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分类GB
发布时间:2024-11-18 09:11:04浏览次数:3目 次前 言................................................................II生产安全事故分类............................................................1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3.1 生产安全事故 Accident of Working......................................13.2 涉险事故 Accident at Risk............................................14 生产安全事故分类.........................................................14.1 事故对人的伤害程度分类.................................................14.1.1 死亡.................................................................14.1.2 重伤.................................................................14.1.3 轻伤.................................................................14.2 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类.....................................................14.3 事故类型分类...........................................................2参考文献....................................................................4前 言本标准代替 GB 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本标准与 GB 6441-1986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修订为“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 2);——对 GB 6441-1986 中的“5 事故严重程度分类”进行了修订(见 4.2);——将 GB 6441-1986 中的“2 事故类别”修订为“事故类型分类”(见 4.3);——删除了 GB 6441-1986 中的“3 伤害分析”;——删除了 GB 6441-1986 中的“6 工伤事故的计算方法”;——删除了 GB 6441-1986 中的“附录 A” ;——删除了 GB 6441-1986 中的“附录 B 损失工作日计算表”。ICS 13.100C 78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B ××××—××××代替 GB 6441-1986生产安全事故分类The classification for accidents of working(征求意见稿)××××-××-××发布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的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劳动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马玉杰、翟琨、马洪艳、王光彬、李柏芳。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6441-1986。生产安全事故分类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不适用于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标准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标准,服务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GB/T15499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3 术语和定义3.1 生产安全事故 Accident of Working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2 涉险事故 Accident at Risk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危及人员、环境、设备设施、重要场所等安全的故障、险情。4 生产安全事故分类4.1 事故对人的伤害程度分类4.1.1 死亡 指事故中死亡或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以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事故发生后下落不明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以后(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以后)统计为死亡。本条款所称的“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以外”不包括本数。4.1.2 重伤
指造成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具体是指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 105 日的失能伤害。4.1.3 轻伤指对人体的损伤达不到重伤的伤害。具体是指损失工作日低于 105 日的失能伤害。4.2 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类4.2.1 特别重大事故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4.2.1.1 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的事故;4.2.1.2 造成 100 人以上重伤的事故;4.2.1.3 造成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2.2 重大事故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4.2.2.1 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的事故;4.2.2.2 造成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的事故;4.2.2.3 造成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2.3 较大事故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4.2.3.1 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的事故;4.2.3.2 造成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的事故;4.2.3.3 造成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2.4 一般事故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4.2.4.1 造成 3 人以下死亡的事故;4.2.4.2 造成 10 人以下重伤的事故;4.2.4.3 造成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2.5 较大涉险事故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涉险事故。4.2.5.1 涉险 10 人以上的事故;
4.2.5.2 造成 3 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4.2.5.3 紧急疏散人员 500 人以上或者住院观察 10 人以上的事故;4.2.5.4 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4.2.5.5 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4.2.5.6 其他较大涉险事故。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4.3 事故类型分类4.3.1 物体打击 指相对运动的失控物体对人员或物体的破坏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飞溅物等,但不包括因爆炸或机械运转飞出物引起的物体打击。4.3.2 坠落 指人由具有势能的位置跌落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如人由平台上落地,由地面坠落沟内,由脚手架、楼顶、陡壁坠落于坠落高度基准面或由地面坠入坑洞、升降口内等。4.3.3 坍塌 指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等倒塌以及土石方、岩石发生塌陷、边坡失稳等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包括爆破引起的坍塌。4.3.4 起重设备 指各种起重机械设备,客、货电梯,升降机,自动扶梯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4.3.5 机械设备 指机械设备运行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如机械设备运行中引起的绞、碾、碰、割、戳、切以及设备损毁等。4.3.6 触电 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人员触电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4.3.7 电气设备 指电气设备在运行中发生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同时伴有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如因电气故障引起的火灾、爆炸、设备损毁及人员伤亡等。不包括电火花作为点火源引起的火灾、爆炸。4.3.8 淹溺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人员落水造成呼吸阻塞导致急性缺氧引发的人员伤亡事故。
4.3.9 水害指生产经营活动中水淹、透水、溃坝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同时伴有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区别于不可抵御的洪水等自然灾害。4.3.10 火灾 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火灾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4.3.11 灼烫 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质引起的烫伤,各种辐射引起的皮肤损伤,强酸、强碱引起的化学灼伤以及高温气(汽)体、液体、固体物质对设备、设施的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爆炸事故引起的烧伤、损毁。4.3.12 放炮 指发射炮弹、爆破作业、烟花爆竹燃放等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发射人工增雨炮,礼花燃放及采石、采矿、修路、开山、拆除建筑物等爆破作业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区别于各种爆炸事故。4.3.13 火炸药爆炸 指火药、炸药、烟花爆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意外爆炸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4.3.14 可燃性气(汽)体爆炸 指可燃性气(汽)体与空气(氧气)混合形成的混合物,其浓度在爆炸极限范围内,在点火源的作用下引起化学性爆炸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4.3.15 可燃性粉尘爆炸 指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氧气)混合形成的混合物,其浓度在爆炸极限范围内,在点火源的作用下引起化学性爆炸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4.3.16 锅炉爆炸 指锅炉在运行中超过容许的压力极限引起的物理爆炸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4.3.17 压力容器爆炸 指压力容器超过其容许的压力极限引起的物理爆炸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4.3.18 其他爆炸 指不属于上述爆炸的其他爆炸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如钢水遇水发生的爆炸等。4.3.19 窒息 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缺氧或呼吸受阻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4.3.20 中毒 即急性工业中毒。指生产经营活动中毒物经呼吸道、消化道、皮肤进入体内,在短时间内(一般 24h 内)引发病变,导致人员中断作业的人员伤亡事故。区别于职业危害导致的慢性中毒。
4.3.21 毒害 指生产经营活动中,有毒有害物质因使用、储存不当,泄漏,散落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同时伴有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4.3.22 瓦斯 指矿山井下的瓦斯突出、瓦斯火灾、瓦斯爆炸、瓦斯中毒等因瓦斯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4.3.23 顶板 指矿山巷道或隧道施工,因支护不当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4.3.24 厂(场)内机动车辆 指用于厂(场)内(包括矿内)的机动车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4.3.25 道路交通 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4.3.26 铁路交通 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生产安全事故。4.3.27 水上交通 指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火灾、爆炸,风灾,自沉及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交通生产安全事故。4.3.28 渔业船舶指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如碰撞、风损、触损、自沉、火灾、机械损伤、触电、急性工业中毒、溺水、网具损毁及其他引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4.3.29 民用航空器 指民用航空器(包括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和民用航空地面事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民用航空地面事故,是指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车辆、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的事件。4.3.30 农业机械 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4.3.31 其他
凡不属于上述类型的生产安全事故归于此类。如钉子扎脚、动物咬伤、人员中暑、冻伤等。生产安全事故具有多个事故类型特征的,归为原发类型。如液化气钢瓶爆炸,泄露大量有毒气体使人员中毒,应归为压力容器爆炸,而不能归为中毒。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 号)[2]《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501 号)[3]《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症候调查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 179 号)[4]《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2 号)[5]《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农渔法 2010 第 41 号)[6]《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 5 号)[7]《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8]《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