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职能定位

发布时间:2023-05-19 14:05:54浏览次数:91
论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职能定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建设目标,全面体现了新形势下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要求。随着农村零税费时代的到来,面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任务、新要求,乡镇政府角色该如何定位、职能该如何转变、作用该如何发挥,本文试图从政府管理体制机制层面上作一些探讨,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一、新农村建设中乡镇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能乡镇行政区域是我国的一个最基本的独立行政单元,乡镇政府作为基层政权的执行机关,是我国行政体制的最基层行政组织,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它既是组织领导者,又是具体的执行者,必须切实履行如下职能:一是围绕“生产发展”、“生活宽裕”履行经济发展职能。经济发展职能是现阶段乡镇政府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职能,界定乡镇政府经济发展职能关键是要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市场主体、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的关系,必须把以行政推动为主的工作模式转到以服务为中心的轨道上来,以实实在在的服务,保证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二是围绕“乡风文明”、“管理民主”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对乡村社会进行管理,是乡镇政府的核心职能,界定乡镇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关键是要理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逐步由“人治型”向“法治型”、由“压力型”向“人性化”转变,体现以民为本的思想。三是围绕“村容整洁”、“事业发展”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抓好公共服务,提供公共产品,政府责无旁贷,界定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关键是要合理划分事权,遵循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组织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应。二、现阶段乡镇政府职能定位偏差与影响因素目前,一些乡镇政府主要精力集中在抓经济发展上,一定程度上忽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缺位”、“越位”、“错位”的不务“政”业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主要表现为:一是公共服务职能上的“缺位”现象。农村公共服务总体上滞后于经济发展,经济与社会发展不相协调,农村公共产品严重短缺,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表现为农村教育总体上仍然薄弱,农村医疗资源不足,农村卫生防疫体系尚不完善,农民需要的公共设施、市场信息、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服务总体上供给不足,等等。这些问题是现行的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很难从根本上解决的。二是经济发展职能上的“越位”现象。目前,乡镇政府的经济发展职能的转变总体上滞后于市场化进程,做了超越政府职能范围和权限的事。一些乡镇依然将自己当作市场主体直接从事具体经济活动,不适当地干预微观经济,甚至代替企业招商引资、投资决策,没有把主要精力集中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营造环境上来。 三是社会管理职能上的“错位”现象。表现为一些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水平还不高,该管的事没管好,不该管的事越权干预。三、新农村建设中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的保障措施在新农村建设中,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而能够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主导性作用的乡镇政府,必须是实现了角色转型的政府,即实现从发展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型。实现乡镇职能转变,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既有职能定位、人员机构的问题,又有责权统一、上下衔接的问题。上级党政机关应努力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保障。(一)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强化体制保障。体制的缺陷是乡镇政府职能定位出现偏差的根源要实现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必须推进乡镇机构改革,逐步清理去除计划经济体制的负面影响。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理顺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对过去重复设置、职能不清和工作越位错位的机构进行撤消,对业务工作相近,工作性质相似的机构进行合并,对业务单一,工作量相对小的机构进行挂靠。要从现有资源体制上保障乡镇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职能作用。(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温家宝总理强调: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的出发点和目的,是为了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说到底是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效能,更好地为“三农”服务。乡镇机构该履行的职能、该提供的服务,不仅不能削弱,还要逐步加强。一是要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全面履行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切实扭转重经济发展,轻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现状; 二是要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调整规范经济管理职能,把经济发展职能切实转变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营造发展环境上来,不能借自身权威干预正常的市场活动;三是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制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切实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以充分体现政府的“社会性”和“公共性”。(三)改革政绩考核制度,促进乡镇政府全面均衡地履行职能。要以正确的政绩观为指导,运用正确的评估体系评价乡镇政府的绩效,改变以往以经济指标为主的政府考评指标体系,建立服务型的、综合型的政府考评指标体系。要以科学的考核制度为导向,引导和促进乡镇领导确立正确的政绩观,确立“当一任领导负长远责任”的思想。政绩考核既要看经济指标,又要看社会指标、人文指标、环境指标;既要看当前,又要看可持续;既要看经济发展,又要看社会稳定、人民实惠,要使各项工作都协调推进,以求真务实的作风创造政绩。(四)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理顺乡镇政府的职责权限。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应由乡镇政府承担的职能,应赋予相应的财权、人权;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应由乡镇政府配合的职能,要分清主次、明确相应责任,严格约束上级向乡镇转嫁事权的行为。县以上政府部门设在乡镇的机构应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赋予并落实乡镇政府相应的监督权。要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理顺县乡财政体制,规范县乡财权,增强乡镇财政的自我保障能力;同时调整乡镇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公 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支出比重。为充分发挥乡镇政府整体功能,在理顺县乡管理体制上,可适当加强乡镇政府的调控能力,使其成为能够统一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各项事务,职能相对健全的一级政权组织,对具备条件的乡镇,在现行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可将一些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权通过委托或者授权的方式授予乡镇政府或县乡共同行使,以求乡镇政府事与权的对等,激发乡镇政府的积极性,促进乡镇社会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共同形成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强大合力。(五)理顺乡镇村关系,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和依法行政。要扩大基层民主,乡镇政府指导而不干预村民自治,属于村民自治的事务,乡镇不再包办代替,属于行政管理的事项,不能转嫁给村。完善乡镇政府的民主管理制度,切实推进政务公开,保证基层群众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乡镇政府要带头尊重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履行职能,规范程序、依法决策、依法办事;有关方面要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履行职能,推动乡镇政府履行职能的方式、方法、手段的转变。(六)加大指导与保障力度,上下联动推进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乡镇机构改革, 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不仅是乡镇本级政府的职责,更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作为上一级党政机关,不论是中央、省、市还是县,必须从政策、制度、环境上予以良好的保证,加大对乡镇建设的投入,加强对乡镇建设的指导,建立一个既符合时代要求,又与上下各级职能相互协调的新型基层政府。特别是上级政府部门要更多地理解、支持、关心乡镇工作,不对乡镇提不切实际的工作要求,不搞增加乡镇负担的创建达标,要切切实实地压减乡镇事权。同时,大力提升乡镇干部的整体素质,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最后,必须强调指出的是,乡镇政府是我国行政管理体系中的最基层、也是最弱势的一级组织,当前农村治理上出现的问题主要是由于体制和外部环境所致,不应当把责任统统归咎于乡镇政府自身,这样做是不公平的。无论是乡镇机构改革,还是乡镇政府职能转变都不应该孤立进行、孤军突破,如果行政机构下改上不改、政府职能下转上不转,我们的乡镇改革还会回到“改革—精简—膨胀—再改革”老路上去。因此,只有上下联动,把机构改革与职能转变有机结合,把减编减人与减事同步推进并选准改革时机适时推进,改革才可能达到预期目标,乡镇政府才能在新农村建设中找准自己的位置,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参考文献:〔1〕俞桂海.新农村建设视角下乡镇政府管理研究[J].行政论坛,2008,(1).〔2〕许才明.新农村建设视角下的乡镇政府改革探究[J].行政与法,2009,(5).〔3〕金太军.新时期乡村关系冲突的成因分析[J].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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