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0048]《经济法概论》机考答案
发布时间:2023-08-24 14:08:16浏览次数:14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 类别:网教 专业:会计学 课程名称【编号】:经济法概论【0048】 A 卷 大作业 满分:100 分答题要求:1.共 5 个试题,其中任选 2 个试题做,每题 50 分,共 100 分。2.在答题卷上只写答案,不抄试题,但要把试题番号写清楚。3.做 3 题或者 3 题以上或者抄试题的记为零分。一、王某醉酒驾车导致阳某财产损失并受重伤,后来因王某逃逸未及时抢救而导致阳某死亡。请分析王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二、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举例说明该法的 3 个新亮点。(要求:既要回答说要点又要举例)。三、马某 2013 年 1 月 1 日入职 A 公司从事挂车运输岗位,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月工资 6000 元,后马某因为与公司经理性格不合,2018 年 1 月 1 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马某 2018 年 3 月 1 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 A 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300000 元。请根据《劳动合同法》回答问题(注:每月 6000 元的工资已经支付):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支持多少个月?2、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3、仲裁委员会是否支持马某的要求?若果马某 2014 年 3 月 1 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 A 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可以?其金额是多少?四、2018 年 6 月,我国 A 厂与国外 B 公司协商引进轮胎生产技术,双方订立合资经营合 同 , 设立中外 合 资 股 份 公 司 C 。 合同 约 定 : C 的总 投 资 额 为 4000 , 注 册 资 本1800,A 厂出资为 1360,B 公司出资为 440。A 方出资方式为:场地所有权 160,设备 600,厂房为 200,现金为 400;B 方出资方式为:工业产权 400,现金 40。C 成立2 年后,双方可抽回出资的 l/3;今后拟 C 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方式筹集扩大生产资金和用于弥补亏损。(货币单位:万美元)- 1 -
请根据有关法律回答问题:该合营合同有哪些不妥之处?为什么?五、冯某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鸡需资金 200 万元。冯某向陈某借款100 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 500 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某又向朱某借款 100 万元,又以该音响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音响设备交付朱某占有。冯某得款后,改造了鸡舍,已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 20 万元,冯某预付定金 5 万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 10%计算,冯某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某,要求支付运费,冯某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某预计的收入落空,冯某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某、朱某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某在占有该音响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某修理,朱某无力交付蒋某的修理费 5 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某留置。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冯某与陈某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2)冯某与朱某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3)冯某预付定金 5 万元是否合法,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同时并用?(4)陈某要求对该音响设备行使抵押权,朱某要求行使质押权,蒋某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参考答案见下页:四:答:该合营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妥:1.B 公司出资为 440 万美元是不妥的。因在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方股东投资比例在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 25%,即1800×25%=450 万美元,而 440 万美元低于最低额 10 万美元。 2.A 厂以场地所有权出资不妥,按合资企业法规定中方不能以土地所有权出资。3.C 成立 2 年后,双方可抽回出资的 1/3 是不妥的。因按照合营企业法规定,双方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4.今后公司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金是可以的,但资金用以弥补亏损不妥。按《证券法》规定,C 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金,但所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2 -
五 、答:1.冯某与陈某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根据《担保法》第 43 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以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2.冯某与朱某之间的质押关系有效。由于冯某与陈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担保法》第 64 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由于冯某与朱某之间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该设备交付给朱某占有,故质押关系有效。3.冯某预付定金 5 万元中 4 万合法,1 万不合法,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时并用。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 20%的,超过 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以同时并用。本题中良种鸡款 20 万元,合法定金的上限为 20 万元×20%=4(万元),5 万元大于 4 万元。4.朱某与蒋某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修理合同关系)和留置权法律关系。5.对该设备,应由蒋某优先行使其留置权。因为留置权是为了恢复标的物本身价值而发生的权利,在各担保权中应最优先。-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