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协议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5-06-25 08:06:27浏览次数:4
关于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办理社保的通知公司各部门:为规范公司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根据公司有关规定,须按程序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办理社保。相关事宜如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签订劳动合同。1.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的;2.入职前未与任何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二、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签订劳务协议。1.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属原单位退休、内退或停薪留职的人员)的;2.虽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条件,但因本人原因自愿签订劳务协议的。3.签订劳务协议,须本人严正声明。三、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1. 在原单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提供与原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2. 入职前未与任何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未参加过社会保险的员工,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 2 张 1 寸彩色照片,办理参保事宜。 3. 公司以北京市社平工资做为员工社保缴费基数,个人交费部分按社保规定比例从本人当月工资中代扣代缴。4.非京籍员工在户籍所在地已由个人缴纳社保的,可提供个人缴纳社保有效凭证(发票),公司予以报销;也可办理社保关系转移,在京缴纳。四、公司员工应提供上述相关材料,于 2004 年 12 月 20 日前,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办理参保事宜,并补缴自员工入职之日起未缴部分社保。五、因本人原因超过时限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影响办理社保,所产生的无法正常补缴社保等后果的,由员工本人负责,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人力资源部二 ОО 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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