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中的公民参与研究
发布时间:2023-06-14 09:06:50浏览次数:50法治建设中的公民参与研究一、公民参与的概念界定公民参与是民主程序的核心概念,它是提供机会让普通老百姓与立法议员和政府官员一起参加政策的制定,也被视为改善公共服务机构过分专业化和官僚化的一个有效途径。公民是法治秩序中的行为主体,一般会指当地的永久居民,但实际上并非如此简单。不少学者认为公民参与就是指一般的公众人士的参与,但这一说法把公民看成一个共同性质的群体,而且利益同属一致。事实上立法这项复杂和庞大的工程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对立法的专业化、技术化的要求日益凸显,在整个立法运作工程及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大部分都是由具备先进立法理念和一定知识素养的“立法精英”们来主导。Ⅲ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公民都能参与公众事务。对于那些偏远地区和地下层的市民,如广大农民和城市务工人员等,他们教育水平、社会技巧等都较差,而且也是较为松散、较难组织的一社会群体,他们与中上层人士比较,是弱势者较难参与政策制定的过程,即使在立法过程中有少数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为其利益呼吁,但相对于强大的部门力量,他们的利益在立法过程中很容易被忽视。二、我国公民参与立法现有途径及其局限性(一)我国公民通过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现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道路上,坚持走群众路线,密切与人民群众相联系,是我们党的优秀作风,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和生命力。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中央立法权限划分的基础和原则,概括地说,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行使的权力由人民代表大会直接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以及有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国家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集中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充分有效地保证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1.它直接全面地反映了我国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体现了人民的共同意志、维护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了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能够认真的倾听和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使立法顺应民意、反映民意、贴近民意,使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的基本要求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体现。2.它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集中体现,勾画出的我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能够较好地适应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我国社会实行政治领导的基本要求,完全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3.反映了我国政权建设的特点,涉及到我国政权产生及运行的所有环节和方面,确立和巩固了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的政治统治地位。总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广大人民群众意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一系列政治制度中的核心内容,与其他政治制度共同奠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基础。(二)我国公民通过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局限性
1.人民代表大会未成为有实际权威的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核心内容,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我们理所应当地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职权以及开展工作过程中,必然会与其他机关、组织、团体发生各种关系,但由于我国现阶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种种缺陷,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并不十分通畅,因而妨碍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地行使职权,阻碍了其工作的有效进行,因此极有必要予以理顺。其次,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却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往往权力形同虚设、威信不高,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权力机关,往往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演化为“二线机关”,缺乏权威性。2.人大代表非专职化就中国目前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言,人大代表是兼职的,而且大多数是生产和工作第一线的人员,代表履行职责的时间和条件虽有一定的保证,但非常有限,在立法方面表现出来的特点就是行政主导立法而不是代表主导立法。从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业背景看,理工科方面的科学家和文学艺术家所占比例明显高于而经济学、法学等专门人才的比例,日后应予适当地以调整。3.人大代表的选举民主程度较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切实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是其充分体现民意,其中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核心组成部分,是人民选举出来管理国家事务的代表,是一个十分严肃并极其崇高
神圣的职务人大代表的选举,所以人大代表的选举直接影响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能力 。在我国现阶段人代表选举过程中,没有专门的选举机构或者组织,地方各党政机关都是根据上级党政机关下达的政治任务来选举人大代表,过分强调代表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硬性规定代表的结构比例,而不是依照人民代表大会自身对代表的现实需求来选举人大代表。使得选举的民主性大打折扣。其次地方各级在人大代表的选举过程中大部分为间接选举,直接选举只能达到县级以上 ,这样就在代表和选民之间形成了代沟,模糊并代表和选民之间无法沟通,模糊了代表的责任感,缺乏民主性和公平性。三、我国公民参与立法途径的完善(一)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中央立法权限划分的基础和原则,概括地说,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行使的权力由人民代表大会直接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以及有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国家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集中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充分有效地保证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因此,我们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出的要求也就更高,我们必须想方设法采取措施去完
善它,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二)完善法案征求公民意见制度立法的民主化要求社会公众的参与具有持久性,所以,在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公民的持续参与是制定良法的社会基础。法律草案的公布是指地方立法机关公布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工作方法。公布法律草案是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透明度、推进公民参与立法的一项重要举措。尤其在地方立法活动中,其地方立法主要涉及地方事务的管理问题,与群众的利害关联更为具体、直接。因此,完善立法中的法案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三)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在我国采取立法听证制度,有利于广泛听取民意,对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增强公民民主意识,促进立法民主化、科学化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立法法对立法听证会的规定比较原则,各地在立法听证的实际操作中不尽相同,还需要存在着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第一,从选择立法项目上分析,各地应该注意以本地比较重大而且广大公民最为关注的立法事项召开立法听证会。第二,从选择的内容上看,各地举行的听证会都是针对各法规草案中的敏感问题和主要焦点来确立其昕证会的内容。第三,从程序的要求看,在听证会召开前应制定具体的听证规则和步骤,其中包括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机构、听证人、听证参加人、旁听人、听证基本要求、听证具体步骤、听证内容 、
听证是否通过媒体公开报道等具体内容。第四,从选择听证人和旁听人方面,听证代表要更广泛,更具有代表性。听证代表除企业代表以外,专家学者和消费者代表要由中立的听证机构选出,按照一定要求筛选听证人和旁听人,从而确定参加人的具体人数,并应在会前精心组织。其中应并根据消费者群体的分布,适当增加普通公众代表的数量,进一步研究形成合理的听证代表结构,保证不同阶层,不同领域,不同职业的代表比例,使对权力制约机制达到最佳效果。参考文献:〔1〕陈振明.公共政策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55.〔2〕张金马.政策科学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1,〔3〕陶东明、陈明明.当代中国政治参与[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0:70.〔4〕李图强.现代公共行政中的公民参与[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