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课程考试[0326]《婚姻继承法》

发布时间:2023-09-10 10:09:31浏览次数:50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类别:网教 专业:法学 课程名称【编号】:婚姻继承法【0326】 A 卷大作业 满分:100 分请在(一)至(五)中任选两题作答(一)甲男于 2000 年 10 月经人介绍与乙女相识。相识不久,甲男考虑到年龄问题,婚事不宜拖得太久,便向女方提出结婚;乙女得知甲男有 20 万元存款便满口答应。两人于2001 年 3 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乙女多次向甲男索要衣物、首饰等,甲男都予以满足。两人商定于 5 月 1 日举行婚礼。4 月份,乙女又多次索要财物,为了顺利举行婚礼,甲男又给了女方 1 万元钱。婚礼那天,甲男在饭店订了酒席,并租车接女方,结果乙女又提出如不再给 1 万元,就不上车,双方闹得不欢而散,婚礼也未举行。(50 分)问题:(1)关于甲男与乙女的婚姻是否成立?根据《婚姻法》有关婚姻成立的要件回答 。(15 分)(2)乙女向甲男索要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为什么?(15 分)(3)如甲男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如何处理? 其依据是什么?(4)如甲男不久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应如何处理?处理的依据是什么?(10 分)答:(1)已经成立(2)借婚姻索取财物(3)不受理,但会告知当事人按离婚处理。(4)支持其诉讼请求(二)试述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50 分)答:(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形式(从发生的角度):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1.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指配偶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2.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合法契约的形式确定其婚姻财产关系的制度。该制度在多数国家得到认可,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即只有在无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财产制。类别分为宽松式和法定式。(三)夫妻财产制的主要类型1.古代社会:吸收财产制。在这一制度下,除了夫的财产为其本人财产外,妻子携入的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及用益权都归属于夫,只是在个别情况下,婚姻关系解除时,夫应将妻的婚前财产返还妻家。2.早期资本主义法律:统一财产制。- 1 - 其内容是妻将婚前财产的产权交予夫统一享有,仅保留返还请求权;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应将妻之婚前财产或其折价金额返还给妻或妻的继承人。3.本世纪以来,各国法律中确认的夫妻财产制,主要有三种:(1)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各自享有其个人财产所有权 ,但将双方财产联合起来,由夫行使管理权。(2)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并单独行使管理权 、收益权和处分权,同时不排除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或一方以契约的形式将其财产的管理权交于他方。(3)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关系成立之后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仍为其个人财产。(4)其他分类。如通常的法定财产制与非常的法定财产制,妆奁制等。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沿革 在我国古代,封建礼制要求“家事统于一尊”,“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因而,我国并无独立的夫妻财产制可言,历代虽有一些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规范,但都散见在各朝代的律令或判决中。进入近现代社会以后,在清朝末年及北洋军阀政府时期,尽管曾仿效西欧国家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但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仍沿用旧制,并没有大的变化。直到国民党政府时期,在 1930 年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典》的亲属编中,才有了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比较详细的立法。新中国成立后,对夫妻财产关系曾进行过三次大的立法活动,即 1950 年的《婚姻法》、1980 年的《婚姻法》和 2001 年的《婚姻法》。1950 年《婚姻法》宣布全面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其第 10 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19 80 年《婚姻法》第 13 第 1 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001 年《婚姻法》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在继续沿用法定夫妻财产制仍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同时,增设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五)婚姻无效的依据及程序如何?(50 分)答: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违反一夫一妻原则而冉行结婚的,构成重婚,重婚属于无效婚姻。(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因此,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是无效婚姻。(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禁止特定的疾病患者结婚,是保护当事人权益,防止疾病传播,提高人口素质,维护民族健康的需要。4)未到法定婚龄的。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始得结婚,一方或双方未达法定婚龄即行结婚的,是无效婚姻,法律不予承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 年 12 月 27 日起施行)第 8 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酌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在发生婚姻效力的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均已达到了法定婚龄并已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则不应对现存的婚姻作无效的认定。大作业要求1.看清问题,逐一回答;2.回答问题时不仅要有结论,同时要有法律依据;3.作答前请写明自己选择的题目及编号。-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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