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应用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3-05-25 10:05:13浏览次数:26
合同法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应用案例分析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法规的日渐完善,签合同已成为我们在经济行为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由于我在公司日常主要是负责一些设备或零件等的采购工作,所以我就针对我工作所涉及的一些事项进行论述。采购合同严格意义上属于合同法中的买卖合同范畴。既然涉及到买卖,那肯定会有两方甚至是多方进行参与,由于合同涉及方的利益方向不同,合同履行过程中肯定要涉及到各种各样的纠纷,遇到纠纷时就要通过合同法来保证己方应得的利益。那么合同纠纷上最让人深恶痛绝的就是合同诈骗了。合同诈骗严格意义上已经超出合同纠纷的范畴。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合同诈骗,中国合同法是这样阐述的: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母的而订立合同的 4、行为人订立的合同损害公共利益的 5、行为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首先先以我公司所经历的的一次合同被骗进行描述:我司由于缺少一种设备备件,急于进行采购来保证生产。备件采购部门没有相关供应商,便从网上寻找合适的卖家,找到卖家后,只是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大致了解情况后,便与厂家通过传真方式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完毕后,厂家便频频催促我方进行付款。由于备件急需,且合同条款确实有预付款项目,我方采购人员便通过电汇方式进行预付款,但款项付出后,厂家便石沉大海,怎么也联系不到,我方人员方知被骗。此时,再想找到厂家困难重重,因为厂家网上信息根本就没有厂址方面的描述,我方人员自始至终也未到厂家进行考察 , 同时由于对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认识不够深入,感觉追诉的话也没有意义,最终只能不了了之。这次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本事件就属于合同诈骗中的一个典型案件。其中采购人员的粗心大意负主要责任 ,但事后的维权追诉也不能缺少。我认为本次的案件已经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因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通过上述描述应该可以看到,我司发生的此次合同案件中合同乙方已经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可能有的人要说上述案件过程较明显,合同乙方的意图及进行的行为判定起来较清晰,但有的合同案件中可能存在与合同纠纷划分不清,或与民事欺诈划分不清,不容易界定。那么下面大概说一下关于合同诈骗诈骗罪的认定。1.本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合同诈骗犯罪往往与合同纠纷交织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要划清它们的界限,大体有三种情形:  一是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并非旨在诈骗他人钱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诈骗犯罪。但是,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和他人签订大大超过履约能力的合同,就另当别论了。以超出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签订后,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但若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设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诈骗他人财物的企图了,此时就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二是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种行为人只具有某种履行合同的意向,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许多条件的 制约。如果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 ,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借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名行诈骗之实,没有为合同的进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了。  三是内容完全虚假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行为人在主观上就没有准备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明显,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行为人主观上无长期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只是想临时借用,待将来有收益后再行归还对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2.本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本罪也往往同民事欺诈行为交织在一起,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欺诈的内容与手段不同。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合同的民事欺诈一般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是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骗取受欺诈方的信任。   (3)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  (4)欺诈侵犯的客体不同。民事欺诈的客体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欺诈方骗来的合同定金、预付款等,都是合同之债的表现物;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  (5)欺诈的法律后果不同。民事欺诈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使之无效。若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引起诉讼,则由民事欺诈方对其欺诈行为的后果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合同诈骗罪是严重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行为人对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要负担双重的法律责任,不但要负刑事责任,若给对方造成损失,还要负担民事责任。  (6)欺诈适用法律不同。民事欺诈虽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处在一定的限度内,故仍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为目的,触犯刑律 ,应受到刑罚处罚,故由刑法规范调整。  3.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从本质上看,合同诈骗罪也是一种具体的诈骗犯罪,其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而本罪既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又侵犯合同行为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尽相同。诈骗罪可以表现为虚构任何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骗取财物;本罪只是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因而欺诈手段有特定范围的特殊性。 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和所有权制度;客观方面法律直接规定了五种情况:⑴ 以虚假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⑵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提供担保的;⑶没有履行能力,先以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履行或者签订合同的;⑷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⑸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财产合同法中的合同欺诈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故意隐瞒一些真实请款,如产品的瑕疵、功效等等,但是并不是不履行合同也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尤其是行为人没有使用合同诈骗罪中的五种法定行为之一种或以上。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除了要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或者是违约的民事责任,而且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合同欺诈行为只要承担损害赔偿或者违约的责任民事责任。由于笔者接触合同法时间不长,对合同法也没有一个系统的,全面的学习,对于合同经办只是按照公司的规定和相关规程进行办理。对自身及公司的利益维护方面比较薄弱 ,在这里之所以大篇幅地讲述合同诈骗的判定,除了对自己的知识储备多一些外,也是想对各位合同经办人们进行一下提醒。如果出现合同诈骗或类似合同诈骗的事情出现,一定要通过法律的手段保护 公司的权益,切不可为了怕麻烦而不了了之,这样除了会主张犯罪者的嚣张气焰,对经济社会的发展造成阻碍甚至破坏,没有任何作用。另外,作为一个合同经办人,我们要对公司的利益负责,在开始一份合同之前,一定要对对方的资质进行验证,并且一定要实地考察,切不可为了省事图方便,就草草签订了事,这样受害的只 会是我们的公司和我们自己。参考文献;找法网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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