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5-29 15:05:16浏览次数:34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摘要:2007 年以来的全球金融危机使得全球金融体系遭受巨大冲击和破坏,美国大量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或破产倒闭或被迫重整,在全球各国纷纷为抵御金融危机破坏、促进经济复苏的努力中,商业银行信贷成为重要的调控手段。信贷业务中涉及诸多法律问题,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进行调整,目前我国的信贷法律体系尚处于不健全的状态,对于一些主要的法律问题缺乏法律制度上的规制,本文立足商业银行核心业务之一—信贷业务,介绍了信贷业务流程及与信贷业务的关系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贷法律体系和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安全有序开展建言献策。关键词:金融危机;信贷业务;法律体系;现状一、 前言2007 年以来的世界金融危机对全球金融体系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并且蔓延至实体经济,世界各国纷纷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应对,作为全球大第三大经济体的中国亦不例外,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和机构适时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宽松的货币政策,以期稳定金融体系并扭转经济增速下滑局面。在此期间,各商业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安排,发放巨额信贷,为经济回暖注入充裕的流动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 2010 年 1 月发布的《2009 年 12 月金融统计数据报告》,截止 2009 年12 月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 39. 97 万亿元,同比增长 31. 74%,增幅比上年末高 13. 01 个百分点。全年人民币各项贷款增加 9. 59 万亿元,同比多增 4. 69 万亿元[1]。我国商业银行业作为国际商业银行业的一部分,面临着同样的问题。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是商业银行经营收入的主要来源,由操作风险引起的信贷损失在总损失中所占比例最大。商业 银行为了提高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就必须加强对信贷业务操作风险管理[2]。二、 信贷业务流程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主要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五步:(1)信贷申请及信用评估;(2)商业银行信贷调查及审批;(3)双方签订信贷合同;(4)商业银行贷后管理;(5)商业银行信贷债权保全和清偿五个基本步骤[3]。信贷申请是借款人向商业银行提出借款要求的意思表示,借款人向商业银行贷款需填写并提交诸如贷款申请书等资料,申请人应当填写包括贷款金额、贷款用途、尝还能力以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相关的财务、财产资料。信用评估是指商业银行在综合考虑借款人的经济实力、资金结构、财务状况、履约情况、发展前景等基础之上对借款人的综合评估。当前我国的信用评估主要是商业银行内部评估,如中国工商银行将公司客户按照信用等级从 AAA 到 B 分为十二个等级,规定 AA 一以及以上等级的客户可以获授无担保贷款,对于 AA 一以下的客户,贷款时要求提供担保[4]。为保障信贷安全,商业银行应当对贷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保证人情况,测定信贷风险度,在贷款的调查过程中,商业银行要对借款人的偿贷能力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的状况和负债状况、借款人的信誉状况、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等等。西方银行业在长期的信贷业务实践中总结出了若干基本信贷原则,并为信贷专家普遍认同。西方商业银行在多年的实践 中逐 渐形 成了一整套衡量标准 ,即通常所称的贷款审查 “ SC” 原 则:即 : 信用(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Collateral)以及环境(Condition),其他衡量标准有 SP 以及 SW2H 等等。在信贷审批方面, 《商业银行法》第 35 条和《贷款通则》第 40 条规定了“审贷分离”制度。根据这一制度,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调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通则》第 41 条规定了贷款的分级审批制度。根据这一规定,贷款人应当根据业务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当报上级审批。各级分支机构应当根据贷款种类、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抵押物、质物、保证人等情况确定每一笔贷款的风险度。信贷合同是信贷业务的核心,根据《商业银行法》第 37 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同时《合同法》第 10 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贷款应当由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书面的信贷合同 。信贷合同是银行信贷业务开展的核心步骤,信贷合同的签订,意味着借贷双方正式确立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信贷合同应当规定贷款种类、金额、用途,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等内容。贷后管理是从贷款发放之日直至贷款本息收回之时为止的贷款管理,是一项较为系统的管理体系,应包括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展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一系列过程,包括客户账户监管 、贷后检查、风险预警、贷款风险分类、档案管理、风险贷款处理、贷款收回和总结等,贷后管理的对象不仅包括正常发放,或正处于正常形态下反映的贷款,而且包括己经形成事实不良的贷款。商业银行应当跟踪借款人所属行业、客户的上下游和客户本身经营财务状况,包括其商业信用的变化,及时 发现可能不利于贷款按时归还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贷后管理是控制风险、防止不良贷款发生的重要一环。信贷债权保全和清偿是信贷流程的最后一步,是借贷双方清理各自债权债务,了结借贷法律关系的最终步骤,往往在此期间会产生贷款纠纷,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一旦出现还款人无法还贷或者无意还贷、担保人无法或者无意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就应该采取相关措施或者诉诸法律,以寻求债权保全。三、 信贷法律关系信贷业务作为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本文所讨论的为狭义信贷,即通常所说的贷款业务,在经济法视野下的信贷业务,主要是被理解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借贷法律关系,是指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通过订立书面借款合同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贷款法律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合同法》、《贷款通则》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颁行的部门规章等法律法规的确认和调整。在信贷法律关系中,主体分别是作为债权人的商业银行,债务人的借款人以及作为担保方的担保人,信贷合同以及附随的担保合同规定了上述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本质上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担保关系。从法律关系客体上来说,贷款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从法律关系内容上来说,在贷款法律关系中,借款人和商业银行是最基本的法律关系主体,两者之间既有权利又有义务,具有相对性,借款人的权利构成了商业银行的义务,而商业银行的权利构成 了借款人的义务。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借款人的权利主要包括:贷款机构选择权、贷款条件知情权、申请期限答。复权、附加条件拒绝权、贷款货币使用权、贷款债务让与权、经营信息保护权和不法行为保护权。根据《商业银行法》第 48 以及 52 条,《贷款通则》第 18,20 以及 23 条等规定,借款人在享有以上权利的同时,所承担的义务有不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资料;不得将贷款用于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等等。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其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有:审核资料索取权、还款能力审查权、债务担保请求权、贷款自主决策权、贷款使用监督权、还本付息请求权、贷款债权保全权和债务转移许可权。主要义务包括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提供借款;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等等。四、 总结几年以来,《劳动合同法》在众多争议声中一路走过。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已经对我国经济生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不仅有利于更加切实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有利于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对于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促进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进而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参考文献:〔1〕李晓安,阮俊杰.商业银行信贷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45-47.〔2〕韩龙.金融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3:67-78.〔3〕周好文,何自云,钟永红.商业银行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34-36.〔4〕刘少军.金融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13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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