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现状与发展路径

发布时间:2023-05-29 15:05:43浏览次数:31
中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现状与发展路径一、职位分类的概念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学中的职位分类理论认为,职位是公共部门中责、权、利合理配置的工作职位1。美国著名的行政学家伦纳德·怀特认为:“职位分类是基于政府和公务员的利益,将公务职位就其所任工作性质、内容及责任,予以准确的定义,有顺序的排列,公平的品评,以作为人事管理上公平处理的基础”。葛利芬海京认为:“职位分类就是将归集所得的事实加以分析,以找出公务职位中究竟有多少不同的种类和职级,须在人事管理上作不同处理的一种程序。我国台湾学者张金鉴认为:“公务职位分类是应用于人事行政的一种方法,将政府机关事务性质的职位,根据工作种类,工作难易繁简,责任轻重及所需资格条件四项标准加以分析,整理和品评,以区别其异同。凡此四项分类标准,充分相似的职位,合并为一个类,每类并给予的定义与说明,以作考选、任用、待遇、考核、升迁等人事业务的基础,及其他革新管理的依据。学者们对职位分类的定义大同小异,本文认为,所谓职位分类,就是一种以“事”为中心的分类,按照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大小、难易程度和任职所需资格条件的不同,将所有职位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等级,纵向上区分为若干职级和职等,横向上划分为不同的职系、职组和职门,从而形成纵横有序的职位类别和等级结构体系。二、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缺陷(一)职位分类未与公务员其它制度衔接在整个公务员制度体系中,职位分类被看作是公务员科学化管理的基础,是公务员任用、培训、考核、奖惩、升降、辞职辞退、退休、工资福利、权利与义务等制度规定的基石。如果职位分类未与 这些制度确立对应关系,那么整个公务员制度将会散乱,无章可循。目前我国的公务员培训制度仍没有针对职位分类制定相应的培训规划,工资制度仍没有出台相应法规以使公务员的职位分类与薪酬福利挂钩,仍没有针对职位分类制定相对应的奖惩制度、退休制度等等。《公务员法》中规定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可以实行聘任制。但我国的聘任制还处于试点阶段,有必要进一步扩大公务员的聘任比例。(二)职位分类过于简单,仍需进一步精细化职位分类建立在科学管理和工作分析的基础之上,随着我国的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社会分工不断精细化和科学化。政府及其各个公共管理机构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也应顺应专业化分工的社会需要。同时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也越来越复杂。《公务员法》按照职位的性质和特点横向上将公务员划分为三大类别,即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纵向上形成了“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职务和级别序列。然而,有关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三类公务员的范围,以及三类公务员分别包含哪些职系、职组等,至今仍然处在研究和局部试点过程中。同时,公务员的职位类别应该分为几大类更适合我国的公务员制度特点,目前也在研究当中 。过于简单的职位分类难以满足日益专业化的公务员制度的需要,这是目前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三)没有区分中央与地方公务员的差异中央与地方的公务员在职务规范、任职条件、承担职责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西方的发达国家一般对中央和地方的公务员差异进行区分,如日本的公务员就有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之分。与其相 对应的法律有《国家公务员法》、《地方公务员法》。区分中央和地方公务员不是说区别对待,而是为便于加强管理,解决中央和地方公务员之间的各种差异,拓宽基层公务员的发展空间。如晋升机制 、薪酬福利等。目前我国的职位分类没有反映出各个部门、各个地方之间的差异性,也没有体现出地方的特征。我国公务员队伍 60%在县以下基层单位,92%是科级以下人员,由于没有区分中央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使得县乡两级公务员超过 300 万人,受制于机构规格和职位数量,绝大部分难以升迁,只能在科员、办事员这两个底层的台阶上走完职业生涯。同时,现行的工资制度使得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公务员收入存在比较大的差异。由于我国东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相同的工作,待遇却是不一样的。尤其在边缘穷的地区,这种情况尤其明显。从事边远山区的公务员工作环境艰苦,但收入却很少,这就很难调动其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另外,各部门之间的收入悬殊,在一些垄断行业和握有实权的部门单位,其公务员的各种福利待遇就会更高,这就导致公务员之间的不平衡,滋生腐败。三、完善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建议(一)加强公务员职位分类的相关配套法规建设公务员的分类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然公务员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那么就应该建立三种不同的公务员选拔、任用、考核、培训、交流、转任、晋升、工资福利、奖惩、辞职辞退、退休、权利与义务等不同的配套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加快构建《公务员法》法律体系。制定各类别的法律法规,应当根据各个类别的情况,既要有区别,又要注重相互之间的联系和共同点 ,使各类别的法律法规形成一个既有共同点又相互区别的体系。(二)职位分类应区分中央和地方的差异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中央与地方的公务员在职位规范、任职条件、承担职责等各方面都存在比较大的差异。首先,中央政府机关的工作比较宏观,政策性比较强,而地方政府机关的工作比较具体,事务性强。其次,我国各个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目前的职位分类制度没有体现出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差异。第三,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区域自治范围广泛,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是否能否充分体现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是维持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关键。(三)职级实行搿一职数级,上下交叉力一般实行职位分类制度的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层次都是与级别一一对应的。如美国、加拿大、泰国、瑞典、澳大利亚等国,这些国家的公务员级别都属于职位类别,是确定工资待遇的唯一依据。而在实行品位分类制度的国家(英国除外),不同类别的公务员职务层次与级别之间大都不是一一对应关系的,而是有一个相互交叉对应区间。如德国、乌克兰、西班牙等属于这种情况。这些国家的公务员级别属于个人品位级别,是确定其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而同时兼有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的国家,比如法国,其职务序列与级别序列相对分立,并没有明确的对应关系。职务与级别相分离,职务属于职位属性,而级别属于品位属性。公务员职务的晋升依靠个人能力,级别的晋升则依靠年资与考核结果来评定,考核合格每三年晋升一个级别,公务员的工资待遇有两个职位和级别这两个因素决定。我国在设置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时,应结合我国国情,采取“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方式,突出中国特色。参考文献: [1]吴志华.美国公务员制度的改革与转型[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7.[2]张俊生.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6.78.[3]徐银华,石右启,杨勇萍.公务员法新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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