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23-05-20 09:05:16浏览次数:36我国信托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摘要:我国信托业自 1979 年恢复至今已有 30 多年的发展历史。由于立法滞后、功能错位,信托公司一度沦落为银行规避信贷规模管制的通道,一些部委及地方政府进行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投资的“钱袋”,多次受到清理整顿。直到 2001 年《信托法》的颁布奠定了我国信托业发展的法律基础,信托公司业务才得以回归本源。2007 年,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明确了信托公司作为财富管理机构的功能定位,为信托业实现彻底改造和科学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关键词:信托业 发展 问题分析 在 1979 年时我国改革开放后的第一年,在当时,为了满足我国经济发展时对资金的需求,我国建立了第一间信托投资公司,即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而与此同时,信托投资公司就像雨后春笋般在中国建立,最多的时候甚至接近 1000 家。而这些信托公司大多数都只是挂着信托的名义,它们并没有从事信托方面的业务,实际上是进行信贷业务。虽然这些信托公司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上对缓解资金的供给有一定的作用,但是,这些经营管理混乱信托公司,以及少数违法犯罪的经营人员却严重地扰乱了金融秩序。致使我国对这些制度上存在严重缺陷的信托公司进行了多次整顿,而其中主要的整顿有以下五次:1982 年 4 月,我国对没有正确界定业务范围的信托
公司进行清理。1985 年 9 月,对没有把握其信托资金的投资方向的信托公司进行清理。1988 年到 1989 年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收回了审批各类金融机构的权利。1993 年到 1995 年期间,将信托公司于专业银行进行脱钩整理。而最后一次就在 1998 年我国第二大信托投资公司的破产开始。我国的信托业由产生开始就历经曲折,受到了多次的整顿,直到现在,信托业虽然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比起以前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进。信托机构是依照信托制度活动的主体。现阶段,营业性信托机构的主体就是信托公司。经过近几年来的整顿,中国信托业已成功地化解了累积 20 年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充实了资本,改进了管理,重新集合起一支专业队伍,为社会提供信托服务。同时,为了加强监管,保障委托人、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监管部门根据信托业务发展的需要,陆续制订、出台了一些法规规章,指导和监督信托公司依法开展真正的信托业务。我国信托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我国信托业发展势头良好,但仍面临严峻挑战,行业发展基础仍然薄弱。主要表现在:(一)缺乏专属业务领域,尽管信托公司具有横跨多市场的综合经营优势,但在不同市场都受到主力军的挤压,只能在夹缝中求生存。在分业监管体制下,信托公司受到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不平等对待,如信托证券账户设立、信托 PE 上市、参与保险资金的受托管理等。(二)信托公司业务基础比较薄弱,多数机构仍以融资服务业务为主,自主资产管理和创新能力不足,信托产品层次较低,未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稳定盈利模式。(三)由于缺乏信托产品交易流通机制,现有信托产品呈现出规模小、期限短的结构性缺陷,
严重制约了信托在发挥中长期融资功能,优化我国融资结构中的作用。(四)行业缺乏必要的风险保护和缓冲机制,信托产品刚性兑付,风险“零容忍”的特点比其他金融机构更为严格,而且单一机构爆发风险对行业整体影响极大。(五)信托财产登记、税收等行业配套发展制度建设滞后,直接制约着信托业展业空间。(六)管理水平低、人才缺乏1、我国信托公司在管理水平上与外国的信托公司相差较远,管理机制也有待提高,及在信托人才上相对缺乏。我国的信托行业在这 20 年来的快速发展,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现象,但是由于高速发展也带来了许许多多的问题。首先是信托机构的迅速增加,使其对信托人员的过分需求,许多没有经过信托培训的人员涌进了信托机构,而这些信托素质不高的人员不但不利于信托公司业务的拓展,而其本身也是一个不安全的因素,低素质的信托人员容易引起信托行业的犯罪问题,对公司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其次,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的决策流程没有一个科学统一的管理,也缺少一个正确的内部控制系统,只会盲目地扩张,经营。对企业战略的规划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低下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机制严重制约着我国信托机构的健康发展,也降低了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2、我国在信托业方面存在着严重的治理结构缺陷,对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形成了阻力。我国的信托公司基本上都存在着治理机构缺陷的问题,造成治理缺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其最主要是在这三个方面:(1)没有一个明确的指导原则,我国建立的关于信托业的“一法两规”在治理机构上没有
一个明确的规定,大多数信托公司只是按照《公司法》的具体要要求去制定其治理结构,没有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没有考虑到信托公司本身的特殊性。(2)我国引入信托业所遗留的历史问题,我国的信托业一开始就已经先天不足,引入时只是为了满足信贷的需要。(3)缺乏可供参考的经验。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3、由治理缺陷产生的问题(1)公司在治理机构的目的上不明确,治理结构在解决公司股东与管理人员在利益上的冲突及提高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保护股东利益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现在的信托公司的治理结构并没有在这个问题上提供一个清楚的目标及措施。(2)信托公司的经营受大股东控制,股权的构成不合理。这是由我国的历史原因造成的,由于我国信托公司的最大股东通常都是国有股东,这就造成了信托公司在经营上多多少少都会受到政府的影响。而一部分虽然不是国有股东为最大股东,但是也存在着一家独大的局面,而这些股东只把信托公司当做自己公司的一个融资平台。(3)管理层,决策层及股东间分工不明确。现代的公司一般都是股东,管理者,决策者各司其职的,分工明确才是一间公司良好运作的前提。但是,在信托投资公司中,存在着董事干预经营的情况,没有一个明确的分工,影响着公司的良好运作,形成了一个内部人控制的局面。(4)信托公司的监督机构没有实行其职能。虽然在形式上设立了监督机构,但是在对信托公司的调查中发现,其监督机构没有实行过其职能。
根据以上我国在信托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要从问题的根源入手,去认清问题的原因,再根据以上原因,进行实事求是的研究,并根据我国的国情,找出最适合解决问题的方法,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去研究,经过多方面的总结和资料的查证,找出了一下六个对解决我国信托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比较有效的措施。参考文献:[1]龙云.中国房地产信托的治理结构缺陷及其改进[J].上海金融,2006(2).[2]陈金霞.浅谈商务管理信托[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6(7).[3]吴钦春.制约我国信托发展的瓶颈 信托税制、信托监管与信托人才[J] 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 (9) .[4]齐佩金.中国信托业发展战略研究[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8(7).[5]金秋.对新形势下信托业发展的思考[J].浙江金融,2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