧密相关,所以投标人12
在投标时必须及时、迅速、果断。投标人应根据经营状况和经营目标,既要考虑自身的优势和劣势,也要考虑竞争的激烈程度,还要分析投标项目的整体性特点,按照工程的类别、施工条件等确定投标策略。按投标人的投标目的来划分,投标策略主要有以下 3 种。5.2.1 生存型策略生存型投标策略是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考虑其他目标因素,只为克服生存危机为目的或占据某一特定市场而争取中标。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投标人自身经营管理不善,都可能造成投标人的生存危机。这种危机首先表现在企业的经济状况不好,中标项目的减少;其次,因为政府调整基建投资方向,使某些投标人擅长的工程项目减少,这种危机常常危害到营业范围单一的专业工程投标人;第三,投标人经营管理不善,业绩下滑,投标机会越来越少。这种投标人就会采取以生存为重,不盈利甚至赔本也要夺标的策略,只要能暂时维持生存度过难关,就会有东山再起的希望。另外,对于有些新项目、新领域,企业为了开拓市场,占据一定的份额,也可以采取不盈利甚至赔本也要夺标的策略。5.2.2 竞争型策略竞争型策略是大多数企业经常采用的,也叫保本低利策略。竞争性投标报价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以竞争为手段,以低盈利为目标,在精确计算成本的基础上,充分估计各竞争对手的报价目标,以具有竞争力的报价达到中标目的的一种投标报价策略。投标人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时会采取竞争型报价策略:经营状况不景气,近期中标项目较少;竞争对手有威胁性;试图打入新地图;投13
标项目风险小、施工工艺简单、工程量大、社会效益好的项目;附近有本企业其他正在施工的项目。5.2.3 盈利型策略 盈利型策略是指投标人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以实现最佳盈利为目标的一种投标报价策略。以下几种情况投标人可能会采用盈利型报价策略,如投标人在某地区已经打开局面、施工能力饱和、信誉度高、竞争对手少、具有技术优势并对招标人有较强的名牌效应,或者项目施工条件差、难度高、工期质量等要求苛刻等。6.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6.1 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必要性6.1.1 工程招投标领域腐败现象集中当今建筑市场,由于市场竞争过度、僧多粥少,各施工企业为了获取承包合同采用了许多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建筑市场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也成为了反腐败工作中的热点问题,给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蒙上了阴影。目前,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的焦点在政府投资工程上,特别是这些工程在招投标阶段“暗箱操作”、“违规操作”,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给一些腐败分子提供了“寻租”沃土。目前工程招投标中“违规操作”已经漫延到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且单个环节行为较难认定为违法违规。建筑市场经过多次整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违规行为从公开到隐蔽,从个别人“一锤定音”到整个招投标过程不正当的“系列操作”,形成了程序14
上的合法而实质上渗透着腐败。这种状况不予以整治危害性更大,将使建筑市场处于非良性竞争状态,危害行业的健康发展,且毒害党风和社会风气。6.1.2 腐败现象集中的原因我认为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腐败集中的原因有以下七点,现在我将分别从法规、体制、社会环境以及建筑产品特点、招投标活动运作机制等方面进行分析。 1、现有法规体系存在漏洞 目前,建筑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规主要是《招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以下简称“招投标法规”)。《招投标法》有些条款规定本身就有漏洞,给业主或代理机构留有可操作的余地,如第十二条赋于项目业主(自行招标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力;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有关不得对投标人有歧视性条款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条款等。而这些条款的执行,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目前,招投标竞争非常激烈,竞争对手得分(综合评审法)差距非常微弱,法律提供的微小弹性空间都直接影响评标结果。《招投标法》作为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它应当给各方主体追求效率的空间,但作为政府投资工程,应有更严厉的强制性规章,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性,最大限度的减少漏洞的存在。 2、现有建筑体制现状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的建设体制基本上还是政府引导的计划体制,大中型项目的投资主体还是国家或是由国家控股的大中型企业,政府下属的各个法人单位承担项目业主,并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为了解决各项目法人单位的专业素养问题,在招投标阶段引入了招标代理制,施工阶段聘请社会监理,15
并强制性地接受政府监督。从实践来看,建设市场存在的问题大部分都是萌芽于招投标阶段,招标代理制引入并没有实现工程招投标过程的贯彻“三公”原则。究其原因,是体制问题。现有的建设体制,项目法人都不是本质意义上的法人,它是各级政府(公共财政)的委托代理人,他们利用法律上的漏洞,在执行公务(选择招标代理、资格审查、评标、定标)时,仅有道德的约束,来指导他们为所服务的机构决策。而当他们能以极小的风险(体制设计给他权力,法律提供可操作空间)获得个人利益较大的回报时,道德约束力就显得脆弱。实践中存在领导不干预,经办人员干预;项目业主不干预,招标代理人干预的状况,现实地说明了一切。 3、建筑产品特性提供了“可操作”的空间 从理论上说,建筑工程是一种期货商品,招标人对建筑产品不确定性的担忧,导致招标人更为关注的是投标人的资信、业绩及可信度。现实中,资格预审又过于流于形式,在项目法人主体层层代理情况下,建筑工程的特性给代理人“寻租”提供了很好的籍口。一般性建筑产品(主要指变更设计)虽然技术含量不高,但由于一个承包合同清单项目众多,工程实施及结算具有一定伸缩度,且工程成本控制及账务处理较具弹性,存在着“黑色利润”空间,这个空间提供了工程项目招投标“暗箱操作”物质基础。4、诚信经营社会基础尚显薄弱 我国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阶段,虽然市场经济已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但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作用的结果及传统文化使然,人们在日常活动中仍衷情于“权力”。建筑产品虽然牵涉到每一位民众,但它不像家电产品,民众可以自主行使购买和监督的权力。现实中建筑产品采购权集中在16
少数人手里(招标人、代理人、评标专家委员会)。由于建筑产品招投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需要保密,客观上造成了不便于社会监督,减少了投标人因为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还有,在中国和谐的社会氛围下,一个企业由于虚假信息在一个项目投标失败,并不至于遭到像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那样受到市场驱逐,所以,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参与投标的现象愈演愈烈。依托有形建筑市场,利用现有信息技术完全可以对投标人信息进行准确、全面的核审,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全国统一信息平台整合工作滞后于现实监管需要,也给“暗箱操作”者提供了机会。 5、交易各方主体尚未成为实质上独立运作的市场主体 上面已分析现有体制下,项目业主仅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实质上仅是各级政府的代理人。项目业主的价值取向与掌握的权力,决定着招标代理人不能纯粹从公平与效率角度进行招标运作,否则招标代理有可能失去市场。在这种体制约束下,招标代理人从某种意义上,仅是按照业主的意愿帮助业主完成符合法规程序的招投标运作,使业主倾向的中标人合法化。建筑市场交易各方中重要的主体承包商,在我国就更具特殊性。目前,在建筑市场中存在一些个体(包工头)以法人名义参加工程招投标,这也是中国特有的承包商体制所决定。建筑施工业作为完全竞争性行业,行业门槛并不高,但进入该行业有政策壁垒资质管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施工企业尤其是高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仍是国有和集体占主导地位,这些国有企业通过多年改革仍未形成企业发展的动力机制。由于建筑行业政策壁垒的存在,行业内企业处于只进不出的状态,令行业内竞争日趋残酷,为了生存不得不采用许多不当方式。作为目前国有(集体)企业管理者,他们对现有市场竞争态势必然作出有利于17
自身生存的理性选择选择对自身风险较小的经营思路。企业自主投标投入大,且有许多公关费用,这对国企来说,无疑是心头的痛,若多标未中,经营者自身就要面对许多公关费用而束手无策,同时令企业陷于困境;反之,通过投标代理人,企业开具介绍信,就有一笔收入,中标后还能收取管理费用,将投标风险转移给“挂靠者”。这样企业可以在举步维艰中生存,而企业管理者不承担个人风险,甚至还可以有隐性收入存在。对“挂靠者”而言,他们不一定具有能力(包括人力、物力)维持一家企业运作;即使有能力,在国家越来越严格的资质管理下,创办一家高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也至少需要 5 年的时间,无法在短期内达到投标的目的;再有,即使创办成一家高等级施工企业,维持企业运转所需的管理费用,也令他们承担很大的风险。这就使挂靠成为维持企业运转的最好选择,造成了现在建筑市场中挂靠行为屡禁不止,甚至出现专以投标谋利的个体。总之,现在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各方交易主体由于体制、机制上的原因,从某种意义上都被“挂靠者”操纵着。 6、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难点 从法规上说,行政主管部门目前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施细则。特别是法律规定的歧视性条款较难把握,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发生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机。就组织机构而言,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深入,政府机关越发精简,配置人员更少。目前,我国处于建设高峰期,项目规模大、数量多,分布广,许多建设项目法人作为一次性业主缺乏工程项目经验,建筑市场必然产生大量问题。面对此种状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的招标办及有形建筑市场,又人为割裂,导致人力资源18
浪费,监管力量更趋削弱。从行政手段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特别是规范业主行为缺乏有效手段,而仅有的手段是惩罚性的消极手段,达不到让业主警惕自身行为的目的。 7、评标专家委员会未能实现既定功能 《招标投标法》的颁布从法律上对招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委员会的地位进行了界定,减少了项目业主对项目定标的行政直接影响,理论上体现了项目评标的民主化、科学化。然而,在实际运作中评标委员会并没有很好实现其预定功能。具体原因如下:① 按照《招标投标法》对评标专家资格的界定,只有在大、中城市方才有条件建立具有一定容量的评标专家库,合乎条件的评标专家在数量上显得不足;②评标专家从社会各行各业产生,评标专家的思想道德素质及专业素养较难把握,特别在库容不足的情况下,合乎法律硬件规定的专家基本都入库,致使专家质量参差不齐;③社会化选拔评标专家的方式,对专家仅有法律的约束,行政上对其约束不力,但由于工作特殊性,即使触犯法律,取证也较为困难,法律约束也不硬。对评标质量而言,主要依靠评标专家对自身的道德约束,道德约束对环境的依赖性很强,在目前复杂环境下,道德约束往往显得苍白;④现在招标项目众多,项目规模专业差异很大。对大部分项目而言,代理机构从压缩招标成本考虑,评标时间仅仅有几个小时,在这么短时间内要求评标专家拿出高质量评标成果不现实,往往仅是履行法律上的程序而已。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对现有评标委员会充当招投标活动中“橡皮图章”的功能,或评标专家参与“暗箱操作”,针对特定问题作出特定评判的现象就会有客观的认识。 建筑工程正是存在以上诸多法规、体制、社会环境、机制及建筑产品本身19
工程建设方面的法规、规章相对滞后,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缺乏有效监督等原因,建筑市场混乱状况没有得到根治,地方封锁、部门保护现象严重,私下交易,利用发包权索贿受贿现象依然存在,行政干预依然时有发生。由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推行时间尚短,我国的工程造价人员思想还未完全从传统的定额造价模式转变过来,对新的招标投标的理论缺乏深入研究,招标程序,评标方式、评标方法还不够科学化、规范化,招标造价管理机构建设,人员素质、管理水平仍有待进一步提高。2.2 我国现阶段的招投标方式存在的问题2.2.1 招标主体降低造价意识薄弱《招标投标法》第 3 条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必须进行招标的的四种大型工程项目,导致在我国市场经济背景的基础上,有实力进行这四种工程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大多是国家或是由国家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在重庆市招标的大型市政项目业主就是多是重庆市水利局下属的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者环卫局下属的重庆市环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这样的投资主体,缺乏或很少有降低造价的冲动。而在我国,招标活动从来不是一种自发行为,而是一种政府强制性行为。所以,有时一些主管部门碍于情面,找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保护自己行业或地区的投标人,在这样的环境下制定出来的投标价当然不可能以低价中标为主。2.2.2 资格预审流于形式虽然《招标投标法》第 18 条和《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第 16-17 条均对资格预审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我国实行的评标主要采用“综2
特性等原因,导致了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产生了一系列“暗箱操作”。其操作行为具体体现在招标“游戏规则”的制定,这些规则从发布公告、接受报名、资格预审到投标文件都作出了一系列有倾向性的安排,并且发展到监管部门根据现有法规很难从书面材料上认定其违规行为。各地监管部门等针对这些问题虽然制定了很多规范性文件予以纠正,然而,由于以上深层次原因未能破解,往往“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市场状况仍然不容乐观,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仍然未能实现完全按照承包商实力或项目管理班子实力进行竞争。6.1.3 加强行政监督管理可有效预防权力滥用 建筑招标行为成为社会热点,各级领导部门,特别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都投入了大量精力,取得了一定成绩。不能否认的是,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招投标后,领导指定承包商、明目张胆“违规操作”现象得到一定扼制,但“违规操作”行为从公开到隐避仍然肆虐于招投标活动中并被披上“合法”的外衣,这些现象告诉我们要想从根本上扼制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减少活动中人为的干预,因此就有必要实行严格的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由对企业的直接干预转到宏观调控后的一种重要的形式。在招投标领域,如何规范建设市场交易行为,维护招投标双方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遏制工程项目交易中存在的腐败现象,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工期,促进建设行业技术水平的提高,无疑是行政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责。6.2 加强对招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的具体建议针对目前我国招投标活动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建议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政府行政行政监督管理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20
6.2.1 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的法制建设 1、不断修正法律法规中的漏洞,例如扩大招投标法要求必须实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制定更严格的资格预审程序、对任何违规行为制定更严厉的惩罚措施等。从提高招投标监管工作质量的角度上看,加快法规建设步伐,尽早解决发现的问题,从而保证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招投标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2、严格实行国家规定的招标投标备案制,建立检查和处理结果定期公示制度,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必须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加大执法力度,坚持常备不懈地检查监督,对违法乱纪行为给予狠狠打击,强化处罚措施,依法规范交易行为。招标投标政府监管部门应与计划、土地、规划、工商、纪检、质监、安全等部门互通信息,协同运作,各司其职,不搞地方保护主义或人情攻势,共同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运作机制。对于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秉公执法,要坚决实行“三个一律”,即一律给予经济处罚,一律给予纪律处分,一律公开曝光。 6.2.2 继续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 1、设立有形建筑市场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场所。实践证明,设立有形建筑市场是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一项有益尝试。例如重庆成立的招投标网站每天公布招投标信息,并宣传建筑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就对于增进建设工程交易透明度,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2、积极推行工程量计价模式,主动与国际惯例接轨改变一些与国际招标规则不一致的政策、运行机制,使我国的建筑企业能参与国际竞争。通过国际竞21
争,改变我国建筑市场长期封锁、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现状,创造建筑市场较好的对外平等竞争机会与环境。3、虽然国家开始推行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制度,但是还应完善工程造价人员的培训制度,强制工程造价人员定期参加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培训,使造价人员能够了解最新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加快造价思维的改变。 4、加大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宣传力度,增强规范招标投标的意识,让更多的企业自愿加入到招标的行业中来,同时完善健全的严格有效的政府监管机制,以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保障招投标健康发展。5、加快推广计算机评标体系。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由于市场价格、管理费、利润的全面放开,实行企业自主报价,这样对清单综合单价的评审要求更规范、更严格、评审的工作量更大。而评委要从每份投标书上百个清单项目中找出报价差异较大的项目进行报价的合理性分析,必然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加快采用计算机评标,将大大节省了评标专家的时间,使评审过程变得更科学、更先进、更合理,评标定标过程更能充分体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7.结论 总之,建立以市场为指向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招投标,是建筑工程造价改革的需要,是适应社会主义的需要,是加入 WTO 后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对整顿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起到积极的作用。从发展趋势上看,推广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投标已成为我国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参考文献[1]张建中.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的制定.工程建设与设计,2004 年第 2 期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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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国计划出版社.2003 年 7 月[17]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中国计划出版社.2007 年 5 月24
合评分法”方式,所以对资格预审的工作没有国际工程要求得那么严格,我曾经参与过的“土主污水厂”和“荣昌污水厂”投标的资格预审就只是走审查企业“资质证书”的形式,所以出现了企业挂、靠、“借壳投标”、“借壳围标”等行为不足为奇,由此滋生了很多暗箱操作的温床,产生了很多工程隐患。2.2.3 评标方式仍以标底为准《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了选择中标人的标准有两种: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当是投标报价不能低于成本价格)。各个省市在实际操作中,最常用的是综合评分法,中标人都是综合评分最高的,并且与标底越接近的报价得分越高,并且偏离超过标底一定幅度的报价就称为废标,会失去竞争资格。我参与过的“梁滩河土主镇污水处理厂”和“荣昌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招标中,招标书商务部分“投标人须知附表”中就明确规定“投标人的最终投标报价必须低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限价(标底),否则其投标将被视为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作为废标处理”,“投标报价低于(不含等于)评标标底的 20%,其投标报价一律按零分处理”,“ 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等于总价评标标底的,得基准分 80 分;投标总报价与评标标底相比,每上浮 1%,在 80 分的基础上扣 2 分;每下浮 1%,在 80 分的基础上加 2 分,最多加 20分。不足 1%的按内插入法计算。”在鲁布革水电站引水工程国际招标中,日本大成建设公司以低于标底 43%的报价中标,且完成项目后赢利,这一得到世行充分肯定的成功典型,在我国是被视为投机取巧,是违规操作。这也是目前我国在推广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招投标方式与国际惯例的最大差异。3
2.2.4 造价依据还未转变 在我国,建筑工程造价长期以来采用定额计价的模式,各个承包商均使用国家定额计算报价,所以报价存在的差距不大,也体现不出承包商的规模、管理方式、技术实力和施工方案等因素。虽然我国从 2003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不少问题。例如:造价人员的专业水准还停留在传统的思维定势上,编制清单漏洞较多;施工企业投标报价长期使用国家定额计算总价让利,大多数企业无自己的企业定额,也无原始数据积累,对报价心中无数;等等。2006 年底我司参与的“土主污水厂”和“荣昌污水厂”投标报价也仍是采用国家定额加一定费率计算工程量费用,实行总价让利的模式。3.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标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招标,其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下面就介绍一下工程量清单的概念、招标程序和特点。3.1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概念及招标程序3.1.1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概念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由招标人按照“计价规范”附录中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工程量清4
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完成施工设计图纸所要求的且在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分部分项所需的费用。措施项目费是指工程量清单中,除工程清单项目费外,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规范、规程要求必须配套完成的工程内容所需的费用。其他项目费用主要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规费是指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列入工程造价的费用。税金是指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列入工程造价的费用。3.1.2 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程序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根据施工设计图、施工现场地质资料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工程量清单,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的每一个子项应准确地列明定额编号、工程项目名称及内容、工程量和工程计量单位。同时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工程量清单,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设工程消耗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构消耗量标准和管理费标准以及措施费标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参考价等编制标底价格,并妥善封存,直至开标。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针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个项目进行认真分析,并结合当时市场的材料价格、劳动力行情和企业自身的管理体系,结合工程施工的难易程度,地段的好坏、环境的优劣、工期质量的要求、文明施工的要求、创优计划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主管5
机构的有关规定等,自行考虑风险情况,采取一定的报价策略编制投标报价。投标人在计算投标价格时,应对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对,如发现工程量清单有缺项、漏项、计算错误、不明确处,应向招标人提出,要求给予解答或答疑。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在保证质量、工期和安全等条件下,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按照“不低于成本”的原则,择优选择技术能力强、管理水平高、信誉可靠的投标人以合理低价中标承建工程。评标委员会遵循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公正合理的评标,针对每个分项进行认真分析,看是否能保证工程质量,是否有偷工减料,是否采用不平衡报价,是否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等来评定是否低于成本。控制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是针对目前存在的压低标底价和低于成本报价等不规范行为,防止由于过低的成本报价中标导致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低劣现象发生。投标人中标后必须按照中标价格签订合同,该合同价格和工程量清单即为今后工程结算的依据。3.2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标方法的特点及必要性3.2.1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标的特点(1)强制性。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明确规定了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做到“四统一”(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同时强制要求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计价规范”规定执行。6
(2)公平性。工程量清单报价是各投标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施工水平、管理状况及经营状况,对拟建工程清单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及管理费进行合理评估后得出的具有竞争力的报价,是各投标人真实水平的客观反映。(3)通用性。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使工程量计算方法标准化、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化、工程造价确定市场化,更符合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 (4)竞争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计价规范》中措施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只列“措施项目”一栏,具体采用什么措施,如模板、脚手架、临时设施、施工排水等详细内容由投标人根据自己的施工组织设计,视具体情况报价,而这些项目在各个投标人之间是不同的,是竞争项目,是留给投标人竞争的空间。二是《计价规范》中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没有具体的消耗量,将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工、料、机械没有具体的消耗量,将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工、料、机械价格和利润、管理费全面放开,由市场的供求关系自行确定价格。投标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也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报价。《计价规范》将定价权还给了企业。3.2.2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必要性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为招投标市场增加了透明度,能更好的体现《招标投标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工程量清单报价使企业能根据自身实力自主报价,合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及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策略。工程量清单报价也使业主对工程造价做到心中有数,有效控制了工程投资。总的来说,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有下述必要性:7
(1)有利于公平竞争,避免暗箱操作。通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企业可以编制自身的企业定额,使企业不用再依赖于国家发布定额,通过市场竞争自主报价。所有投标人都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基础上自主报价,充分体现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可以有效改变建设单位在招标中盲目压价和结算无依据的情况,加强了政府对工程造价的宏观控制,可以避免工程招标中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不规范招标行为。(2)有利于风险合理分担。投标单位只对自己所报的成本、单价的合理性等负责,而招标单位承担工程量的变更或计算错误的责任。这种格局符合风险合理分担与责、权、利关系对等的一般原则,同时也能促进各方面管理水平的提高。(3)有利于工程拨付款和工程造价的最终确定。工程招投标中标后,建设单位与中标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基础上的中标价就称为合同价的基础。投标清单上的单价是拨付工程款的依据,建设单位根据施工企业完成的工程量可以确定进度款的拨付额。工程竣工后,依据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和相应的单价,确定工程的最终造价。(4)有利于标底的管理和控制。在传统的招标投标方法中,标底一直是个关键因素,标底的正确与否,保密程度如何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工程量是公开的,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标底只是起到一定控制作用,也就是控制报价不能突破工程概算的约束,标底作为评标的参考价格,其作用正在逐渐弱化。这从根本上消除标底准确性和标底泄露带来的负面影响。8
(5)有利于提高施工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投标企业根据招标文件及中标价格的承诺,通过对单位工程成本、利润进行分析,统筹考虑,精心选择施工方案,合理确定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要素的投入与配置,优化组合,合理控制现场费用和施工技术措施费等,以便更好地履行承诺,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劳动生产率。4.建筑工程招标评标 评标是招标工作全过程中重要的一环,而评标方法的制定则是评标工作的关键,它关系到评标是否真正做到公正与公平。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了选择中标人的标准有两种: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当是投标报价不能低于成本价格)。这也就意味着我国实行的是综合评分法和合理低价中标法,而最常用的是综合评分法。我司参与的重庆市“土主污水厂”、“荣昌污水厂”等大型市政工程的招标均是采用的综合评分法(百分制)。4.1 综合评分法的含义综合评分法是选择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既综合评分最高的作为中标候选人。衡量投标文件是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要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在综合评分法中最常用的是百分法。这种方法是将评审各指标分别在百分之内所占比例和评标标准在招标文件内规定。开标后按评标程序,根据评分标准,由评委对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