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23-05-29 11:05:14浏览次数:26
劳动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具体到劳动管理中.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劳动法调整人们在劳动关系中的行为,在总体上表现为两个方面的作用,即为人们确定劳动行为规范并提供解决劳动纠纷的依据。一、确定劳动行为规则,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律在劳动管理中,首先是作为一种“准绳”、“依据”而存在的,承担着确立劳动行为规则、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任务。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首先以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为根本宗旨。在西方,劳动法的产生是在工业革命以后,随着大工业的兴起,大多数的劳动者由于生产资料被剥夺,在失业和饥饿的现实逼迫下,不得不接受资本家所规定的任何苛刻条件。当时的资产阶级政府对于劳动关系采取“自由放任”的不干预政策,资本家利用经济的强制,把工作时间延长到最大的极限。极端恶劣的工作条件,极大地损坏了劳动者的健康,工人的平均寿命日趋缩短。工人以捣毁机器、罢工等斗争向社会表示对超越其生理界限和社会道德准则的劳役的不堪忍受。从而由国家出面,以法律的手段对建立在“契约自由”基础上的劳动关系进行干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劳动者享有广泛的权利,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上具有积极的作用。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职工享有组织工会的权利、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按照劳动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以及在安全卫生条件下从事劳动的权利等。切实保证劳动者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与组织工会的权利,能够使劳动者真正感到社会地位的提高,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从而更加热爱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劳动者的这些权利不受任何侵犯,将有力地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二、合理配置社会劳动力资源,组织社会劳动社会劳动能否得到合理的组织,直接关系到劳动力资源和设备能力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关系到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在以往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制度上实行“统包统配”,即劳动力由国家包揽,统一分配,从而不能适应客观需要,灵活调节同时,由于生产力不发达,经济结构不协调.工作岗位增长有限,劳动力的就业出路狭窄,于是造成了年年大批需要就业的人等着国家分配,而一旦把这劳动力“安插”到工作岗位之后,许多单位又出现人力过剩机构臃肿的现象,使劳动生产率下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应该在组织社会劳动,管理劳动组织的过程中发挥劳动法律的作用。例如,劳动力迁移是解决劳动力供求结构失调的一种措施,但这需要一系列法律规范调整。对外劳务输出或利用外籍劳动力都具有相应的就业法律规范。我国人均耕地面积有限,加之农村劳动生产率提高,农村劳动力中的多余部分需要出路,但又不能让他们自发地流入城市,造成城市管理的混乱,交通运输的紧张等问题,就需要采取必要的法律对策.通过法律调整使之有序化,减少社会损失。同样,社会上容许一部分人兼职表明社会充分利用人口资源,以提高社会经济效率。兼职 的主要是知识分子、熟练仁人。在一般劳动者文化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他们是稀缺的智力资源,兼职是由于他们能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为社会所急需的工作,对弥补我国技术人才之不足,促进经济发展有益。同样,这方面也需要法律规则加以调整,解决好诸如怎样处理本职工作与兼职的关系,如何享受劳动报酬等,从而消除把这部分人的合理收入定为犯罪行为,或因兼职而损害原用人者的利益,偷税,漏税等弊端。随着在劳动力资源配置方面国家行政干预的弱化,法律规范必须及时配套,从而保证劳务市场的正常发育和运行。三、调节劳动报酬的支付与收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所取得的结果。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维持和提高其生活水平的全部或王要手段,也是在劳动关系中用人者所担负的主要义务在产品经济模式下,我国劳动报酬的形式、水平、标准以及津贴、奖金等支付方式都由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职工的升级调资也都是按国家的统一规定进行,这显然已不适合市场经济下的情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法律对于劳动报酬不能全盘包揽,-一规定,但也不能放任自流,任凭双方当寡人自由行事。它的作用在于,规定确立报酬的基本原则,保证劳动报酬及时、直接并真实地为劳动者所享有,这是其一。其二便是确立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劳动者获得基本收入的权利。尤其是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阻止用人者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收益权。四、确立社会保险规范,保障社会稳定社会保障制度旨在解决劳动者在年老、生病以及工伤、残疾等情况下的生计问题,以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的稳定。在社会保险方面发挥作用是劳动法律后来具有的功能,它以德国 1883年惮斯麦的疾病保险法为开端,次年又实行了工人赔偿法,使雇主对工人的伤亡事故承担直接责任。英国于 1897 年颁布了工人赔偿法,以后又实行了健康、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社会保险制度的确立,既是工人长期斗争的结果,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2 。世纪 30 年代初,美国的罗斯福以“新政”击败胡佛当选为总统,被称为其“新政”立法一方“奠基石”的《社会保险法》出台,其目的在于确保经济发展的稳定和公民生活的安全。其内容主要有三项:第一是社会保险,包括老年、遗属、残疾、健康以及失业保险。第二是社会救助,包括老人、盲人、残疾人、孤儿以及疾病救助。第三是儿童社会服务,包括妇幼卫生、残疾儿童以及一般儿童福利服务。该法使美国开始走上“福利国家”的道路,改变了历来只靠自助与个人负责的传统观念,使政府在公民的社会福利方面担负起到了重要责任。这些制度的实施,对于稳定社会、发展经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社会保险己成为当今美国社会安全不可缺少的要素。上述事例表明,劳动法律在社会保险方面的强制干预,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五、解决劳动争议,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 劳动关系依法建立后,并不等于它的顺利实现。只有双方当事人都严格履行义务,才能保证双方的权益得以实现。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都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会在不同程度上给社会造成损失。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实现过程中,常常会因为主观或客观的原则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受到影响,以及产生劳动纠纷。为了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使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维护,从而回复到正常的劳动秩序之中,就必须运用劳动法律规范来解决纠纷。以法律规范为准绳来判别是非曲直,分清责任所在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劳动法律在解决劳动纠纷中,通常都体现以调解为主的原则,这是由劳动关系二重性的特点所决定的,即劳动关系在具有经济属性的同时,又具有强烈的社会属性。双方当事人之间除相辅相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外,还存在着一种合作关系。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不仅有利于双方当事人,而且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即使在发生纠纷时,也不宜采取简单的判决或裁定处理,而应着眼于今后双方的依存与合作关系,保持双方关系的和谐,以利于纠纷解决之后的继续合作。我国的国有企业一般都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为基层组织,可以有效地预防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从而缓和双方的矛盾,保持双方劳动关系的稳定。对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意申请调解或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以及不宜由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劳动纠纷,可由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同样,仲裁委员会首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再进行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在解决劳动争议的全过程中,劳动法律既是判案的准绳,也是办案的依据。无论是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须由劳动法律加以规范,使解决合理合法,有效地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参考文献:〔1〕王健.企业要发挥劳动关系主体的作用.江苏省劳动学会换届暨学术交流大会论文集,2010 年.〔2〕龚建礼.劳动法在实现四个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法学杂志,2012 年 02 期.〔3〕王见飞.劳动法的意义和作用.法学杂志,2011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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