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0《法律基础》2018年6月期末考试指导
发布时间:2023-11-17 11:11:09浏览次数:40060《法律基础》2018 年 6 月期末考试指导一、 考试说明:本课程为闭卷考试,满分 100 分,考试时间 90 分钟。考试主要包括以下四种题型:1.判断题(每题 2 分,共 10 分)(要求考生进行判断正确或错误,不答或答错均不得分。)2.单项选择题(每题 2 分,共 10 分)(每题有且只有一个正确答案,不答或答错均不得分。)3.多项选择题(每题 3 分,共 15 分)(每题都有两个以上正确答案,漏选、多选、错选均不得分)4.简答题(每题 10 分,共 40 分)(简答题题目内容主要涉及对基本概念、制度的阐述,要求考生根据题目要求简要阐述。案例分析题要求考生能正确解答案例中所提到的问题并写出理由。)5.论述题(每题 25 分,共 25 分)(题目主要涉及对课程重点理论问题的探讨,要求考生结合题目所给范围,进行全面论述并合理阐明自己的观点。)二、 重点复习内容第一章 绪 论1.人类文明的起源 法律与人类社会相共生,法律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而逐渐产生的。据记载,距今4000 多年前的西亚两河流域的城邦国家乌尔第三王朝的《乌尔纳姆法典》。距今 3700年左右的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是世界上现存的最早的成文法典。2.世界上的主要法系:学界通说有五大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和伊斯兰法系。 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主要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大陆法系以成文法的制定和运用为主,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及其逻辑性,其全部法律内容被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别,以法国和德国为主要代表性国家,除此外,还有瑞士、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日本、整个拉丁美洲、非洲近东一些国家、美国路易斯安纳州、加拿大魁北克省等地区;英美法系是根据以往判决的判例逐渐形成的一种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其内部主要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部分,以英国和美国为主要代表性国家,此外,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爱尔兰、新加坡、巴基斯坦,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等。 东方国家主要有中华法系、印度法系和伊斯兰法系三种:中华法系指中国的封建法律制度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制度的国家法律的总称;印度法系指公元 5~7 世纪以前的古代印度奴隶制法律及以其为基础的古代缅甸、锡兰(今斯里兰卡)、暹罗(今泰国)、菲律宾等国家法律的总称;伊斯兰法系是中世纪(公元 7~9 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各国及其他一些穆斯林国家、地区法律的总称,也称阿拉伯法系。3.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特征比较 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不同:在大陆法系,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案情作出判决;英美法系的法官则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判例,将本案1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根据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2.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的程序主要有协议离婚、诉讼离婚。① 准予离婚的情形A.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B.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C.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情形D.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②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③ 诉讼离婚的特别规定——对女方的特别保护。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④ 离婚的法律后果A.解除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B.共同生活的权利义务解除,相互抚养的权利义务终止,法定继承人的资格丧失,双方均有再婚的自由。C.分割夫妻共同财产。D.离婚时的经济补偿。E.离婚夫妻的对外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F.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G.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7.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其继承的顺序① 范围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② 顺序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九章 经济法1.竞争法①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② 反垄断法200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8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2.知悉真情权概念: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1)销售状况,主要指价格和售后服务;(2)商品的技术指标,主要指认证标志、使用方法、主要成分、等级、规格、性能、用途等;(3)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主要有服务内容、包装、有效期限、生产日期、产地、10
生产经营者、商品名称等。第十章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1.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特征2.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其具有相对特殊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公平、合法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可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劳动者的基本权利(1)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 休息休假的权利;(4)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 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如依法参加工会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等。4.休息休假A.休息休假的概念B.休息时间的种类a.工作时间内的间歇时间;b.两个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c.公休假日;d.法定节日,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于开展庆祝、纪念活动的休息时间。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 3 倍的报酬。e.年休假;f.探亲假。5.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第一,协商解决;第二,申请调解;第三,提起劳动仲裁;第四,提起诉讼。6.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第一,上岗前培训。未成年工上岗,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第二,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上、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紧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十一章 刑法我国现行刑法为 1997 年的新刑法。1.刑法的基本原则① 罪刑法定原则;② 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11
③ 罪刑相适应原则2.刑法的空间效力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l)领陆,即我国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 (2)领水,即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内水包括内河、内湖、内海以及同外国之间界水的一部分领海,根据我国政府 1958 年 8 月 4 目的声明,我国领海宽度为 12 海里。 (3)领空,即领陆和领水的上空。 (4)我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不论该船舶或者航空器航行或停泊在任何地点。 (5)我国驻外使领馆。3.刑法对人的效力 (1)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4.犯罪构成①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② 犯罪客体,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③ 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性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对犯罪主观方面的阐述主要包括犯罪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与动机、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④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5.犯罪的停止形态① 犯罪预备② 犯罪未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③ 犯罪中止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④ 犯罪既遂:行为犯、举动犯、 结果犯、结果加重犯、危险犯6.共同犯罪① 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② 共同犯罪的形式: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③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7.刑罚人道主义原则第十二章 诉讼法1.诉讼证明及其过程① 诉讼证明,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当事人运用诉讼证据证明诉讼参加人的主张以及其他实体和程序事项的诉讼活动。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证明制度并不完全相同。② 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E.免予证明的事实 ③ 举证责任:A.举证责任的概念12
B.三大诉讼法对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作出的不同规定:a.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b.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由被告负举证责任;c.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由公安、检察机关等公诉方负举证责任。特殊情况例外,如刑法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要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指控的犯罪即成立。2.民事诉讼审判程序A.第一审普通程序B.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一审简单民事诉讼案件和简单经济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简易程序的特点是:起诉方式和受理程序简便;传唤或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灵活;独任审判;开庭审理程序简化;审理期限短,法院必须在 3 个月内审结案件。第十三章 国际法1.国际公法① 国际公法概述A.国际公法的概念B.国际法的主体C.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D.国际法的基本原则② 国际法的性质和效力2.国际私法① 法律冲突与准据法② 法律冲突及其解决③ 冲突规范及其适用问题A.冲突规范是用来指明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B.冲突规范在法律适用中的反致、转致、间接反致④ 外国法适用的限制A.公共秩序保留B.法律规避C.外国法内容的查明⑤ 不同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三、 重点复习题(一) 判断题1.人类社会在距今 3700 年前制定出的成文法典是《乌尔纳姆法典》。( )2.历史上东方国家按法系划分主要有中华法系、印度法系和伊斯兰法系。( )3.近代以后日本法制得到发展,按法系归类应属于英美法系。( )4.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限制女职工的结婚生育权利。( )5.劳动合同具有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相类似的特征。( )6. 大陆法系的诉讼是以法官为核心,采用纠问式的诉讼程序。( )【参考答案】:×√×××√; 13
(二)单项选择题1.对法律的“应然”性的理解是:( )A.以“善”作为法产生的根源 B.以“公正”作为法达至的目标C.法律“应该是那样”的 D.法律“实际却是这样”的2.认为法律是使事物合于“中道的权衡”的人是:( )A.韩非子 B.苏格拉底 C.柏拉图 D.亚里士多德3.在我国境内开枪,射伤境外人员,请依我国刑法判断:( )A.犯罪 B.不犯罪 C.存疑 D.无所谓4.从境外向境内开枪,杀死境内人员,请依我国刑法判断:( )A.不犯罪 B.犯罪 C.不清楚 D.存疑5.我国的新刑法指的是:( )A.1979 年刑法 B.1983 年刑法 C.1997 年刑法 D.2013 年刑法参考答案:1.C 2.D 3.A 4.B 5.C (三)多项选择题1.对宪法概念的理解,以下哪些是正确的?( )A.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B.规定国家的政治属性C.保障公民言论自由 D.注重对人权的保护2.体现宪法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的重要指标有:( )A.内容的根本性 B.权力的最高性 C.特殊的制定程序 D.特殊的修改程序3.以下哪些选项是根据制定和修改程序来判断宪法的效力:( )A.钦定宪法 B.协定宪法 C.柔性宪法 D.刚性宪法 4.关于印度法系的构成,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起源于原始宗教“吠陀教” B.与婆罗门教法有渊源关系C.以《摩奴法典》为典型代表 D.在古代南亚、东南亚各国有影响5.对于英美法系的特点,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法律适用方面采取归纳方法 B.诉讼以当事人为中心C.司法程序采取对抗制诉讼程序 D.由于有一些制定法,因而也称作成文法系参考答案:1. ABCD 2. ABCD 3.CD 4.ABCD 5.ABC (四)简答题1.简要回答对行政法概念的理解。【参考答案】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这一概念的理解,突出了行政权力的获得与运行,以及对行政权力运行中的问题进行监督和补救的全部过程,贯穿了与其相关的法律规范的调整功能,因而可以较全面的体现行政法的含义。准确理解行政法的概念含义,是进一步了解行政法相关概念的关键。2.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参考答案】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也是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规则,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原则。其内容主要有以下各类:( 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信原则。(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6)绿色原则。3.简述行政主体的概念。14
【参考答案】行政主体,是指拥有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或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并能够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组织。行政主体具备的要件须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并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责任。4.简述人格权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4.简述商法的含义及商法的起源【参考答案】商法,也称为商事法,是规定商人和商行为的法。商人,是特定的主体群,是根据商事法律规范进行商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商行为的人,从形式上是指商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认为,近代商法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商人法。自近代以来,商法逐渐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之后,大陆法系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以“商法”命名的法典,如 1808 年的《法国商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商法典,标志着近代商法的行程,极大的影响到欧洲各国商法典的制定出台。(四)论述题(答案要点仅供参考,实际回答时需要展开论述)试述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及协议事项。【答案要点】《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具备的条件是:(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与“合伙企业”字样。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明确写入的重要事项有,如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这是合伙人资格的取得与终结点;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等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说明:本考试指导只适用于 201803 学期 6 月期末考试使用,包括正考和重修。指导中的章节知识点涵盖考试所有内容,给出的习题为考试类型题,习题答案要点只作为参考,详见课程讲义或课程 ppt。在复习中有任何问题请到课程答疑区咨询。祝大家考试顺利!15
的事实与以前的案件事实比较后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涉主义;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第二章 法的基本理论1.法与法律的基本概念:法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进行社会秩序的控制与管理,保障人们基本生活所制定的一系列可操作的规则,是该国家、地区的人们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内必须遵守的普遍性规范。法律,指国家立法机关依据严格的立法程序而制定的法典。以中国为例,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修改的法,它要与其他层级的法进行区别。其二者区别为:法律的概念具有狭义性特征,而法的概念是对各种具有法的形式或功能的规则的泛称,其中也包括法律及其他一切具有强制性规范的法。2.法的本质特征:① 法具有正义性和利益性特征。② 法具有意志性与规律性特征。③ 法具有阶级性与社会性特征。④ 历史上中外学者对法的本质的探讨:A.先秦法家集大成者韩非子曾说过:“法这编著之图籍,设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认为法律是由统治机构制定成文并公布于社会的典籍。B.苏格拉底认为法律是体现是非善恶的标准。C.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体现正义,法律正义要以道德正义为标准。D.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使事物合于“中道的全衡”,“中道”即公道、正义。3.法的历史类型: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在法律发展史上,最早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4.法的制定:① 法的制定是由国家拥有法定职权机关的立法活动;② 法的制定是一项专门的程序性活动过程;③ 法的制定应包括立法、修订、补充和废止等一系列活动过程。5.法的形式(法的渊源)及各自的制定主体:① 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⑤自治法规;⑥行政规章;⑦国际条约;⑧其他法的形式其中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第三章 宪法1.宪法的概念及分类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一个国家的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宪法的分类 (1)宪法从表现形式分类,可以分类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2)依据宪法制定主体的不同,可以分类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等。钦定宪法是以国家君主的名义制定颁行的宪法,旨在保护君主利益;协定宪法是国内各种政治力量为了各自的利益相互妥协而制定的宪法;民定宪法是根据公民投票或由代议机关制定通过的宪法,这是当代世界多数国家选择的方式。2
(3)根据宪法的修改程序,宪法又可以被分类为柔性宪法和刚性宪法等。柔性宪法是指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以及法律效力都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宪法可以不具备统一而正式的宪法法典文本,以英国宪法为代表;而刚性宪法则是指宪法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都不同于一般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以当初的美国宪法为代表。一般而言,成文宪法都是刚性宪法。2.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宪法的历史发展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临时性的宪法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1954 年宪法 1954 年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在新中国宪政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影响。 宪法贯穿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确认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确认了我国在过渡时期的四种所有制形式,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2)1975 年宪法 1975 年宪法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进行修改的,其指导思想存在着严重的错误,在实际生活中也没有得到实施。 (3)1978 年宪法 1978 年宪法是在新历史时期开始之际制定的,宪法规定了新时期的总任务,强调社会主义法制的作用,但在思想上仍然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内容,具有历史局限性。 (4)1982 年宪法及 2004 年修正案 1982 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指导思想;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进一步完善了国家机构体系;扩大了公民基本权利范围,强化了对基本权利的保障 2004 年 3 月 14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个宪法修正案,主要方面如下: 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2)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4)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进一步明确对发展非公有经济的方针。 6)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7)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9)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 10)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 11)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 12)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 13)增加对国歌的规定。(5)2017 年宪法3.公民的基本权利:3
A.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此原则是指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B.公民的政治权力和自由。政治权力和自由是指公民有权参加国家政治生活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它包括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和游行的自由。C.宗教信仰自由权,根据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权。D.公民的人身自由。E.公民的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F.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G.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H.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I.保护华侨、归侨和侨属的正当权利和利益。4.国家权利机关: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利机关,职权包括:最高立法权;最高任免权;最高决定权;最高监督权。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利机关。宪法监督 5.宪法监督基本形式 (1)立法监督。指立法机关负责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强调议会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功能。 (2)司法监督。指普通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对正在审理的各类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判断,如果认为违宪可以宣布其无效。 (3)专门机关监督。指由特设的机关依据一定程序审查法律、法规等规范文件。 我国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同时强调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使宪法实施具有稳定的政治基础。(4)社会监督。在广义的宪法监督概念之中,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公共舆论以及公民个人的监督。第四章 行政法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活动的法律,它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权力行使的原则和人民受到行政活动侵害时的救济手段,其必须规定或确定这些行政机关对公民行使权力的界限范围,明确公民对之提出申诉的权利。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① 行政合法性原则;② 行政合理性原则;③ 责任行政原则2.行政法的主体行政主体,是指拥有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或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并能够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组织。行政主体具备的要件,须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并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责任。也就是说,行政主体应具有行政法上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能够独立作为行政诉讼主体进行应诉活动,其范围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在内。4
① 行政机关:是依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设立并以自己的名义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其中,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中央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核心。我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州或县(市、区)和乡镇三级人民政府(例外目前在部分地区实行的是四级人民政府,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县和乡镇)。② 被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某些情况下包括规章)将某方面或某项行政职权授予并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授权组织的范围:包括行政机构和其他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前者通过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后者通过法律或法规的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被授权组织属于行政主体,可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独立应诉。3.行政相对人:依法参加到行政管理活动中来的行政对方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特定情况下还可以包括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在我国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相对人应履行的义务有遵守行政秩序、服从行政命令、协助行政管理。4.具体行政行为① 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② 表现形式: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第五章 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也是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规则,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原则。其内容主要有以下各类:(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不允许承认特权,也不支持任何歧视性或蔑视性的对待。(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民法最古老的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这是民法之所以立足的根本缘由。要求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出发设定的利益平衡原则。特别是在交易行为中,公平原则的功能直接反对某些显失公平的操作手法,保障双方的交易自由主张,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对当事人的更高要求,诚实、守信,首先是道德要求,其次也是法律要求。因此,这一原则是保障当事人双方不以欺诈为目的,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守法要求的是民事主体不得违反法律,公序良俗原则来自大陆法系国家,含有两层意思,一是对社会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的维护,一是对社会善良道德的维护,两者合二为一要求当民事主体对社会公共秩序负责,也要对社会善良道德负责。5
(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2.无效民事行为概念: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从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类型:(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2)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行为。(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3.可撤销民事行为概念:依照法律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类型:(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是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的,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但损害了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3.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造成的损失,视情况不同而采取不同措施,如以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和其他制裁方式为解决手段。同时,并不免除当事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生产许可证等,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4.人格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A.一般人格权B.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这一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都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个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在一个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在性质上相互排斥的定限物权。如果从物的角度而言,一物一权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必须是一个独立的特定的有体物。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移转必须公开、透明,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这需要建立公示原则,将物权设立、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公示方法在原则上采用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的规则。所谓公信,主要适用于不动产的交易。当事人如果在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事实上存在瑕疵或不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交易的人,法律依然承认其具有与该物权真实状态时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6
6.合同的混同概念: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的事实。发生混同的原因:一是概括承受,即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的权利与义务。概括承受是混同的主要原因,常见的现象是企业的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互有债权债务,两个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债权债务因同归于一个企业而消灭。二是特定承受,指因债权人让与或债务人承担而承受权利义务。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合同关系的绝对消灭。7.诉讼时效① 诉讼时效的概念及其种类特别诉讼时效则适用于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人体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 1 年;出售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 1 年;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为 1 年;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为 1 年;环境保护之诉为 3 年;请求给付人身保险金之诉为 5 年。② 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第六章 商法商法,也称为商事法,是规定商人和商行为的法。商人,是特定的主体群,是根据商事法律规范进行商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商行为的人,从形式上是指商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认为,近代商法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商人法。自近代以来,商法逐渐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之后,大陆法系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以“商法”命名的法典,如 1808 年的《法国商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商法典,标志着近代商法的行程,极大的影响到欧洲各国商法典的制定出台。1.公司法① 有限责任公司A.特点: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人数的限制性、公司资本的封闭性、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公司组织的简便性。B.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C.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制度D.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E.股东的权利和义务F.国有独资公司② 股份有限公司A.特点:最典型的法人组织、最典型的资合公司、资本具有股份性、资本募集具有公开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公司经营的独立性。B.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2.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具备的条件是:(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普通合伙企业要有自己的名称,在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标明“普通合伙”企业的字样。7
另外,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明确写入的重要事项有:(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这是合伙企业的所在地;(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这是合伙企业的业务经营内容;(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这也是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者;(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这是合伙人义务的体现;(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是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内容;合伙事务的执行,表现合伙人的权利;(6)入伙与退伙,这是合伙人资格的取得与终结点;(7)争议解决办法,是为解决合伙企业内部的争议问题;(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是合伙企业结束经营前的法律程序;(9)违约责任,是合伙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内容,以及合伙人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分配问题。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与协议事项则有所不同,具体而言为:(1)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4)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5)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6)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7)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8)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9)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第七章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所谓“创造”,是人的智力活动过程,在其“成果”中凝结了人的主观意识和思维活动在其中。所谓“工商业标记”,是那些以著作、商标、专利成果为标志的内容,附着其上的标记功能,与其产品相统一,如商标、商号、包装、装潢、地理标记等,反映该商品的信誉和价值。这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具有依法而产生相应的权利的特点。1.著作权的内容A.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B.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其他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 50 年;合作作品的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单位享有权利的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 50 年。电影作品、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为 50 年。C.著作权的限制 “合理使用”,是指对于法律规定的一些使用作品的情形,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法律规定了 12 种“合理使用”的情形。D.侵犯著作权的行为2.专利权法① 专利权的主体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② 专利权的归属③ 专利的种类A.发明B.实用新型C.外观设计④ 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8
第一,科学发现;第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第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第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第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第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3.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第一,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擅自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第二,伪造、擅自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标识。第三,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第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第八章 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1.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原则①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② 基本原则:A.婚姻自由婚姻自主原则,即与父母包办婚姻相对应,由婚姻当事人自己做主。这一原则中贯穿着两个自由,即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实施强迫或任何其他第三人予以干涉。结婚须符合法定的程序。离婚自由。婚姻双方均有作出离婚决定,乃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系,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离婚。离婚时须履行法律手续,并承担法律后果。婚姻自由的法律含义B.一夫一妻一夫一妻原则是《婚姻法》的基本要求,夫妻中任何一方都不得同时拥有另外的配偶,禁止一切公开或非公开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行为。违反一夫一妻原则,情节轻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的应给予行政处罚,构成重婚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C.男女平等《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男女双方平等享有结婚自由的权利和离婚自由的权利,夫妻在家庭地位中平等。其他家庭成员,权利义务应平等。D.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保护原则。妇女儿童和老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家庭中也应得到更多的关心。法律设定了保护原则。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益,此外还应根据其身体条件给予特殊保护;儿童是未成年人,其合法权益更应得到特殊保护;老年人因身体健康情况,应受到特殊保护。E.反对家庭暴力原则。反对家庭暴力,是《婚姻法》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和虐待行为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是犯罪行为。我国在2016 年还颁布施行了《反家庭暴力法》。F.计划生育原则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