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拓展资源(四)
发布时间:2023-04-22 15:04:21浏览次数:97宪法学第四章 国家形式一、政体的种类有哪些?孟德斯鸠:“政体有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个人执政,不过遵照固定的和确定了的法律;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共和国的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民主政治。共和国的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贵族政治。” 二、国家结构形式的类型:王世杰、钱端升:“联邦制与单一制根本差别之所在,我们以为应全在国家事权划分的手续。凡属联邦国家,其中央政府与各邦政府的事权,全由宪法划定,所以各邦政府的事权,有宪法为保障;其在单一国家,无论分权至如何程度,其地方团体的事权,总系经由中央政府以普通的法律或命令规定,所以地方团体的事权,初无宪法的保障。”许多联邦论者以为联邦国的各邦享有“固有权”,而单一国的地方团体则没有,这是错误的。他们都没有固有的统治权,都来自外方的给予。有学者认为,联邦各邦保有“自组织权”,这也是联邦制的特性之一。这不是普遍现象。各联邦国为预防在各邦之间发现种种互相矛盾的组织,常常在联邦宪法中设有相当的规定,以限制各邦的自组织权,例如联邦宪法要求各邦政体必须为共和政体等。 三、联邦制的益处孟德斯鸠:“联邦共和国能够抗拒外力,保持它的优势,而国内也不致腐化,这种社会的形式,能够防止一切弊害。”“如果联邦的一个成员国发生叛乱,其他成员国可以一起平乱。如果某个地方有某些弊端产生,其他健全的地方则予以纠正。这种国家可以这一部分灭亡,而别一部分生存;联邦可以被解散,而其成员国仍旧保留它们的主权。”“联邦共和国既由小共和国组成,在国内它便享有每个共和国良好政治的幸福,而在对外关系上,由于联合的力量,它具有大君主国所有的优点。” 托克维尔:“为了把因国家之大而产生的好处和因国家之小而产生的好处结合起来,才创立了联邦制度。”“在中央集权的大国,立法者必须使各项法律具有一致性,而不能带有地方和习俗的差异。立法者决不处理特殊事件,只能按正常情况立法。这样,人民就必须服从立法的需要,因为立法不能服从人民的需要和习俗。这正是国家动乱和多难的一大原因。”“在联邦制国家,就不存在这样的弊端,因为国会只制定全国性的主要法令,而法令的细目则留给地方立法机构去规定。”“如果说一个大国的繁荣富强最有敕于居民的精神和风气,那么联邦制度会把这项任务的困难减少到最低程度……由于联邦的主权是有限的和不完整的,所以这个主权的行使对自由没有危险,更不会引起对大共和国有致命危险的那种争权争名的邪念……政治激情不是像野火燎原那样顿时遍及全国,而是逐渐蔓延开来去反对每个州的自私和偏见。”“联邦既像一个小国那样自由和幸福,又像一个大国那样光荣和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